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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先行调解制度性质上应定位为司法ADR。重新梳理法院在社会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角色,先行调解宜以法院为主导,融合委托调解形成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适宜先行调解的纠纷,法院从纠纷解决主体变为整合纠纷解决力量的平台。此外,通过先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具备有限的既判力,且无需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即具有执行力。

  • 标签: 先行调解 司法ADR 委托调解 有限既判力
  • 简介:《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先行调解制度性质上应定位为司法ADR。先行调解宜以法院为主导,融合委托调解形成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适宜先行调解的纠纷,法院从纠纷解决主体变为整合纠纷解决力量的平台。通过先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具备有限的既判力,且无需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即具有执行力。

  • 标签: 先行调解 委托调解 有限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