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本文以常熟市开展整治“土制”简易升降机为背景,经过调查研究,常熟市升降机总量2000台以上,普遍存在维保缺位、自管不善、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自2013年初至2018年末,共发生8起伤亡事故(未上报事故未作统计),事故设备均未接受法定检验。据此知悉,事故形成后,监管方与使用者之间矛盾凸显,揭示出权责义务混乱、法律关系模糊、经济利益纠缠等一系列问题。究其根本原因,简易升降机的“界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简介:摘要:本文从整理社会资本的两种解释:功能性解释和结构性解释入手,在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中,尝试融合两种解释,将社会资本从定义上成为构建微观与宏观的桥梁。
简介:摘要:近年来,帮助自杀的案件开始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我国刑法对此也有所规定,但规定较为笼统,与社会的发展进步同步的人类思想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出,公众不再如过往一样,完全臣服于法律的统治权威,开始有了自己的思想与诉求,人们希望看到的是情与法的融合,而不单单是依照法律条文进行生硬的判决,人们期待有罪的人受到处罚,无罪之人得以宽恕,裁判只有兼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在公众的心目中真正意义上的建立起忠诚与法律的形态意识。由于我国刑法并未对帮助自杀做单独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中仅在第 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并未对帮助自杀独立定罪,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故意杀人罪对帮助自杀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由于无相对统一的规定标准,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乱象。然而,帮助犯罪参考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量刑,究竟是否合理呢?本文旨在对帮助自杀的具体情形进行分类讨论,对其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行划分,以期对审判实践,提供一定参考性。
简介:摘 要: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白皮书,只有确保合同有效才能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建设工程合同不仅受《民法典》《建筑法》等规制,还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约束,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评价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时,往往以行政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认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效合同作为国家对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最为强烈的否定性评价,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未履行的不必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负有返还义务或赔偿义务。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类型繁杂,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各不相同,为有效规避合同无效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保障建设方、承包方、分包方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围绕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与处理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简介:工程费用组成有明文规定,即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组成,但工程费用范围却没有明确界定,即人材机等是发生在何范围内的才计入人材机等费用,这使得相关利益人对工程费用范围认识存在分歧。本文正是寻求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分析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而发现工程费用发生范围不明确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界定不清晰,在此情况下把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作为一个整体分析,进而得出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存在一定交集的,两者并不具有完全明确的分界线。在此基础上本文依据工程建设范围有用地红线来控制,进而提出基于用地红线的工程费用范围界定方法,最后以具体案例加以应用。
简介:我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国家税制的重大改革,标志着营业税退出历史的舞台。税金是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到建筑工程造价内,而企业管理费作为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后对企业管理费的取定有重大影响。“营改增”后全国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类的文件中均涉及到企业管理费构成内容、计费基数以及费率的改变。检索中国期刊网数据库(ChinaNationalKnowledgeInfrastructure,CNKI)可以发现关于“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问题缺乏内容界定的研究,特别是企业管理费费率的取定问题。为了尽可能快速适应“营改增”政策并减少其为企业管理费的界定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本文采用内容对比分析法,从企业管理费的构成内容、计费基数和企业管理费费率三个关键角度出发,以能够影响计取企业管理费费用的各种直接因素为对象,综合对比全国范围内三十个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的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说明企业管理费构成内容的变化情况、企业管理费计费基数的变化情况以及企业管理费费率计取方式的变化情况,以期清晰地界定“营改增”后的企业管理费的费用标准,为建筑相关企业异地投标提供参考性意见,有利于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有利于体现出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工程造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