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源意义上的农民,是拥有属于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或财产的独立劳动者。同时,由于农民是独立劳动者,对他们的这些财产须予以切实保障。过早否定农民个人所有制和农民个人财产权,曾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农村人民公社遗留下来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流失相当严重,既不利于集体经济的壮大,也不利于保护农民个人财产权以及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改革开放的探索证明:对其中的经营性资产必须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让农民成为"股东";与此同时,对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要依据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继续深化改革。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依法保护农民个人财产权,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简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方式,第一步改革是通过废除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承包制,实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把生产经营自主权还给农民,有效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第二步改革是把承包经营权再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三权分置”,为经营权流转以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第三步改革,也称农村“三块地改革”,即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宅基地制度改革,通过深化改革,使其从权能不完整到还权赋能.通过这三步改革,提高农村土地的市场化程度,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效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