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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我国,部分金融法律争议案件因为司法政策的原因而不是基本法律的规定,没有机会进入到法院,或在进入法院的过程中被施加了某些限制。这一金融司法现象是与当下中国的金融市场和司法体制运行的某些特点紧密相关的,但这样的司法筛选机制也会给金融市场带来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

  • 标签: 金融争议 案件筛选 司法体制
  • 简介:由于现实中我国金融市场的“全国性”与法院组织的“地方性”这两者之间存在固有的体制冲突,因此人们期待以“去地方化”为目标之一的司法改革方案能够有效提升金融市场的司法环境。然而,我们应当意识到,对于金融市场法律争议案件的处理,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多层次的,并非简单地用“地方保护主义”和“反对保护主义”就可以完全概括。实证资料表明,除了纠正地方法院的不当司法行为之外,最高法院同时也经常性扮演了地方法院“利益代言人”的角色;而地方法院较之最高法院则会有更强的内在激励去能动地扮演金融市场法律规则“供给者”的角色。由此,可能引致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带有更多行政化色彩的司法改革方案能否有效回应金融市场制度需求这一值得深思的问题。

  • 标签: 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金融市场 中央一地方关系 司法改革 司法能动性
  • 简介: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我国法院通过颁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类型的司法文件从而在事实上行使创制金融法律规则的权力,并在此过程中呈现出若干司法权力在我国行使的特殊之处。而我国法院之所以会成为金融立法者,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有更加迫切的需要去创制金融法律规则,另一方面这也是中国式司法体系管理模式的必然产物。然而,中国法院的这种金融立法者角色的扮演有可能带来的体制性问题,包括在司法体系外部可能因为法院职能边界扩展导致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失衡,以及在司法体系内部进一步强化法院的行政化运作模式。

  • 标签: 法院 金融 立法者
  • 简介: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我国法院通过颁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类型的司法文件从而在事实上行使着创制金融法律规则的权力,并在此过程中呈现出若干司法权力在我国行使的特殊之处。而我国法院之所以会成为金融法律规则的创制者,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有更加迫切的需要去创制金融法律规则,另一方面这也是中国式司法体系管理模式的必然产物。然而,中国法院的这种角色扮演有可能带来体制性的问题,包括在司法体系外部可能因为法院职能边界扩展导致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失衡以及在司法体系内部进一步强化法院的行政化运作模式。

  • 标签: 法院 金融 立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