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代刑事司法的分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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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代刑事司法的分类

姚思凡

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本文认为,协商型司法与恢复性司法是从不同视角对当代刑事司法进行分类的一种司法现象,二者既存在着一定的交集,又存在着各自的特点与表现。首先,从其成因及分类的不同角度来看,协商式司法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从而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在面对各种犯罪时,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它是以效率为价值追求的结果,也是以协商为一种合作方式的结果。

关键词:协商司法 恢复司法 犯罪理念

而恢复性司法则强调通过对犯罪理念的转变,对受害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从而实现对犯罪的有效控制。它是在维护受害者利益、修复社会秩序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具体表现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但以协商调解的合作化形式居多。其次,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三种类型:(1)法定程序,即刑事和解,刑事调解等程序;(2)准非法程序,即恢复性正义,将诉讼程序与社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如判决圆桌审判、圆桌审判等;(3)社会活动,即纯社会管理的恢复性正义,比如“社区复原项目”、“恢复项目”等。而在这两种形态中,又以后二者为主体。而磋商型司法则是一种通过协商协商实现的诉讼方式,与前者在一定程度上有重叠,但并不包括后者。二、中国协作式审判模式的“本土化”

要想使合作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看这种模式是否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只有这样,这种趋势和规律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本文拟从中国历史与现实两个方面,分别从理念与制度两个方面对协作式司法的精神基因进行阐释。

(一)理念层次

1.协作型审判与传统诉讼理念的一致性。在中华法律文化中,对“和谐”的追求已有数千年之久。其“和合思想”与“无讼”是其“和”理念的核心内容。“和合”一词在中国的春秋时代就已被人们所使用,它所包含的和谐、和谐、和平、融合、合作的意义,也就成为了“和合”一词。和合思想并不主张消除事物间的差别,而是以事物普遍的差别为前提,通过对矛盾的克服和解决,最终达到整体的和谐。这一境界与天道密切相关,但又与“诉”相反,“诉”是中国人普遍认为“与天道相悖”。因此,“无讼”就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诉讼理念,而这一理念也隐含着与近代协作型司法理念相呼应的某种理念。

“无讼”,“厌诉”,“耻诉”,“合为贵”等思想在我国自古就被儒,法,道三家所推崇。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当代的和谐社会也明显有别于传统的和谐理念,而以“合作”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则是对传统“和谐”理念的现代化与当代“和谐”理念的创新。

2.在实际生活中,官与民之间的诉讼理念是一致的,即“民厌讼,官止讼”。“诉讼即专制”、“罚”、“仇”、“吓”等概念,在中国古代法文化中已经根深蒂固,因而,“诉”对普通民众来说,的确是一种恐惧,是一种“惧讼”。而且,他们不仅害怕阴暗的法律,还对朝廷失望透顶,不信任官员。这种畏惧,再加上对司法官员的失望,就是民众对官司的厌恶之源。

而在这个时候,官员们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平息纷争。“从我的角度来看,我会顾惜自己的脸面,保持自己的节操,维护家族的声誉。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平息纷争’和‘肃清纷争’,就是一件维护伦理道德的大事。”因此,一方面,上至皇帝,下至各级官员,下至士大夫,无不大谈诉讼的危害性,以及平息纷争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多种“息讼之术”,将纠纷扼杀于萌芽状态,使之难以了结。

3.为国家的刑事政策提供支助。“宽严相济”是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政策,它要求在对待刑事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时,要做到适可而止、适可而止、宽严相济、宽大适度。“宽严相济”原则本身就是一项刑事政策,它涉及到了刑法实体法的适用问题。但是,在“刑法合一”理念下,必须同时兼顾实体与程序。由于刑法的适用、刑事政策的执行都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因此,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合理的设定和有效的执行,对其落实具有重大意义。

而在刑事诉讼中,协作审判制度的兴起,则进一步加强了诉讼的灵活性,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是其启动的前提,而这种对抗性是刑事诉讼的特点。但是,在合理的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又可以通过一种特殊的非对抗性手段来达成某些“合意”,并最终完成对案件的审理。这就需要在刑事诉讼中加入对话与磋商的内容,以增加诉讼的灵活性,以便我们可以在既方便又能得到被告人的同意的情况下达到正义。在现代社会协商和对话制度充分发展的背景下,这种合作式司法方式拥有良好的社会基础,与此同时,从实现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它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在具体案件中,国家采取较为宽松的方法来实现刑罚权,而有关当事人则认可这种特定刑罚权的合理性,并帮助其实现。从这一点来看,协作性司法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方式。

(二)机构层次

1.调处体系成熟。调解是一种古老而又行之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它在我国可以说是源远流长,有着悠久的历史。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原则与制度体系。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中,调解仍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和172条分别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的调解,并附带了对被害人的物质补偿和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自行和解。刑事调解与我们国家追求“和谐”的文化传统相吻合,与西方国家的其它司法体制相比较,没有什么文化上的隔阂。

2.简捷诉讼与一般诉讼相结合的审判方式。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对简易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随后出台的《有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使“简易程序”这一粗浅的概念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一是增加了对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选择与实体性处置权;二是将“合作”的要素融入到简化诉讼程序之中。《意见》第九条明确了“对于有罪的被告人,可以酌情减轻刑罚”的内容。从理论上讲,只要是被告人主动认罪,法庭就会对其从宽处理,同时,法庭的告知义务从某种程度上保证了被告人的自愿性。这明显包含着一种互利的合作精神,是一种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如果被告主动认罪,不但能早日脱离纠缠,而且还能得到更轻的判决,而法院也能早日结案,减轻积案的压力。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更好更快地解决控辩矛盾,我国又对简易程序进行了扩展,对简易程序进行了扩展,同时也反映出了法院与被告人的合作态度和利益交换的契约精神。

3.犯罪行为的解决。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界最先试行的一项制度。它在对被害人的尊重,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赔偿,对被害人的认罪、悔罪和改过自新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4.关于认罪协商问题的一次全面讨论。辩诉交易是近几年来学界热议的一个主题,它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了它的产生环境和内在机制,以及运用它的利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于2002年4月11日在牡丹江铁路交通法庭开庭审理,并被称为“国内首例辩诉交易案件”。虽然有反对者指出,辩诉交易有损于刑事程序的完整性,有损刑事正义的威严,有碍查明真相;对受害者有可能造成损害;容易造成量刑不均,难以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特别是把这看作是一种牺牲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交换。然而,在进行辩诉交易时,可以有效地提升诉讼效率,加快结案速度,减少积案,解决案件拖延甚至久拖不决的新问题,并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它是一种民主的表现,也是一种对被诉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肯定,它有助于形成一种尊重被诉人程序主体的理念,让被诉人得到切实的利益;有利于使“坦白从宽”这一被长期奉行的刑事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也能充分体现出“鼓励被告人坦白”的精神,促使其主动认罪、忏悔,最终实现其重返社会。这些优势既反映了现代司法的精神,也为刑事司法领域所不能忽视。

上述几种制度,或者早已扎根于中国,或者在学术上的热烈讨论和实践中的大胆尝试,逐渐为世人所熟悉,总之,它们都是合作性司法的制度蓝本,要想构建出一套健全的合作性司法体系,就需要从这些地方挖掘出具有优越性的资源。

参考文献:

1企业合规责任论之提倡——兼论刑事一体化的合规出罪机制刘艳红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3-03-27 13:55              期刊

2刑事合规出罪事由研究刘霜; 张尊仆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03-24 11:21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