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面对高龄化社会的现实需求和身心障碍者福利新理念的内在驱动,我国民法总则编纂为重塑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提供了契机。构建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在于将成年监护制度与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加以“脱钩”。其主要内容包括,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凡不能自我保护与照顾的人均可作为被监护人,同时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身体障碍者、辨识能力衰退的老年人、因不良嗜好而致辨识能力欠缺者等均可适用监护制度;根据成年被监护人的具体辨识能力程度,设立监护、保佐和辅助三个层级的监护类型;增设意定监护,并明定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适用;建立以监护监督人为主、监护监督机构为辅的双重监督体制,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监护监督的职责。
简介:相邻关系的生成立足于相邻关系具有的功能价值,现代社会公法相邻关系的兴起并非意味着私法相邻关系的死亡。以功能主义方法审视现代社会相邻关系的二元形态是准确考量私法相邻关系与公法相邻关系适用竞争与优位性的关键。相邻关系二元形态的优位性考量并非简单的事实认定问题,而是更高层次上的价值判断问题,需要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形加以判定。建构相邻关系纠纷处理的法定协调机制,完善相邻关系法律规范,实现私法自治性和公法强制性的有机结合,提高行政行为的科学性与可预测性,实现行政主体在相邻关系纠纷问题上的被动介入,对于促进相邻关系的协调与现代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