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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某市规划局在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一处违章建筑,拟责令其拆除。利害关系人声称该房已经建成超过两年,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不能再施以行政处罚。因此,规划局无权要求其拆除该房屋。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规划局有权要求该利害关系人拆除房屋。理由是该房屋经利害关系人修建,一直存续至今,因此,其违法呈持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2款之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所以,拆除房屋的处罚没有超过处

  • 标签: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行政恢复原状 法律救助 侵权对象 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