简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之一。适应其要求,《侵权责任法》在强化保护弱者、关切社会秩序、责任集体化、责任综合化等方面发生了转型。该目的影响了侵权归责,贯穿于责任构成和效果之中。其适宜成为裁判的间接理由,可依之展开目的解释和利益衡量;也容易导致审判不独立、出现裁判错误、说理不充分。
简介:与西方先"报应"后"防卫"的刑罚观进程不同,我国从1979年刑法(以"防卫"为主)到1997年刑法走过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规制下,循序渐进地走上刑罚"并合主义"之路。可以说,《刑法修正案(一至八)》,尤其《刑法修正案(九)》的大量条文都体现的是"并合主义"刑罚观,这在我国的刑法立法史上当然是一个不小的进步。然而,"并合主义"也并非十全十美,包括《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其的运用也非全部到位,尤其在把握"报应"与"防卫"的融合机制上尚未达到精准的地步或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甚至没能从社会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上来有效把握"并合主义"理念在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灵活运用,从而实现在"并合主义"刑罚观的指引下使得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的高度统一。
简介: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采纳了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提出的“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广告代言”的观点.该规定意在通过抑制未成年人劳动权利从而达到对其进行保护的目的,并存在着进一步侵害“童星”权益,与民法若干原则相抵触的弊端.我国《劳动法》虽然提出了“未成年人从事文艺事业”这一概念,但没有建立起配套的法律规范对这一未成年人群体的权益进行专门保护,且在未来的立法路径选择上也存在抑制说和保护说两种竞争.而美国、英国及日本的相关“童星”保护立法中关于申请审核制、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及取得报酬权利方面的规定,可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童星”保护立法提供经验与借鉴.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发挥我省法学研究资源优势,加强地方立法实务与法学研究教学的互动,省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合作新途径,以提高地方立法理论研究能力、工作实效和立法质量。立法工作专业性非常强,立法机关在专业方面普遍存在理论研究不够和研究能力不足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方式就是加强与高校立法合作,以我省法学院校雄厚的科研实力,弥补立法机关在这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