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正义——以Legal High第一集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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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正义——以Legal High第一集为例

钟华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省昆明市650223

Legal High是一部法律题材的日剧。第一集中,被告人坪仓因杀人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黛律师坚信自己的当事人是无辜的,并找到古美门律师,请求他与自己共同担任坪仓的上诉律师。庭审前,黛律师按照古美门的指导,首先收集了家人和邻居对被告人赞扬的证言;其次收集了不利于警探白井的证言;然后,动用媒体力量引导舆论;进而,挑动人权团体声援被告人。最终,在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时间证人并成功反驳控方证人后,法庭最终作出了被告人无罪的判决。本集最后留下了一个开放性的结局,让观众自己探寻真相并发人深思:什么是正义?

一、法律与正义

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是古今中外学者们思考和探讨的问题。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通篇探讨正义与不正义,并借苏格拉底之口主张正义是一种人与国家的美德,和美、善共同构成法律的至高标准。他认为,在人自身具有克制的理性之外,欲望会引领正义的人也做不正义的事,这时就需要法律强制其重回正义之路。柏拉图还将法律治下的国家视作“第二理想国”。亚里士多德在承继了柏拉图正义观的基础之上将正义分为:平均正义、法律正义和分配正义,从而将正义作为典型的法的精神。古罗马人汲取了古希腊先贤的法哲学思想,认为法的精神即是正义。《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一卷第一篇“正义和法律”,开宗明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西塞罗认为“创造法律是为了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长存以及人们生活的安宁和幸福……在‘法律’这一概念的定义中就固有选择正义和真实的观念和原则。”对于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他阐明:“正义的来源就应在法律中发现,因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它是聪明人的理智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甚至提到罗马人从孩童时期便受到“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的教育。这些早期的关于法律与正义的思考都认为二者具有高度的同一性,甚至将法律视为正义的代名词。

自然法学派受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哲学思考的影响,注重对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问题的探索;认为,法律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平和正义。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础,其中必然体现着正义和良善。霍布斯与洛克的理论基点各异,但都肯定了自然法中正义的价值。卢梭强调了正义对法律的依赖性,认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体现着平等与公正,因而,法律必然是正义的。从价值角度看来,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社会法学派,都肯定了法律的正义价值。不同的是,社会法学派“通常的关注力并不在静态的包含在法律中的正义上,而是集中于动态的、在法的实现、法的运行中的正义上”。

现代西方学者们仍在思索法律与正义的问题。凯尔森提出了“法律下的正义”概念——正义即合法性。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阐述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时,指出:“我们可以理智地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正义的而是好法,或因其是不正义的而是坏法;但不能声称一个法律因其是良法而是正义的,或因其是坏法而是不正义的。”罗尔斯《正义论》一书肯定了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并从理论、制度、目的三个方面论述了一个合理的社会标准——正义原则,也用正义原则分析了包括法治在内的一系列社会制度。

关于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我国法学家沈宗灵先生把正义与利益作为法的价值,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把秩序和正义作为法的本性”。《正义论》开篇即道:“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既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不妥协的。”罗尔斯的这一经典论述,首先肯定了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其次肯定了正义是法律的首要价值,进而确认了正义作为法价值的优先性。笔者赞同,正义是法律的首要价值和最高目标,法律是正义的有力保障和实现路径;二者关系好比“法律是正义之剑,正义是法律之魂。”

二、正义的多样化形态及其辩证关系

无论东方西方,正义的意识和观念扎根于人们心中。正义,始终被认为是人最基本的美德和社会共同的价值理想。究竟什么是正义?就像“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没有统一的答案,也没有人能够给出完美的答案,但我们始终知道正义就在那里,而且追寻的脚步永不会停歇。观看本剧,不免联想到以下概念:

(一)相对正义与绝对正义

凯尔森基于价值相对主义,提出了相对正义。他认为,法律包含了正义的概念,正义是法律之下的正义。他批判人们对于绝对正义的渴望,认为正义是主观、相对和有条件的,因此关于何为正义的答案也不可能确定,而只能在人们各自的判断中使该问题更加立体化。

相对与绝对本是反映事物本性的一对哲学范畴。相对,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有限的。绝对,是无条件的、永恒的、无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既包含相对的一面,又包含绝对的一面,任何事物都兼有相对性和绝对性。以辩证法来看,矛盾的双方总是处在不断运动和转化的过程中,相对与绝对既是相互对立的,又会相互转化。因此,绝对就是相对,相对就是绝对;相对与绝对是辩证统一的,没有绝对的相对,只有相对的绝对。

《理想国》中有先哲认为,正义这个概念根本就不存在,没有绝对的正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然而,笔者认为,如果当下的正义是相对正义,那么,绝对正义则存在于人类共同追寻的理念之中。形而上的、理念上的绝对正义虽仅存于“理想国”,貌似遥不可及,但却一直是历代哲人们追求的至高理想和信念,始终是指引着人们探索现世相对正义的一盏明灯。倘若没有绝对正义这盏明灯带来的光亮和温暖,有时也许是极其微弱的,在面对艰难世事及法律与正义所遭遇的困境时,法律人会有多么的孤寂无望啊!

剧中,黛律师在面对案件审判中种种意想不到的困难时,她从未放弃伸张正义的努力,支撑她的正是对正义的渴求。可以想见,追求相对正义离不开对绝对正义的坚定信仰和执着向往;个案中每次不懈努力所实现的有限的相对正义,都是像黛律师那样的法律人向着无限的、至高的绝对正义的迈进。

(二)主观正义与客观正义

我们有时会觉得司法诉讼的某个案件不正义,新闻报道的某个事件不正义。从逻辑上讲,当人们认为一个行为不正义的同时,就必然存在一个与之相对的正义行为。主观正义论认为,正义是由个人主观价值来判断的。古希腊法律主观正义论者认为,法会随着个人愿望、国家意志发生变更,法无论如何都是正义的,因此,正义的标准也会随之变化。客观正义论认为,世界上本身就存在着某种客观的正义标准,符合这些标准的就是正义,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就是非正义;而这个衡量正义与否的标准,不是由某个人创造的,而是人们在共同生活、共同需求中产生的。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客观存在的。有理由相信,在主张理念的柏拉图看来,应当还存在着一种至高无上的理念化的“正义本体”。如盲人摸象,各人所见所感之“象”,各有不同,但却不可否认都是“象”的客观真实一面。个人从主观出发所见之正义,均是正义本体的客观真实一面;客观上存在的种种正义之相,也皆为人们从各自主观出发、对正义之实的多样化描述。故而,个体主观正义可为客观正义(即正义本体)之局部,个体主观正义的充分发展与丰富亦为正义本体的充分展现,甚至是向着正义本体的无限趋近,是主观正义与客观正义在内涵上的高度同一。由此,主观正义与客观正义是辩证统一的,主观正义是客观正义的个体化显现,客观正义是主观正义的集体化称谓;既不能说个人的主观正义非正义,也不能认为正义本体非主观。

在本剧中,黛律师对正义的理解充满了主观片面,而看似冷酷、功利的古美门却以智慧为剑,用法律作盾,在一起起诉讼案件中为当事人谋求客观正义。我们很难用简单的言语评价他们孰对孰错,但我们知道他们都坚守在通往正义的路上。

(三)应然正义与实然正义

应然正义,即人们理想中的正义应该是什么样的。实然正义,即正义在现实生活中实际是什么样的。应然正义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实质正义也往往是应然的、理想化的;实然正义则是一种正义的客观呈现,是社会制度和法律领域中实际存在的、多样化形态的正义。因此,对二者的理解可借用对主观正义与客观正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理解,在此不再赘述。

(四)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佩雷尔曼梳理了六种正义的概念,他认为形式正义就是每个人都会被同样的对待。这种形式正义是与具体正义相对应的抽象正义。罗尔斯《正义论》中论述的形式正义可以被理解为“作为规则性的正义”,也就是法律正义或者法治。这种形式正义是与实质正义相对应的,是具有平等主义倾向的正义。据此,罗尔斯的实质正义概念是指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即社会正义。

一般认为,形式为“用”,实质为“体”。不存在没有形式的“体”,更不存在没有实质的“用”。例如:一辆汽车的结构布局、外观、颜色就是汽车的形式,运动、装载及安全等基本功能的实现就是汽车的实质。要实现汽车的基本功能,即展现汽车的实质,就必须依靠具体的形式,没有特定形式的实质是不存在的;而离开了汽车的实质,汽车的特殊形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意义,因此,也绝不存在没有实质的形式。科学合理的布局是汽车基本功能实现所必须;要更好地展现汽车的实质,更合理的布局和更科学的外形等因素则是一部好车所不可或缺的(如流线型汽车),故形式可以转化为实质;而对汽车实质更深入地理解,亦可催生出更具革命性的汽车形式(如飞行汽车、水陆两栖汽车);所以,对实质认识的深化也必然要求在形式上发生相一致的发展和改变。汽车,既离不开其实质,也离不开特定形式。由此可知,实质和形式是一个相互运动和发展的对立统一的整体。正义,亦然。借鉴罗尔斯的正义论,形式正义存在于法律当中,是以法治形式对正义的追求,着重于法律的公平性和程序性;实质正义则存在于社会的道德理想当中,是人们在共同社会生活中普遍认可和期翼的,体现最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和社会本性的价值观念。形式正义是实现实质正义的手段和途径,正如汽车的形式是展现汽车实质的手段和途径;实质正义是法治的最高追求,指引着法律的方向,如同对汽车实质的更深入理解召唤着汽车形式和功能的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在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制度中的正义,并以此评价行为,从而实现形式正义;然而,当形式正义本身为非正义之时,就需要法律人坚守正义的底线,始终秉持对实质正义的信仰与理念,让形式正义重回正轨。

剧中,古美门担任坪仓辩护人的初衷充满功利,为了获胜甚至会使用一些不那么体面的小伎俩,这或许不是在用正义的手段去追求理想中正义的结果,但客观上他却以胜诉的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实质正义。与之不同,尽管警探白井在获得被告人口供时的取证手段受到律师质疑,甚至违背了形式正义;但他的主观未必是恶的,而极有可能是出于职业嗅觉和警察守护正义的职责。因此,法律人应采取与实质正义的内涵更加一致的形式正义的手段,来实现实质正义的崇高目标。

(五)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亚里士多德以来的学者们所持的正义论各异,但总体上看大多关注分配正义、平衡正义,强调的是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公正的对待。这种对正义的理解,侧重于活动结果,而非活动过程,属于实体正义的范畴。罗尔斯《正义论》一书中区分了三种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也认为最后一种程序正义决定了结果的实体正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理性选择。这将人们对正义的思考引领到一个新的高度,甚至引起了许多国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司法正义的两个方面。刑事案件中,实体正义体现为法官的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如果片面追求实体正义,只注重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不仅会导致藐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正义观念的扭曲。程序正义则体现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受到公平对待,是否得到法律平等保护,是否具有充分的权利主张机会。如果片面追求程序正义,甚至以牺牲实体正义为代价,就可能导致违法者利用诉讼程序的漏洞对抗实体法的实施。其结果必然损伤法律所建立的社会秩序,司法正义就成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正义,而失去了它所追求的根本目标――实体正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程序正义也就无价值可言。因此,程序正义不仅具有本身的公正价值,而且是实现实体正义不可或缺的保障,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司法正义,即实现了过程与结果的双重正义。

抛开本集耐人寻味的悬疑结尾,仅从案件本身来看,实现了司法上的正义。法官根据被告人坪仓的不在场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无罪判决,即是实体正义的体现;被告人提出上诉,并在律师帮助下充分行使辩护权,律师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时间证人,公开的法庭审判,庭审中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被告人、证人等等都无不体现着程序正义。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论及的不同概念,既有本体论意义上的绝对正义、客观正义、应然正义、实质正义,又有形而下的相对正义、主观正义、实然正义、形式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貌似纷繁复杂,我们很难说哪一个才是真正的正义,但却不能否认其中的任何一个不是正义。这些对正义的理解都在从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展现着正义本体的不同侧面,它们都无限地接近正义,或者从某种程度上说,它们都是正义。

文艺作品是生活的缩影,可以集中反映典型的社会问题及法律问题。电视剧Legal High在满足大众娱乐需求的同时,也激起了人们对日常生活中法律问题的关注,启发观者对正义的思考。观众会在一个个惩恶扬善的案件中看到——正义无处不在。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们对正义的认识也在不断升华,随之也推动了法律的演进和完善。究竟什么是正义?有人将正义比作“柏拉图的理念圆”,正如没有人会因为画不出完美的圆就此抛弃圆形一样,也没有人会因为无法实现完满的正义就放弃对正义的追求。在人类思索和追寻正义的崎岖坎坷且充满未知的道路上,有的满怀激情与斗志如小黛,也有的冷静、理性如古美门;作为法律人既要矢志不渝地探索绝对正义,更要坚守实质正义的至高理念。法律,正是那条通向正义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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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沈宗灵:《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载《法学研究》1983年第5期。
  6. 孙笑侠:《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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