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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法官等法律人“只发现法律而不创制法律”,这是许多人心目中理想的法治图景。韦伯曾将此种“理想的”法官描述为“自动售货机”投进去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判决和理由。但徒不足以自行,只要切实考察法律实践的运行逻辑,我们就会发现其中无可避免地存在着法官、律师等法律人的能动因素,法律适用的过程不可能像“自动售货机”那样简单机械。文中对法学教育中的伦理之维进行了分析。

  • 标签: 法律伦理教育 法律制度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