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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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分析

王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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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行政法当中信赖保护原则既能够平衡行政机关权威与民众权益,又能够提高民众对于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对于行政法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本文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基本特征与内涵,阐述了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并从三个角度阐述了进来保护原则应用策略,最后提出了未来新来保护原则的补充与完善方向,以期丰富该领域研究成果,提高信赖保护原则适应性,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应用分析

引言:现如今,法律不仅具备维护公信权利的作用,同时也要承担保护各方利益,维护机关权威的价值,而在行政法当中,信赖保护原则便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能够基于信赖意义实现信赖保护,一方面能够避免行政历滥用情况发生,对行政权力作出适当约束,另一方面也能够平衡各方所拥有的权益,保持法律的公平性、严谨性以及人民倾向性。而在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具备怎样的价值,拥有怎样的应用策略,未来又该如何补充与完善,则是本研究所探讨的对象。

1 相关概念综述

1.1信赖保护原则概念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机关在执行具体活动时必须遵循以推行行政法律以及以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更改[1]。从定义角度分析,信赖保护原则是维持行政法在具体活动的进行时能够遵守当下法律规定,已经执行过的行政行为也在执行的那一刻被完全确定。

1.2信赖保护原则特征与内涵

基于信赖保护原则概念可发现,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最大作用在于限制监管与约束,而约束主体为行政机构所拥有的行政权力。在行政机构角度,一项行政决定若能够遵循相关人的自身利益,则该行政决定具有较强的强制执行性,不得随意更改,只有经过严格且具体流程审核频段后方可提出更改要求,该行为也对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基本保障,有效避免相对人承担与自身利益不符的决策[2]。也正由于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相对人利益的重要保护作用,以及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使得信赖保护原则成为了行政法的关键原则之一,也可以说行政法是否能够贯彻信赖保护原则,执行行为决定了行政法的体系完整性,而信赖保护原则也具备影响行政决定的主体作用。

此外,信赖保护原则也对行政相对人的补偿较为关注,例如在行政相对人较为信赖行政机构的情况下行政机构需遵循已有的法律内容及发出的行政行为作出具体行政动作,说明信赖保护原则具有相对人权益保护及补偿的深刻作用。

2 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

2.1 保护公民基本权益

当法律体系频繁变动时,普通公民会感受到自身权益的不确定性,进而形成权益侵害风险,同时行政机关也拥有利用法律变更的优势来侵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可能性;信赖保护原则具有约束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能力,不允许行政机关随意更改行为,而行政权力的降低以及行为稳定性的提升代表着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乃至个体利益与权益均能够得到保障。

2.2 强化行政机关权威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策是否稳定,是否符合人民利益需求,是决定行政机关权威的关键点,倘若行政机关缺少约束原则,民众便会产生对行政机关公信力权威性以及自身利益保护的忧虑;而将信赖保护原则引入行政法当中,行政机关不得对法令随意变更,普通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更强,权威性得到保障,也有利于提升我国社会稳定性。

2.3 平衡各方主体权益

在行政法创立之初,便将平衡各方主体权益作为法律建设的初衷与基本目的,而信赖保护原则能够对权力最高、破坏他人权利可能性最大的行政机关作出明确约束,有效避免行政机关利用自身权利侵害其他主体权益的情况,即削弱强势力量、平衡弱势力量,行政相对人也拥有了能够与行政机关相抗衡的能力,在动态平衡向各方主体权益能够得到更加妥善、更加公平的处理。

3 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的应用策略

3.1 为公民提供信赖损失补偿

行政行为具有时代性特征,部分行政行为在过去的社会环境以及法律模式下较为合理,但外部及内部因素的转变以及立法的变更,使得行政行为不再合法,必须做出改变,或撤销该行政行为;但行政行为的撤销与改变可能会损害公民的信赖利益,因此基于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需要遵循现行《行政法》规定,为受到利益损害的公民提供补偿[3]。该应用方式能够赋予民众信赖利益,避免信赖损失发生,同时补偿自身权益。

3.2 规章法规不具备溯及效力

除了对过往行政行为进行调整,并为公民作出信贷损失补偿以外,信赖保护原则也体现在不限制过往行政行为、规章法规不具备溯及效力。

法律本身具有约束性以及利益保护性特征,公民对于法律以及自身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往往具有较为明确的认知,使得法律的约束性得以展现,而行政行为的约束性容易随着溯及效力而丧失,行政机关也可能借助溯及效力而做出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为;但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使得行政规章与法规不具备溯及效力,也代表着行政相对人不会受到行政机关自身随意改变产生的法律惩罚内容,也为行政相对人赋予了自身权利的稳定性以及长久性,权益保护更加有效。

3.3 以协商沟通替代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这一行为需基于被执行人在了解自身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的前提下,仍然执行该行为,从客观角度来说,强制执行对于行政机关外部形象以及机关权威具有负面影响,同时强制执行并不能确保被执行人了解行政机关执行具体决定的原因以及自身被执行决定的原因;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要求必须先使用协商或建议方式与行政相对人展开沟通,以推行行政指令,既能够让行政相对人理解行政机关行为以及行政法律法规,也有利于构建和谐民主的社会氛围,维护行政机构权威。

4 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的补充与完善方向

虽然现如今信赖保护原则以在行政法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仍有进一步补充与完善的空间。基于此,本研究提出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律的未来补充与完善方向,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4.1 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法

虽然信赖保护原则对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进行了平衡,但目前信赖保护原则仍未在行政法领域正式确立,因此需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以落实信赖保护原则。首先,程序法内部应当囊括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决定及行为的全过程,明确每一个措施、步骤、方法及顺序,将信赖保护原则贯彻至行政机关的过程而并非结果;其次,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方式,为行政措施推行提供铺垫;

4.2 明确完善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本身具有信赖保护原则内核,而想要进一步将信赖保护原则贯彻到行政法当中,则需进一步明确并完善行政补偿制度。

首先,完善行政补偿相关标准。在行政补偿相关标准中,信赖利益主要在既得利益与期待利益方面体现,其中既得利益属于行政相对人本应获得的利益,而期待利益则是行政相对人希望自身未来可得到的利益。

结语:总结而言,信赖保护原则对于行政法的意义与作用十分深远,能够平衡多方利益,提高行政机关权威,而未来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仍需进一步完善,包括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以及明确完善行政补偿制度。

参考文献

[1]吴荣荣. 行政协议诉讼中信赖保护原则适用问题探讨[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7(06):29-38.

[2]洪雯. 行政协议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研究[D].广西大学,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