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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案情介绍十堰市个体行医者方运珍,在执业期间多处不按有关医疗管理规定办事。十堰市卫生局在清理整顿社会医疗机构期间,认为方运珍无药学和医疗技术职称,不具备继续执业和经营药品的资格,故于1991年2月27日向方运珍下达了“不予换发《执业许可产的决定。方运珍对此不服,于1991年4月1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一审、二审、重审、上诉审、律师参加四次审理全过程,三次参加开庭,最终以行政机关完全胜诉而告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和律师条例之规定,湖北省第八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朱德武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我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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