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文化中的“社会”概念具有相当大的意涵区分,学界围绕滕尼斯与马克思的“社会”概念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国家与社会、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或矛盾都可以通过社会更多地成为“公民社会”来化解。真正的“社会”本位确立,就是“公民社会”主题承诺的落实及其形态典范的创制。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有一般方法论原则和具体的资源路径保驾护航。
西安欧亚学院学报
2011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