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判断中结合启示的探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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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中结合启示的探索

李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   天津   300304

摘要: 结合启示的判断是创造性三步法中的关键步骤,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结合启示的判断因素包含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是否恰当,区别特征的作用是否相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认定准确等。本文主要围绕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是否恰当来探讨结合启示的判断。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启示;最接近现有技术

一、引言

专利法第22条第3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专利审查指南》(2020版)规定判断发明是否明确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三步法”),即第1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2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3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第三步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第二步中确定的区别特征应用到第一步确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步骤既包括对现有技术公开的事实的认定过程,也包括基于认定事实进行的法律适用过程,相比于“三步法”的第一、第二步,更容易带入主观性的内容[1]。因而为保障创造性判断的客观性,不仅要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时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现有技术能否给出技术启示,其中技术启示的判断则需要从发明构思、技术问题、技术手段的作用、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二、以案说法

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无改进动机

案例1为一倾斜度可调的摄像模组,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高像素或大光圈的摄像模组在镜头倾斜方面特别敏感,当镜头倾斜严重时,会造成拍摄的图片边角模糊的情况,为了保证拍摄的图片的清晰度,在加工摄像模组的过程中需要使用特殊的搭载设备,才能保证摄像模组拍摄的图片四个角的清晰度一致,但是,此类搭载设备昂贵,搭载效率低。基于此,该申请是为解决在生产摄像模组的过程中,当镜头相对感光芯片倾斜时导致的拍照模糊问题,提出了一种在生产摄像模组的过程中调节镜头倾斜度的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镜头,所述镜头包括镜筒以及固定于所述镜筒内部的透镜;马达,所述马达包括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所述第一部件内部可嵌合所述镜头,且所述第一部件可带动所述镜头沿所述第二部件移动,以实现摄像模组的对焦;基座,所述基座与所述马达相互嵌合,且所述基座的边框与所述第二部件构成包围所述马达和镜头的边框;其中,所述第二部件可带动所述第一部件和镜头移动在所述基座内旋转,以调节所述镜头的倾斜度;固定胶,用于将所述镜头固定于所述基座内”。

经过检索得到的对比文件1为一种对焦马达,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拍照过程中,抖动会造成镜头悬浮体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相对于图像传感器产生倾斜或移动,造成拍摄的照片模糊,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镜头、马达、基座的整体结构,镜头内部件可带动镜头转动从而调节镜头的倾斜度,以使镜头和图像传感器相互平行。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包括:固定胶,用于将所述镜头固定于所述基座内。在本领域,通过胶来将镜头固定在基座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与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是否具备结合启示,对案件的创造性判断至关重要。通过对比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案例1解决的是在镜头生产过程中的倾斜问题,在摄像模组加工过程中实现对镜头调节,在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对镜头进行调节后,即采用固定胶将镜头固定于基座内,镜头与基座之间便不再能够移动,镜头不再能够调节。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在拍摄过程中的倾斜问题,避免抖动造成的镜头移动,在拍摄过程中,需要反复调节,不能在调节后使用固定胶固定。虽然,区别特征本身是惯用手段,然而该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生产过程中消除镜头相对于图像芯片的倾斜,对比文件1中的摄像模组已经是生产完成的成品,因而对比文件1不存在“生产过程中镜头倾斜”的缺陷,因而没有动机结合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与上述惯用手段不存在结合启示。

2、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相反启示

案例2涉及一种拍照过程中的美颜处理方法,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整张图像逐一进行磨皮、调整肤色等美颜处理耗时较长的问题,为了提升美颜处理的效率,其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对一幅拍照图像划分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图像区域采用不同的美颜处理参数进行并行美颜处理。检索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人脸划分不同区域,不通过区域采用不同的美颜处理,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整张人脸图像处理时所需的计算资源量大的技术问题,其是通过将整张人脸图像中的人脸特征部位确定出来,只对人脸特征部位进行图像处理的方式,来达到减少人脸图像处理过程中计算资源量的目的;对比文件1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关健技术手段为只对整张图像中的部分区域进行图像处理,不再对整张图像的全部进行图像处理。而该案例是对整幅图像进行分区域美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只会向着对整张图像的部分区域进行图像处理的方向进行改进,而不可能再向着对整张图像进行图像处理的方向进行改进。对比文件1解决其技术问题思路是将整张图像缩减为部分区域,其并没有再对整张图像进行处理的相关启示。基于上述分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现有技术难以得到对整幅图像进行美颜处理的方案。由于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反的启示,会对后续结合启示的判断产生不利影响。

三、总结

    基于以上案例可知,合理的选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后续结合启示的判断是至关重要的。在选取最接近现有技术时,除了关注是否公开相关技术手段之外,还应当注意对比文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差异,该差异可能会导致后续结合启示判断的错误。

参考文献

[1] 刘晓军.专利创造性评判中的技术启示[J].知识产权.2012(05):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