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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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

王舒

黑龙江大学

摘要:当前,环境风险是风险社会中最具典型性的风险。当今世界正处于一场全球性的生态危机之中,怎样平衡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天平,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惩治和防止环境犯罪,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们必须攻克的首要难题。

关键词:风险社会;环境风险;环境犯罪

引言

用刑法来防范环境风险、规制环境犯罪是当前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惩治环境犯罪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毫无疑问,兼并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人类生态中心主义犯罪治理理念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带头作用,它有利于平衡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天平,从而尽早呈现出人类社会、乃至整个地球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画面。要从法律上尽快实现从传统的人类主义向人类生态中心主义转换。刑法有必要通过对环境犯罪的规制,在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以及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基础上,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法益方面的特有价值,争取实现法律和生态两方面齐头并进。

1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犯罪概述

风险其实就是对未来可能的危险的预见,从而激发了整个社会。因此,有一种风险,那就是一旦发生,就会变得非常严重,无法进行补救。因而,即使作为猜测,作为对于未来的潜在威胁,风险也拥有并发展出一种与预防性行为的实践联系。风险的核心意识并不在于现在,而在于未来,因此,不存在的、现象的和虚拟的东西成为现在的经验和行动的“原因”。

贝克认为,在风险社会中,最典型的就是环境风险。环境风险的主要特征是其具有不确定性、广泛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这些特征在已知的环境风险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全球化的现代社会体系所生成的环境危机,使得“环境问题已不能仅仅依靠生产者来解决,它演变成为大家要联合面对的难题”。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就会演变成人类的环境问题。

中国社会的变革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速度加快。推动社会变革的强大的经济力量,是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越来越严重。十九大提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题,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都在加强对破坏环境的刑事处罚。然而,仍然有部分企业无视法律法规,肆意污染环境,破坏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最近几年,在我国经济飞跃进步的背景下,环境犯罪案件数量激增。

由于风险并不完全可控,加之面对那些识别程度溢于人类控制之外的风险,这要求人类必须在环境犯罪的相关制度设计上加入反思性监控机制以及个体制造环境风险后的惩罚性机制。因此,打击环境犯罪,从保护生态法益和防范环境风险入手,营造有利于人类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是我国现行刑法的重要目标,也是当下阶段和未来长时期内的重大任务。

2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犯罪的法益观选择

尽管风险社会要求我们加大对环境风险的防范力度、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但也不能为此打破现行刑法体系的平衡。人类生态中心法益论认为,将土壤、空气、动植物的法益视为独立的法益,其前提是建立在人的根本需要之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总是以环境为基础的,在不损害环境、不危害人体健康、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刑法就不需要对其进行保护。因此,选取人类生态中心主义来规制环境犯罪可以实现在风险社会背景中防范环境风险、打击环境犯罪与传统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平衡,更合理地保护人类法益与生态法益。

3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犯罪刑法规制窘境

3.1相关罪名法条分散,罪名针对性不强

首先,我国现有的环境犯罪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将环境犯罪仍然表现出强烈的行政从属性色彩。其次,其他罪名散落在其他章节。这些分散的法条难以充分发挥风险社会中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作用,不符合当下对环境犯罪从严规制的立法趋势。最后,我国刑法中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制范围不够清晰,其原因在于刑法中所采取的宽泛的罪名立法模式无法突出特定的犯罪类型。

3.2刑罚设置不合理

第一,当前我国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刑罚设置存在刑期普遍偏低这一不合理现象,环境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的年数上限展现出我国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制力度不够。无论是从人身法益出发,还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对于生态法益的保护角度,这一刑罚设置明显过于宽松。第二,刑罚种类设置不合理,环境犯罪的处罚标准通常是以自由刑和罚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当下的刑罚种类具有其合理性,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具体的罚款金额和量刑标准。因此,量刑时可由法官自行研判,不确定的标准会导致司法实践具体操作上的无序。

3.3责任主体确定困难

在对环境犯罪进行规制的主体认定中,以自然人来取代单位的责任,由自然人来承担单位所实施的污染环境犯罪,这无疑间接帮助单位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具有拟人的性质,不能像自然人一样直接进行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因此,单位必须依靠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等,那么,如何确定单位负责人、主管人的二元犯罪主体,就演变成了一个新的重要问题。而很明显当前阶段司法实践对于这个问题缺失有效的解决办法。

4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4.1环境犯罪类型化建构

类型化是以事物的基本特性为基准来划分研究对象,基于某种特定的研究目的,把研究对象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再通过具体的分析与研究,从而加深理解。环境犯罪类型化建构是将所有与环境犯罪有关的罪名归纳入独立章节。当前在风险社会下背景下,给予生态环境单独的法益地位,是迫使环境犯罪相关罪名独立成章这一趋势的主要原因。

首先,在刑法分则中成立“破坏生态环境秩序”一章,将所有相关罪名纳入该章。然后,将不同的环境犯罪行为方式进行分类,污染型、破坏型以及渎职型等,将“破坏生态环境秩序”一章细分为不同小节。最后,选择一个兜底罪名来应对新型犯罪类型。

4.2增设资格刑

资格刑的主要内容是剥夺罪犯的一定的资格。资格刑是一种将高危险罪犯从社会中分离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它既能满足社会对犯罪恶人的报复情绪,又能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在环境犯罪的刑罚配置体系中增设资格刑,通过对行为人生产和经营资格进行限制或取消,尽量避免危险的扩大同时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以此实现保护生态的法律效果。

4.3明确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

首先,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上,要坚持单位主体原则。即单位作为环境犯罪的行为主体是单位的集体意志支配下,为了单位的利益所实施的危害环境的行为。其次,在双罚制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单位的认定存在困难而放弃对单位的责任,而转为对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应当包括在单位中具有领导职务的人和他们委托的工作人员以及与该业务工作有关的实操者。最后,可以参照其他法律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风险社会中首要风险就表现为环境风险,意味着我们必须对环境犯罪引起重视,在刑法分则中对其犯罪类型进行体系化建构,在此基础上对罪名进行完善,提高环境犯罪的刑罚等立法变革,同时司法要适应立法变化,二者共同完善,才能应对风险社会背景下最为突出的环境风险,有效打击环境犯罪的同时,也不损害行为人的司法人权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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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舒,1995.03-,女,汉族,黑龙江大庆人,黑龙江大学2019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