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法规下股市庄家与监管机构的决策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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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规下股市庄家与监管机构的决策分析

杨日昌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摘要】通过运用模型推演,对股价操纵者与监管机构之间相互的决策进行分析,分析的结果表明,对于股价操纵者的惩治与预防行为,首先要从监管机构的自身能力出发去,盲目的加大对股票操纵者的处罚力度,不一定能真的预防同类型事件的发生,甚至可能加大中小股东的受损情况。

关键词:操纵股价决策监管

我国股市中的违规行为形形色色极大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影响我国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坐庄”,即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或流通盘的操纵者,通过资金、信息优势,操控股价,使自己成为“庄家”,然后通过直接减持、或变相减持进行获利。

本文通过建立双方的决策行为模型,分析法律法规对双方决策的影响,并尝试为监管目标的树立找到正确的方向。

一、决策模型假设:

1、参与人

本模型假定只有两方参与者:

—是以公检法、中国证券监督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风控部门等为代表的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二是股价操纵者或潜在的股价操纵者,以下简称为“庄家”。

2、行动方案

①对监管机构而言,维护市场秩序是其存在的必然要求,所以其只能时刻监管市场上的异常行为,不能不监管,面对事实清晰的操纵行为也不能不执行查处,对其而言股价的操纵是一个既存事实,市场上存在已经被操纵的股票,未来也可能出现更多被操控的股票,但由于监管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其只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查处率XX(01]),此查处率表示的是对所有操纵行为查处并施行罚没的概率,此概率也可以用来衡量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管控能力;

②对庄家而言,其符合部分经济人特征,其预期收益中只包含金钱利益,追求金钱利益的最大化,刑罚中只有金钱罚没的部分对其决策有影响。庄家的操控非单次行为,可多次,可长期,即使受到惩罚后禁入市场,仍然可以通过“白手套”进行操控。庄家从中小股东处攫取收益的概率为100%,即一旦实施操纵行为必然获利,只考虑是否会被监管罚没,所以可用(1-X)表述为庄家逃脱监管的胜算。

3、信息结构

共有信息:模型中双方都可以通过市场历史公开数据得到一个确定的查处率X,且知道查处后必然判罚,即查处成功率为100%;双方都知道庄家操纵股票的行为一定会对中小股东造成损失,即庄家从中小股东的处获利的概率是100%

不对称信息:庄家只知道监管机构的处罚金额范围,但是不知道处罚的具体数额。

二、决策模型推演:

1、对于庄家而言的长期决策:

其长期的预期收益可表示为:

E=(1-X)K-XL 1

其中X为监管长期查处率,K为庄家从中小股东处获得的现金收益,L为罚金。这个公式表示庄家的预期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操纵股票后不被查处的获利所得,即(1-X)K;二是被查处后的预期损失,即 XL

如果预期收益为正,则庄家倾向于操纵股票市场;反之,如果预期收益为负,则庄家可能会选择放弃操纵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任何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L的取值范围是[2K6K]

如果在操纵行为案件中,若监管机构长期以顶格6K进行处罚,则庄家的预期收益:

E=(1-X)K-6XK=(1-7X)K 2

此时若使E>0,则需1-7X>0,X<

如果在操纵行为案件中,若监管机构以长期最低2K进行处罚,则庄家的预期收益:

E=(1-X)K-2XK=(1-3X)K3

此时若使E>0,则需1-3X>0,X<

原式中X的取值范围是(,)时,E>0,即可据此得出结论:

①在现行法律下,如果监管机构能长期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查处率,也就是33.33%的以上的查处率,理性的庄家可能选择放弃操纵行为,极大预防市场上的操纵行为;

②在现行法律下,如果监管机构不能长期保证七分之一,也就是14.29%的查处率时,或庄家面对监管有85.71%以上的把握逃脱监管,所有理性的庄家会必然施行操纵行为;

③由于现实中股票操纵行为的长期存在,即在庄家看来长期E0,在之前假设全部成立的前提下,可推测出我国监管机构的实际长期查处于14.29%~33.33%之间。

2、庄家的短期收益决策:

短期内,庄家确定操纵一只股票后,是庄家先存在一个收益目标,再根据当前的监管情况,即当前的查处率和罚没比例来确定是否操纵,在确定操纵后,再根据处罚力度确定要从中小股东处攫取的现金获利K

k=e+x*l4

其中e为当前庄家操纵行为的收益目标,x为当前决策时的查处率,x*l为面对当前监管的“风险补偿”,l的取值范围依然是[2k6k]

当前的k的取值范围是

                e+2xkke+6xk                 5

结论:

④由(4)式和(1)式对比可得知,当庄家一旦确定要实施操纵行为,因为监管的存在,反而会扩大

k值,这样会使得中小股东的受损反而变大。

2、对于监管机构而言:

在监管机构看来,他们面对的是整个市场可能存在的N个庄家,每个庄家被发现操纵行为的概率为X,庄家在操纵行为中获得的现金收益为{k1k2k3...kn},其对应的可能罚没金额为{l1l2l3...ln}因此,整个市场可能存在的庄家被发现操纵行为的总罚金L可以表示为:

6

假设监管机构长期使用一个折中的罚没倍数M,则总罚金L可表述为:

7

因为市场操纵行为是长期存在的,所以监管机构的行动目标显得尤为重要,其主要的行动目标可以有以下三种:

1)尽可能的保护股票市场中小股东的利益

即通过各种手段使K值取最小,为此监管可能使用以下手段:

A、最常见的手段就是“监管恫吓”,通过对异常交易的问询来增大庄家主观中的X值、或提高已经查处案件的罚没金额来降低庄家E的预期,短期内的确可以使得K值降低或者不存在,但是一直以顶格6K的罚没标准进行处罚,会导致庄家能确定L=6K,使其在确定X值对其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攫取K值,这样反倒会让更多中小股东受损,与行动目标相违背。

所以,“监管恫吓”只能作为短期手段进行调节,作为长期手段反倒会坑害中小股东。

B、监管机构可以加强信息披露:这样可以加大庄家攫取K的风险,为庄家的获利增加了不确定性,也就会使

E=(1-X)K-XL变为E=(1-X)YK-XL 6

其中Y为庄家从中小股东成功攫取利益的概率,显然YKK,而又由于Y值是由数量众多的中小股东决定的,不确定性较强,庄家无法准确预估长期的Y值,被迫使其调低YK的预期,使得中小股东受损变小。

C、在庄家知道的情况下,确定一个长期的X查处率与M处罚金倍数,使得长期K的总量最低,由前面的推导可知,当X长期处于33.33%以上时,庄家的长期收益是为负的,即保障33%以上的查处率;若要放松查处率,则需相应提高处罚倍数M,使得E>0;监管部门查处率不得低于14.29%

2)将监管打击的罚金总额作为目标

这里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A、若监管部门查处率处于高水平,即查处能力强大,那么监管只要需要尽可能扩大查处率和罚金,这样可以使得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操纵行为预期降低,从而起到“杀鸡儆猴”的目的;

B、但如果监管部门查处率目前处于低水平,即查处能力低下,那么监管如若将罚金作为目标,则只能通过调节罚金倍数来实现,这样可能会更加坑害中小股东:

由结论②和④可知,监管部门的最低查处率为14.29%,若监管查处率落入0~14.29%这个区间,市场中实行操纵的庄家数量N处于最大值,此时若调节罚金倍数M为最大,由(4)式(7)式可知,此举反而会加大中小股东受损K值,此时监管机构若坚持以查处后的金额作为“业绩考核”,整个股市会陷入非常荒谬的场景——

因为查处率低于最低要求,只要是有操控能力的庄家们会尽可能的通过操纵股市获利,而又因为查处率不为0,监管机构又可以通过查处频发的操纵行为获得巨大“业绩”,直到中小股东被压榨出清。

(3)将查处数量作为目标,尽可能“破案”

即尽可能提高X*N,在存量N值既定的情况下,将X*N作为调节目标实际上是对X的提升,即对监管队伍能力的提升,这对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结论:

⑤监管机构在树立目标时,应该以“破案”数量作为第一目标,以罚没金额作为目标是本末倒置,在自身低水平前提下,盲目追求罚没金额会陷入“业绩陷阱”。

三、未来监管机构的发展建议

综合前两节中的结论①~⑤,不难得出一个事实——所有监管机构对管理方式的调整,无论是短期调整还是长期调整,都应着眼于对自身能力的正确认识,实事求是,而不能盲目地加大惩治力度,否则可能会违背维护市场秩序的初衷。

一些新成立的监管机构和部门,即使无法清晰认识自身能力处于何种阶段,也可以尝试通过增加对各种异常数据、举报的响应调查来提升实际的监管效率,将“破案”数量作为第一目标,是所有监管机构的最为直观有效的发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