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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美国“D条例”所确立的合格投资者客观定义给私募带来了确定性,有助于降低私募成本、提升融资效率。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也采用了客观化的合格投资者定义,但是基于私募市场安全的考虑,收紧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并配套了严格的认证程序、反规避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规定。这些制度和规定给私募基金增加了较高的合规成本,抵消了确定性带来的融资效率。我国证券监管机关和基金业协会需要在融资安全和效率之间进行平衡,对合格投资者制度进行适度的改革。

  • 标签: 私募基金 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保护 证券法
  • 简介:高收益债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但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非公开发行证券,其发行和交易已经具备了某些公开发行证券的特点。因此我国高收益债的监管制度安排必须做出一个超越私募和公募界限的制度设计。其内容包括:对高收益债准入监管发行采用注册制加部分的实质审核;高收益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高收益债转让后持有人数超过200人后的公开发行豁免制度;具有较高透明交易机制的场外交易系统;以债券契约、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债券受托管理制度为内容的多维度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 标签: 高收益债 债券市场监管 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