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 西双版纳 景洪 666100
内容摘要:
一、前言:刑事司法技巧的必然要求。
二、基本案情:无坚不摧。
1、莎公司十五年合法进口。
2、莎公司与阳昌平十年合法合作。
3、蒋旭峰巧用阳某走私四车大米染黑莎公司五年进口粮食。
4、侦、诉、审合力做实亿元罚金。
三、侦是带枪佛,双掌一合,巧力预制成罪(预制菜)。
(一)巧用时机,妙做菜,预制亿元走私逃税罪。
1、抓住两年前阳昌虎涉嫌走私罪的时机,借势巧立案。
2、抓住刑法立法机缘,自作接警报案表,巧妙立案。
3、侦是带枪佛,温情造假,假亦真。
(1)依法依规,一步一脚印,却从不惊动目标人。
(2)送检材料充足,随意捞随意送,每次秀出新花样。
(二)巧用鉴定做花衣,合法锤实偷逃税亿元案铁证。
侦查机关不用武力用鉴定,借用他人榔头锤实自己证据。
1、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2月9日,22份计核税款证明书,锦上添花。
2、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8]鉴字第5704号意见书,雪中送炭。
四、诉是无为道,一指轻描淡看,送菜,巧妙化人为妖。
公诉巧修栈道,以分案“清炖化骨成膏”,确保“莎公司、赵宏合法进口巧变走私犯罪”效果稳固。
1、分案公诉,巧妙铺路。
2、另案处理,道高一丈。
3、诉是无为道,无为而治,妙言法。
五、审是戏法儒,灯下打伞,巧释法理,巧引经典,让“合法进口巧变走私罪”持续耀眼。
1、引经据典,无缝衔接,保驾护航。
2、审是戏法儒,深情饱满,巧释法。
(1)三次审判窥斑见豹,铁定构成犯罪。
(2)重新一审、二审,菜菜一直香香。
六、将合法进口变性走私犯罪的司法技巧之意义:
1、体现了侦、诉、判高度统一的司法阵线与共同体意识。
2、高效精准的打击犯罪,为国为民创收。
3、树立了“侦(带枪佛)、诉(无为道)、审(戏法儒)”相统一的光辉典范。
七、社会效果:
1、刑事案件创新与创收双赢。
2、侦查定向,侦、诉、审合力,铁树开花结果。
八、后语: 巧妇巧为,无米成炊。
关键词:技巧、合力、巧力、巧释
正文:
一、前言:刑事司法技巧的必然要求
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司法活动的结果,不仅需要查明行为和事件本身:解决何时、何地、何人、何罪等问题;解决何因和何故的问题,查明事实真相。还要说事明理,说明案件所具有的深远意义。让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让无辜者避免被错误定罪,树立与维护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当性。
这就要求:刑事裁判文书不仅需要建立在刑事证据客观公正,还需要刑事诉讼程序公正。
侦、诉、审各阶段在程序上,都需要遵守刑事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都要依法对事实的证明立足于证据,并适用相同的证明逻辑,统一口径,以证明达到了侦、诉、审等各方都能接受:“事实真相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等司法目标更加接近客观公正”的司法裁判结果。这就需要巧妙的处理,形成天罗地网,既要遵循《刑法》《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又要遵循《警察法》、《公安机关刑事诉讼规则》、《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法官法》,还要针对具体的刑事案件遵循特别法。
因此,在处理具体的刑事案件,必须要高技巧性、高协同性,才能达到刑事裁判文书兼具备“合法性、巧妙性”效果。
下面以:西双版纳莎喱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莎公司)、赵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说法,细数该案从合法进口之巧变走私犯罪的司法技巧。
二、基本案情:无坚不摧
1、莎公司十五年合法进口。
自2006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莎公司、赵宏一直经营罂粟替代种植业指标(国批减免指标: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国内进口批准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在配额内的粮食进口。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莎公司、赵宏与阳昌平合作经营指标配额内的粮食进口贸易,但是合作仅仅限于莎公司向阳昌平提供粮食进口的指标信息,以方便阳昌平履行合作义务,所有指标都是莎公司自己在使用。莎公司在自己的指标配额内,向海关提供粮食(货物)进口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明等相关证据,在海关的监管查验下,走海关大道进口粮食。
2、莎公司与阳昌平十年合法合作。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莎公司、赵宏与阳昌平的合作可分三个时段。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是阳昌平、阳林(阳昌平的儿子)在履行合作协议乙方的义务。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0日,是阳昌虎(阳昌平的哥哥)代表阳昌平在履行合作协议乙方的义务。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是阳林代表阳昌平在履行合作协议乙方的义务。
3、蒋旭峰巧用阳某走私四车大米染黑莎公司五年进口粮食。
2017年6月20日,西双版纳海关新关长蒋旭峰利用2015年12月13日阳昌虎走私四车大米的涉嫌犯罪事实;利用阳昌虎与莎公司、赵宏确有经济往来的事实,铁定:2013年12月13日至2017年6月20日,阳昌虎、李乔文、莎公司、赵宏是共同
走私犯罪偷逃税款过亿元。后分案处理,将阳昌虎、李乔文、莎公司、赵宏原定为涉嫌走私共同犯罪一案,分开成为两个案件:阳昌虎、李乔文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莎公司、赵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两个案件中,关于“偷逃税亿元案”证据材料完全一致。
4、侦、诉、审合力做实亿元罚金。
2018年2月13日,对“阳昌虎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1.07亿元”犯罪一案,提起《起诉意见书》。2018年8月15日,对“阳昌虎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1.07亿元”犯罪一案,提起《公诉书》。2019年7月29日,(2018)云刑初212号判决书,一审判决犯罪成立,判处阳昌虎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判处李乔文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2月13日,(2019)云刑终1018号裁定书,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7月22日,对“莎公司、赵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1.07亿元”犯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4日,对“莎公司、赵宏涉嫌走偷逃税1.07亿元”犯罪一案,提起《起诉书》。2020年6月9日,(2019)云刑初211号判决书,一审判决犯罪成立,判处莎公司处罚金人民币57282752.14元,判处赵宏有期徒刑3年。2021年2月26日,(2020)云刑终779号裁定书,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2022年4月7日,重新一审,(2021)云刑初50号判决书,判决犯罪成立,判处莎公司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判处赵宏有期徒刑3年。2022年12月27日,(2022)云刑终509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侦、诉、审如此合力锁定莎公司、赵宏自2006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十四年合法进口的中段:自2013年12月13日至2017年6月20日,五年是走私犯罪。
三、侦是带枪佛,双掌一合,巧妙预制成罪(预制菜)。
(一)巧用时机,妙做菜,预制亿元走私逃税罪。
1、抓住两年前阳昌虎涉嫌走私罪的时机,借势巧立案。
2017年6月20日,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机关)巧妙利用:2015年12月13日阳昌虎走私四车大米的涉嫌犯罪事实;阳昌虎与莎公司、赵宏确有经济往来的事实;湖南省长沙黄花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不立案的机遇;新局长蒋旭峰新官2017年6月1日上任三把火,将阳昌虎、李乔文、莎公司、赵宏作为走私共同犯罪,予以立案。这样立案在形式上符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法[2002]139号 2002年7月8日发布施行)《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的规定“有犯罪事实”(侦查、公诉和审判人员均认为符合该法条规定),足以达到了实现鱼目混珠的合法效果。
妙炒了:云南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与湖南省长沙黄花机场海关缉私分局都适用中国法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旧(法释〔2012〕1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新(法释〔2021〕1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对(在具体刑事案中,应当运用证据证明: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是否系共同犯罪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文规定。
2、抓住刑法立法机缘,自作接警报案表巧妙立案。
中国所有刑事成文法与司法解释,均规定了有报案、有犯罪事实,就要立案。但没有规定对于所有涉及刑事案件:①必须是受害人、见证人报案;②必须要先有具体的犯罪事实,才能针对该当事人立案。于是,2017年6月20日,西双版纳海关自制接警报案表,利用2015年12月13日阳昌虎走私四车大米的涉嫌走私犯罪事实立案。
3、侦是带枪佛,温情造假,假亦真。
(1)依法依规,一步一脚印,却从不惊动目标人。
2017年6月20日,接警报案表。2017年6月21日,拘留阳昌虎。2017年7月7日,拘留李乔文。2017年7月19日,提请批捕阳昌虎。2017年7月21日,执行逮捕阳昌虎。2017年8月4日,对李乔文取保候审。2017年9月11日,提请对阳昌虎延长羁押1个月。2017年10月13日,提请对阳昌虎延长羁押2个月。2017年12月14日,提请对阳昌虎延长羁押2个月。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2月9日,5批次送检材出22份计核结论书。2018年2月13日,对“阳昌虎、李乔文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款达1.07亿元”犯罪一案,提起《起诉意见书》。
2018年7月1日,对莎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立案,只是立单位犯罪。2018年10月,决定由赵宏缴30万元保证金,对赵宏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电话通知赵宏到案,制作《到案经过》,赵宏缴纳30万元保证金,对赵宏
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送检材对赵宏作笔迹鉴定。2019年7月22日,(2019年7月29日,(2018)云刑初212号判决书,一审判处阳昌虎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对“莎公司、赵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款达1.07亿元”犯罪一案,提起《起诉意见书》。2022年8月23日,将赵宏缴纳的3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赵宏的妻子张艳。
(2)送检材料充足,随意捞随意送,每次秀出新花样。
三次计核鉴定,每次在年份、粮食类型、重量均各不相同,而且明显的重量在增加。(详见表格三至表八)
表三、海关三次计核税鉴定对比较表: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
鉴定时间 | 2017年12月12日至 2018年2月9日 | 2020年11月30日送,2020年12月2日出鉴定 | 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8月25日 |
送检人员 | 张世友、余帆,五批次任性送: 2017年12月12日(2016年的单据) 2017年12月28日(2013、2014、2015、2016、2017年的单据) 2018年1月3日(2017年的单据) 2018年1月11日(2015、2016年的单据) 2018年2月9日(2015、2016年的单据) | 岳岱融、姚金谷, 一批次任性送: 2020年11月30日(2016、2017年的单据) | 岳岱融、姚金谷,两批次任性送: 2021年8月4日(2015、2016、2017年的单据) 2021年8月18日(2013、2014年的单据) |
鉴定人员 | 版纳海关 李祥春,汪明 (听令鉴) | 版纳海关刀洪丽、王亚明 (听令鉴) | 版纳海关刀洪丽、王亚明 (听令鉴) |
鉴定书号 | 2017年97号、119号、120号、121号、122号、123号、124号、125号、126号、128号、129号、130号、131号、132号,小计14份; 2018年3号、007号、008号、009号、12号、12号(两个12号内容不同)、13号、14号,小计8份; 总计22份。 | 2020年 第046号 只是1份 | 2021年005号、006号、007号、008号、009号、010号、012号、013号,共计 8份 |
鉴定成果 | 83716.185吨,1.67446777亿元 | 20844.2吨,45143982.20元 | 46201.605吨90166913.38元 |
侦诉金额 | 2018年7月1日,认定:总重量54699.625吨,偷逃总税款:1.0728275214亿元。 (不知起诉数据来自何处) | ||
共同 特点 | 鉴定只是来料加盖公章与填写姓名。都是: 1、送鉴定之前,材料没有给被告签字确认。海关侦查科制作好表格,送给鉴定人员签名加盖公章。 2、送的材料是合法进口的单据,鉴定出来是走私犯罪的鉴定结论。鉴定产生化学变化,质变成非法进口,而且每次数额差距巨大。 3、计核鉴定书书页的打印时间在前,送核签字时间、计核盖章时间相同,均在后。阳昌虎在统计表上签名按手印时间在后。赵宏自始至终不知情,没有在统计表上签名按手印。 |
(二)巧用鉴定做花衣,合法锤实偷逃税亿元案铁证。
侦查机关不用武力用鉴定,借用他人榔头锤实自己证据。
1、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2月9日,22份计核税款证明书,锦上添花。
表四、第一次计核鉴定书22份按证号顺序对比表
批次 | 证号 卷号 | 送 时间 | 核 时间 | 单据年份 | 粮食种类 | 重量 公斤 | 偷逃税款 元 |
1 | 2017 97号 卷八 | 2017年12月12日 | 2016 | 玉米 | 8181460 | 14145744.34 | |
2 | 119号 卷五 | 2017年12月 28日 2017年12月 28日 2017年12月 28日 2017年12月 28日 | 2013 | 玉米 | 4480851 | 7747391.38 | |
3 | 120号 卷五 | 2013 | 籼米稻谷 | 1376000 | 2379104 | ||
4 | 121号 卷五 | 2013 | 薏仁米 | 419180 | 171759.01 | ||
5 | 122号 卷五 | 2014 | 玉米 | 2290830 | 3868661.71 | ||
6 | 123号 卷五 | 2014 | 籼米稻谷 | 1323500 | 2288331.50 | ||
7 | 124号 卷五 | 2014 | 薏仁谷 | 53000 | 21716.75 | ||
薏仁米 | 2062484 | 2936977.22 | |||||
8 | 125号 卷六 | 2015 | 玉米 | 7798200 | 13479195.74 | ||
9 | 126号 卷六 | 2015 | 薏仁米 | 1800000 | 4806000 | ||
籼米糙米 | 7959300 | 19266281.58 | |||||
籼米稻谷 | 274200 | 474091.8 | |||||
10 | 128号 卷十 | 2016 | 薏仁谷 | 546160 | 286450 | ||
薏仁米 | 3876030 | 8701904.51 | |||||
11 | 129号卷十三 | 2017 | 玉米 | 205640 | 355551.56 | ||
薏仁米 | 2798200 | 5777723.36 | |||||
12 | 130号 卷七 | 2015 | 玉米 | 1108000 | 1915732 | ||
籼米糙米 | 1687400 | 4084520.44 | |||||
13 | 131号卷十二 | 2016 | 玉米 | 478400 | 827153.6 | ||
籼米糙米 | 2135900 | 4988675.06 | |||||
14 | 2017 132号卷十二 | 2017 | 玉米 | 102500 | 177222.5 | ||
籼米糙米 | 884000 | 2139810.4 | |||||
15 | 2018 3号 卷六 | 2018年 1月3日 | 2017 | 薏仁米 | 1800000 | 4806000 | |
16 | 2018 007号 卷六 | 2018年2月9日 | 2015 | 薏仁米 | 1800000 | 4806000 | |
17 | 2018 008号 卷六 | 2018年2月9日 | 2015 | 玉米 | 7798200 | 13479195.74 | |
18 | 2018 009号 卷六 | 2018年2月9日 | 2015 | 籼米糙米 | 7959300 | 19266281.58 | |
籼米稻谷 | 274200 | 474091.8 | |||||
19 | 2018 12号 卷八 | 2018年2月9日 | 2016 | 玉米 | 8181460 | 14145744.34 | |
20 | 2018 12号 卷十三 | 2018年2月9日 | 2016 | 玉米 | 91440 | 114622.33 | |
21 | 2018 13号 卷十三 | 2018年1月11日 | 2015 | 大米 | 585050 | 1416172.03 | |
22 | 2018 14号 卷十三 | 2018年1月11日 | 2016 | 大米 | 2177450 | 5174948.87 | |
大米 | 1207850 | 2923721.71 | |||||
总计 | 任意送鉴 | 送:张世友、余帆 鉴:李祥春,汪明 | 8.3716185万吨 | 1.67446777亿元 |
注:舍大取小,巧诉1.07亿元。
表五、第一次计核鉴定书22份按进口年度统计表:
单据年份 | 粮食种类 | 重量公斤 | 偷逃税款元 | 核定书证号、卷号 |
2013 | 玉米 | 4480851 | 7747391.38 | 2017年119号卷五 |
籼米稻谷 | 1376000 | 2379104 | 2017年120号卷五 | |
薏仁米 | 419180 | 171759.01 | 2017年121号卷五 | |
年度小计 | 6276031 | 10298254.4 | ||
2014 | 玉米 | 2290830 | 3868661.71 | 2017年122号卷五 |
籼米稻谷 | 1323500 | 2288331.50 | 2017年123号卷五 | |
薏仁谷 | 53000 | 21716.75 | 2017年124号卷五 | |
薏仁米 | 2062484 | 2936977.22 | ||
年度小计 | 5729814 | 9115687.18 | ||
2015 | 玉米 | 7798200 | 13479195.74 | 2017年125号卷六 |
薏仁米 | 1800000 | 4806000 | 2017年126号卷六 | |
籼米糙米 | 7959300 | 19266281.58 | ||
籼米稻谷 | 274200 | 474091.8 | ||
玉米 | 1108000 | 1915732 | 2017年130号卷七 | |
籼米糙米 | 1687400 | 4084520.44 | ||
薏仁米 | 1800000 | 4806000 | 2018年007号卷六 | |
玉米 | 7798200 | 13479195.74 | 2018年008号卷六 | |
籼米糙米 | 7959300 | 19266281.58 | 2018年009号卷六 | |
籼米稻谷 | 274200 | 474091.8 | ||
大米 | 585050 | 1416172.03 | 2018年13号卷十三 | |
年度小计 | 39043850 | 83467562.5 | ||
2016 | 玉米 | 8181460 | 14145744.34 | 2017年97号卷八 |
薏仁谷 | 546160 | 286450 | 2017年128号卷十 | |
薏仁米 | 3876030 | 8701904.51 | ||
玉米 | 478400 | 827153.6 | 2017年131号卷十二 | |
籼米糙米 | 2135900 | 4988675.06 | ||
玉米 | 8181460 | 14145744.34 | 2018年12号卷八 | |
玉米 | 91440 | 114622.33 | 2018年12号卷十三 | |
大米 | 2177450 | 5174948.87 | 2018年14号卷十三 | |
大米 | 1207850 | 2923721.71 | ||
年度小计 | 26876150 | 51308964.7 | ||
2017 | 玉米 | 205640 | 355551.56 | 2017年129号卷十三 |
薏仁米 | 2798200 | 5777723.36 | ||
玉米 | 102500 | 177222.5 | 2017年132号卷十二 | |
籼米糙米 | 884000 | 2139810.4 | ||
薏仁米 | 1800000 | 4806000 | 2018年3号卷六 | |
年度小计 | 5790340 | 13256307.8 | ||
总计 | 任意送,任意鉴。 | 83716185千克 | 167446777元 |
注:宽宏大量,巧诉1.07亿元。
表六、第二次计核定鉴定书1份内容表格化
证 号 | 送检 时间 | 计核 时间 | 单 据 年 份 | 粮食种类 | 重量 (吨) | 偷逃税款 (元) |
2020第046号 | 2 0 2 0年 11 月 30日 | 2 0 2 0年 12 月 2日 | 2016 | 玉米(非种用、配额外) | 12280吨 | 21232120.00 |
薏仁谷 | 667.5吨 | 350090.40 | ||||
薏仁米 | 2998吨 | 6662023.80 | ||||
籼米糙米 (配额外) | 1949.7吨 | 10879827.60 | ||||
2017 | 薏仁米 | 2743吨 | 5663746.40 | |||
玉米(非种用、配额外) | 206吨 | 356174.00 | ||||
总计 | 送:岳岱融、姚金谷任意送 鉴:刀洪丽、王亚明任意鉴 | 20844.2吨 | 45143982.20元 |
注:同案同据,不同人鉴,差距可信。
表七、第三次八份计核鉴定书对比表
批次 | 证 号 | 送 时间 | 核 时间 | 单 据 年 | 粮食种类 | 重量 (千克) | 偷逃税款 (元) |
1 | 005号 | 8 月4日 | 8 月9日 | 2015 | 大米(籼米糙米、配额外) | 1687400 | 4084088.19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131300 | 209991.37 |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976700 | 1688714.30 | |||||
2 | 006号 | 8 月4日 | 8月9日 | 2015 | 大米(籼米糙米、配额外) | 6497100 | 15726880.26 |
大米其他籼米稻谷、配额外) | 274200 | 474091.80 | |||||
薏仁米 | 1800000 | 4806000 |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255000 | 407827.88 |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4519300 | 7813869.70 | |||||
2015年度合计 | 16141000 | 35211463.4元 | |||||
3 | 007号 | 8月4日 | 8月9日 | 2016 | 大米(籼米糙米、配额外) | 299900 | 544453.46 |
大米(籼米糙米、配额外) | 1836000 | 4444221.60 | |||||
4 | 008号 | 8月4日 | 8月9日 | 2016 | 大米(籼米糙米、配额外) | 391500 | 710748.68 |
大米(籼米糙米、配额外) | 1035620 | 2506821.77 | |||||
薏仁谷 | 546160 | 286450.00 | |||||
薏仁米 | 987400 | 2038783.52 | |||||
薏仁米 | 1145800 | 2447428.80 | |||||
薏仁米 | 644700 | 1721349.00 |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7543600 | 13042884.40 | |||||
2016年度合计 | 14430680 | 27743141.2 | |||||
5 | 009号 | 8月4日 | 8月9日 | 2017 | 大米籼米糙米、配额外 | 884000 | 2139810.40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102500 | 177222.50 | |||||
6 | 010号 | 8月4日 | 8月9日 | 2017 | 薏仁米 | 2742580 | 5662879.18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205640 | 355551.56 | |||||
2017年度合计 | 3934720 | 8335463.64 | |||||
7 | 012号 | 8月18日 | 8月25日 | 2013 | 大米(其他籼米稻谷、配额外) | 1376000 | 2379104.00 |
薏仁谷 | 419180 | 171759.01 |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4480851 | 7747391.38 | |||||
2013年度合计 | 6276031 | 10298254.39 | |||||
8 | 013号 | 8月18日 | 8月25日 | 2014 | 大米(其他籼米稻谷、配额外) | 1323500 | 2288331.50 |
薏仁谷 | 53000 | 21716.75 | |||||
薏仁米 | 2062484 | 2936977.22 |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533160 | 829650.28 |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1447030 | 2501914.87 | |||||
2014年度合计 | 5419174 | 8578590.62 | |||||
总计 | 任意送 | 任意鉴 | 送:岳岱融、姚金谷 鉴:刀洪丽、王亚明 | 46201605千克 | 90166913.38 |
注:同案同据,同人送、核,巨差巧记。
表八、第一次22份与第三次8份计核鉴定书的对比表
第一次计核证明书 (2017、12、12-2018、2、9) | 第三次计核证明书 (2021、8、4-2021、8、25) | |||||
年份 | 种类 | 重量公斤 | 偷逃税款元 | 粮食种类 | 重量公斤 | 偷逃税款元 |
2013 | 玉米 | 4480851 | 7747391.38 | 玉米 | 4480851 | 7747391.38 |
籼米稻谷 | 1376000 | 2379104 | 籼米稻谷 | 1376000 | 2379104 | |
薏仁米 | 419180 | 171759.01 | 薏仁米 | 419180 | 171759.01 | |
年计 | 6276031 | 10298254.4 | 年计 | 6276031 | 10298254.4 | |
2014 | 玉米 | 2290830 | 3868661.71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533160 | 829650.28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1447030 上述两项小计1980190 | 2501914.87 | ||||
籼米稻谷 | 1323500 | 2288331.50 | 大米(其他籼米稻谷、配额外) | 1323500 | 2288331.50 | |
薏仁谷 | 53000 | 21716.75 | 薏仁谷 | 53000 | 21716.75 | |
薏仁米 | 2062484 | 2936977.22 | 薏仁米 | 2062484 | 2936977.22 | |
年计 | 5729814 | 9115687.18 | 年计减少310640 | 5419174 | 8578590.62 | |
2015 | 玉米 | 7798200 | 13479195.74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255000 | 407827.88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4519300 上述两项小计4774300 | 7813869.70 | ||||
薏仁米 | 1800000 | 4806000 | 薏仁米 | 1800000 | 4806000 | |
籼米糙米 | 7959300 | 19266281.58 | 大米(籼米糙米、配额外) | 1687400 | 4084088.19 | |
大米(籼米糙米、配额外) | 6497100 小计8184500 | 15726880.26 小计19810968.4 | ||||
籼米稻谷 | 274200 | 474091.8 | 大米(其他籼米稻谷、配额外) | 274200 | 474091.80 | |
玉米 | 1108000 | 1915732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131300 | 209991.37 |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976700 | 1688714.30 小计1898705.67 | ||||
籼米糙米 | 1687400 | 4084520.44 | ||||
薏仁米 | 1800000 | 4806000 | ||||
玉米 | 7798200 | 13479195.74 | ||||
籼米糙米 | 7959300 | 19266281.58 | ||||
籼米稻谷 | 274200 | 474091.8 | ||||
大米 | 585050 | 1416172.03 | ||||
年计 | 39043850 | 83467562.9 | 2015年度合计 | 16141000 | 35211463.4元 | |
2016 | 玉米 | 8181460 | 14145744.34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7543600 | 13042884.40 |
薏仁谷 | 546160 | 286450 | 薏仁谷 | 546160 | 286450 | |
薏仁米 | 3876030 | 8701904.51 | 薏仁米 | 987400 | 2038783.52 | |
薏仁米 | 1145800 | 2447428.80 | ||||
薏仁米 减少1098130 | 644700 上述三项小计2777900 | 1721349.00 | ||||
玉米 | 478400 | 827153.6 | ||||
籼米糙米 | 2135900 | 4988675.06 | 大米(籼米糙米、配额外) | 299900 | 544453.46 | |
大米(籼米糙米、配额外) | 1836000 | 4444221.60 | ||||
大米(籼米糙米、配额外) | 391500 | 710748.68 | ||||
大米(籼米糙米、配额外) | 1035620 上述四项小计3563020 | 2506821.77 | ||||
玉米 | 8181460 | 14145744.34 | ||||
玉米 | 91440 | 114622.33 | ||||
大米 | 2177450 | 5174948.87 | ||||
大米 | 1207850 | 2923721.71 | ||||
年计 | 26876150 | 51308964.7 | 2016年度合计 | 14430680 | 27743141.2 | |
2017 | 玉米 | 205640 | 355551.56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205640 | 355551.56 |
薏仁米 | 2798200 | 5777723.36 | 薏仁米 减少55620 | 2742580 | 5662879.18 | |
玉米 | 102500 | 177222.5 | 其他玉米(配额外、非种用) | 102500 | 177222.50 | |
籼米糙米 | 884000 | 2139810.4 | 大米(籼米糙米、配额外) | 884000 | 2139810.40 | |
薏仁米 | 1800000 | 4806000 | ||||
年计 | 5790340 | 13256307.8 | 2017年度合计 | 3934720 | 8335463.64 | |
总计 | 第一次 | 83716185 千克 | 167446777元 | 第三次总计 | 46201605千克 | 90166913.38 |
总差 | 任意送,任意鉴。重差3.75万吨, 税差:7728万元 |
注:单据同期同根同源同法律鉴定,差距巧计。
2、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8]鉴字第5704号意见书,雪中送炭。
为了证明主观上有走私犯罪故意,2018年11月16 日,送材料进行笔迹鉴定。同年12月21 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8]鉴字第57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阳昌平
提供的《合作协议书》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其结论真实合法,并得到了赵宏、阳昌平在鉴定之后的书面认可。
其实,该意见书只能证实:送检的检材《合作协议书》是“事后补签,赵宏、阳昌平对补签时间作了虚假陈述”,不具有证明是否构成主观故意犯罪的作用;不能推翻“鉴定之前莎公司与阳昌平之间已经全部履行的合作关系”的客观事实;不能得出“被告人买卖指标”、“被告人犯走私罪”的结论;更不能证实:“2013年至2017年间,莎公司已经完成的合法进口,可以因2018年的笔迹鉴定而变性”,转变为走私犯罪。
但是,侦查、公诉、审判人员均以此“鸡毛当令箭”作为证据,铁定:莎公司、赵宏与阳昌虎就是走私共同犯罪。要不然,赵宏、阳昌平为什么要制作假合同书?为什么要说假话?
事实上,所谓“阳昌虎、莎公司、赵宏自2013年至2017年6月期间涉嫌走私犯罪”的证据,均没有给莎公司、赵宏签字认可。涉及的粮食种类、重量?涉税金额?是配额内,还是配额外?除了2013年相同,2014年-2017年各年度均不相同,一直都是在不断的变化,差额巨大。
侦、诉、审人员都认为:差额巨大是瑕不掩瑜,均以“2013年至2017年间莎公司利用指标合法进口贸易报关单据原件”真实性,“笔迹鉴定”真实性,得出“计核偷逃税款鉴定”就肯定真实合法,进而得出:被告人犯走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妙炒了:在法理与法条上,涉税计核鉴定结论均不具有证实“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是否真实客观存在”的证明效力。只有在“已经有其他证据证明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已经真实客观存在”的前提下,针对是否达到“需要追究刑事犯罪的起刑点以及具体量刑的幅度”时,才产生证明犯罪程度与情节的效力。仅仅依据合法进口的原始单据,不能直接认定是违法犯罪。
四、诉是无为道,一指轻描淡看,送菜,巧妙化人为妖。
公诉巧修栈道,以分案“清炖化骨成膏”,确保“莎公司、赵宏合法进口巧变走私犯罪”效果稳固。
1、分案公诉,巧妙铺路。
在阳昌虎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中,侦、诉机关都铁定莎公司、赵宏为共同犯罪,但不予一并公诉,而是分案公诉。这样在阳昌虎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中的取证、鉴定、公诉、质证、审判,都可以不须要莎公司、赵宏签字核对,不用征求莎公司、赵宏的意见,不用考虑莎公司、赵宏及其诉讼代表人、辩护人的观点,从而简化许多.....,不仅阳昌虎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一审、二审的审判简单了许多,而且莎公司、赵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的审判也就轻车熟路了。
妙炒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6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不适用“另案处理”,但公安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及相关说明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一)现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拟作或者己经作出行政处罚、终止侦查或者其他处理的;】的规定。
妙炒了:莎公司和赵宏的合法权益。因为:湖南省长沙黄花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不立案,已经认定:“2013年至2017年间莎公司在指标配额内合法进口贸易”不是走私犯罪。
2、另案处理,道高一丈。
另案处理以后,在阳昌虎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中,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就已经把莎公司、赵宏判定为与阳昌虎为共同犯罪,共同偷逃税1.07亿元,形成“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成为一道无法逾越的屏障。侦、诉人巧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二)项, 【第四百零一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先行固定了莎公司、赵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的命运,直接决定了莎公司、赵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的命运,效果稳固。
3、诉是无为道,无为而治,妙言法。
无论是:2018年8月15日,对“阳昌虎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1.07亿元”犯罪一案,提起《公诉书》;2019年8月23日,对“莎公司、赵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1.07亿元”犯罪一案,提起《公诉书》;2021年9月10日,变更对“莎公司、赵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税0.90亿元”犯罪一案,提起《变更起诉决定书》;公诉人直接原文照搬侦查文书,发回重审也只是变更一串数字“偷逃税0.90亿元”。
妙炒了:《检察官法》第三条、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各条;该案以往庭审中查明的事实。
五、审是戏法儒,灯下打伞,巧释法理,引经据典,让“合法进口巧变走私罪”持续耀眼。
1、引经据典,无缝衔接,保驾护航。
在阳昌虎、李乔文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二审中,二审付某律师提出了:指控“2013年至2017年,阳昌虎、莎公司、赵宏
涉嫌共同走私,偷逃税款1.07亿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充分;应当适用【2014年6月24日施行的海关总署缉私局文件(缉私〔2014〕65号)】认定在国批减免指标配额内进口粮食不构成走私犯罪。但是,二审法官为了维持一审判决,裁定书明显巧费心思,在引用法条时,自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法[2002]139号《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利用购买的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此巧意不明确法条,巧意不全条文引用,巧意断章取字。确实达到了“一石二鸟”的效果,既达到了维持原判,又取得了“确定莎公司、赵宏构成共同走私偷逃税款1.07亿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律依据充分”的良好效果。
妙炒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明文规定;
妙炒了:本案客观事实:莎公司、赵宏、阳昌虎是用国批减免指标的“两证”在配额内、在版纳海关监管查验后进口粮食。不是用“购买的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
2、审是戏法儒,深情饱满,巧释法。
(1)三次审判窥斑见豹,铁定构成犯罪。
在莎公司、赵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中,律师提出了:直接用“2013年至2017年,莎公司、赵宏合法进口粮食的单据”,来指控“2013年至2017年,莎公司、赵宏涉嫌走私偷逃税款1.07亿元犯罪”是明显自相矛盾,而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不充分;现有证据“2013年至2017年间莎公司利用指标合法进口贸易报关单据原件”、“笔迹鉴定”、“计核偷逃税款鉴定”都不是具有证明“犯罪行为客观真实存在”的证明效力。应当适用适用【2003年9月27日施行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3〕第4号令)与2014年6月24日施行的海关总署缉私局文件(缉私〔2014〕65号)】认定不构成犯罪。
但是,法官抓住以下四点,深情饱满巧解释,判决认定走私犯罪成立,偷逃税款1.07亿元:①“2013年至2017年间莎公司利用指标合法进口贸易报关单据原件”、“笔迹鉴定”的真实性;②十份转款单上有四份文字证明是买卖指标,因此是伪报贸易性质;③【2003年9月27日施行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3〕第4号令)与2014年6月24日施行的海关总署缉私局文件(缉私〔2014〕65号)】不是刑事法律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不予适用。④在阳昌虎、李乔文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中,一审、二审都已经判定“莎公司、赵宏构成走私犯罪,偷逃税款1.07亿元”,是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妙炒了:①另案应当全面独立另审。②“2013年至2017年间莎公司利用指标合法进口贸易报关单据原件”、“第一、二次计核偷逃税款鉴定”都没有经过被告核对、没有告知过被告公司。③根据《海关法》第23条至第65条的规定:莎公司、赵宏自2006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十四年,在其指标配额内,向海关提供货物进口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原产地证明等相关证据,在海关的监管查验下,走海关大道进口粮食,是合法进口,不是走私犯罪。
(2)重新一审、二审,菜菜一直香香。
在莎公司、赵宏一案发回版纳中院重审期间,重新一审法院除了坚持原来一审的四点,还特别强调:莎公司、赵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只做了一次偷逃税款的计核鉴定,即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25日,分八批次送涉偷逃税款计核材料至西双版纳海关综合业务科,刀洪丽、王亚明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判决认定莎公司、赵宏构成走私犯罪,偷逃税款0.90亿元。
妙炒了:①该案发回重审的缘由。②湖南省长沙黄花机场海关已经认定:“2013年至2017年间莎公司在指标配额内粮食进口”不是走私犯罪。③《海关法》第23条至第65条的规定:莎公司、赵宏自2006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共计十四年粮食进口是合法贸易,不是走私犯罪。④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不能将“在其他法律中已经界定为合法”的行为,直接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⑤阳昌虎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一二审裁判认定“莎公司、赵宏构成走私犯罪,偷逃税1.07亿元”的事实,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刑终779号刑事裁定书否定。
二审法官两次亲临版纳中院指导,一审、二审判决书均引用违反《海关法》等法律,判处:赵宏3年,莎公司罚人民币5000万元,菜菜一直香香。
妙炒了:①《海关法》的具体法条;②《法官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九十八条;④《刑诉法》特别法优先适用与刑事案件优先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法规的原则;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法[2002]139号 2002年7月8日发布施行)《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的明文规定;⑦莎公司、赵宏罂粟替代进口的减免税指标是国批减免,不是海关给予的减免税指标。
在事实上,适用上述法律法条,与适用【2003年9月27日施行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3〕第4号令)与2014年6月24日施行的海关总署缉私局文件(缉私〔2014〕65号)】,都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如此,历时六年,五次鉴定六次审判,终于成功创收人民币1亿元。详见表九、
表九、海关三次计核税鉴定与六次审判的综合比较表: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
时间 | 2017年12月12日至 2018年2月9日 | 2020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2日 | 2021年8月4日至同年8月25日 | |
送检人 | 版纳海关侦查科张世友、余帆, 五批次送鉴材 | 版纳海关侦查科岳岱融、姚金谷,一批次送鉴材 | 版纳海关岳岱融、姚金谷,两批次送鉴材 | |
鉴定人 | 版纳海关综合业务科 李祥春,汪明 | 版纳海关综合业务科刀洪丽、王亚明 | 版纳海关综合业务科刀洪丽、王亚明 | |
证书号 | 2017年97号、119号、120号、121号、122号、123号、124号、125号、126号、128号、129号、130号、131号、132号,小计14份; 2018年3号、007号、008号、009号、12号、12号(两个12号内容不同)、13号、14号,小计8份; 总计22份。 | 2020年 第046号 只是1份 | 2021年005号、006号、007号、008号、009号、010号、012号、013号, 8份 | |
鉴定值 | 83716.185吨,1.67446777亿元 | 20844.2吨,45143982.20元(鉴定后,诉、审均要求被告认罪认罚) | 46201.605吨90166913.38元(鉴定后,诉、审均要求被告认罪认罚) | |
侦诉值 | 2018年7月1日,认定:总重量54699.625吨, 偷逃总税款:1.0728275214亿元。 | |||
文书号 | 阳昌虎(2019)云刑初212号判决书,(2019)云刑终1018号裁定书 | 莎公司、赵宏(2019)云刑初211号判决书 | 莎公司、赵宏(2020)云刑终779号裁定书 | 莎公司、赵宏(2021)云刑初50号(2022)云刑终509号判决书 |
六审裁判结果 | 一审:2019年7月29日,判处阳昌虎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00万元。 (主审:李冰峰) 二审:2019年12月13日,裁定:维持原判。 (主审:杨兴) | 一审:2020年6月9日,判处莎公司罚金5728.275214万元,赵宏有期徒刑3年。 (主审:李冰峰) | 二审:2021年2月26日,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定:撤销(2019)云刑初211号判决书,发回版纳中院重审。 (主审:杨兴) | 一审:2022年4月7日,判处莎公司罚金5000万元,赵宏有期徒刑3年。(主审:杨斌) 二审:2022年12月27日,判决:维持原判。2023年4月28日,补充裁定。 (主审:杨兴) |
注:六年五次鉴定、六次审判,侦、鉴、诉、审,兄弟齐心,其利断金,进账1个亿!
六、将合法进口变性走私犯罪的司法技巧之意义
1、体现了侦、诉、审高度统一的司法阵线与共同体意识。
2、高效精准的打击犯罪,为国为民创收。
3、树立了“侦(带枪佛)、诉(无为道)、审(戏法儒)”相统一的光辉典范。
七、社会效果:
1、刑事案件创新与创收双赢。
2、侦查定向,侦、诉、审合力,铁树开花结果。
八、后语: 巧妇巧为,无米成炊。
参考文件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山版社、高等教育北版补 ,2007。
[2]张明楷 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四百零一条第二项:【(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4]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5] 《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6]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7]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8] “法[2002]139号《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问题】 之规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2018年5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以莎公司、赵宏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