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娱乐”模式下射幸类活动的法律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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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娱乐”模式下射幸类活动的法律问题研究

鲍致远

扬州大学 江苏扬州 225100

摘要:当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平日里存在于线下的文娱活动扩展到了线上,如线上抓娃娃、线上选购盲盒以及“一元抢购”等活动愈发常见,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此类活动按照性质划分实质上是属于射幸行为,射幸行为最大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带有一定的投机性和赌博性。因此有必要对此类型的行为活动进行分析研究进而发现它们的特点以及隐患并提出法律层面的建议,这对于日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十分有意义的。

关键词:互联网;文娱活动;射幸行为;法律规制

一、“云娱乐”模式下射幸活动的认定

当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诸多线下文娱活动都可被移植到线上平台供网络用户进行参与,如线上抽盲盒、线上抓娃娃、一元购等类似活动都受到了人们热烈的追捧。以线上抽盲盒为例,简单来说便是指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将商品进行不透明包装,使得消费者购买时无法知晓商品的具体情况,呈现出售卖上的随机性,其他类似线上文娱活动大多也有相似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一特性使得此类活动被不少人划归为射幸行为。

射幸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出现的一种合同,如彩票、保险、赌博等。射幸行为的合同效果在于订约时具有不确定性。而将线上抽盲盒、抓娃娃等定性为射幸行为,是具有合理性的,因为双方具备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双方交易的对象都是“希望”或“幸运”,具有不确定性。消费者在消费时对商品的具体信息并不了解,对于是否能够得到商品以及商品的种类都处于一种期待、未知的状态。[1]其次,不等价性的特征明显,以盲盒为例,内置产品价值波动极大,价值从几元到上千元不等。最后,契约的条件是否成就不影响合同成立和生效。商家仅在特定商品被抽中或抓取时,负有给付的义务,否则消费者只能自负亏损。[2]综上所述,线上抽盲盒、线上抓娃娃等类似线上文娱活动应该都属于射幸行为。

二、线上射幸类活动存在的隐患

“云娱乐”模式下的射幸类活动满足了用户猎奇、追寻刺激的心理,但从法律角度看来,该类活动背后由于不同于普通商品交易的特征,隐藏着一定的法律危机和社会隐患,需要引起我们的主意。

(一)游走于涉赌的边缘

射幸行为由于其订约时带有的不确定性,会使得消费者产生错觉,即自身赢得高价值物品的概率会被实际要高,但这种心理会使得消费者遭受更大的损失,这一特性进而也会导致此类线上射幸类文娱活动涉及赌博的犯罪边界。赌博被定义为“把钱押在不确定的偶然事件上”。[3]消费者进行线上射幸类活动时的心理活动与反馈效果都与赌博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考虑到线上射幸类活动面向群体的低龄化,青少年作为消费主体,自制能力较弱,此类活动可能会刺激他们接触模式类似的赌博产生更为严重的社会隐患。赌博作为射幸行为的特例,由于其所具有的危害性,需要在立法上对其进行明确,而我国目前在立法上缺少相应的规定。

(二)商品质量缺乏保障

线上类射幸活动由于所具有的产品信息不对称的特征,使得消费者无法实时获取产品质量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也难以进行正常的质检工作。以线上盲盒为例,不同的盲盒由于内含产品种类的不同,应当有相应不同的行业质量标准进行参考。但射幸类盲盒内置物品大多完全随机,只能在购买开启后才能了解产品的种类,进而判断产品是否相应行业的质量标准,缺乏直观的质量标准依据。另外,线上射幸类活动中的产品大多是外包给第三方生产,之后再进行包装替换、去除等操作,这也导致相应产品无源可溯、无证可查局面的出现。

(三)获取概率暗中操纵

线上类射幸活动对应的产品获取概率都是由商家自主设置的。消费者进行活动时获奖概率看似随机,其实隐藏着被商家完全控制的可能,这也会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困难。由于每次活动参与成本相较于可能获得的产品差距巨大,商家出于营利的考虑,会将抽取概率调低,甚至根本不给予消费者获取的可能性,这便涉嫌欺诈消费者。

三、“云娱乐”模式下线上射幸类活动的完善建议

(一)谨慎对待射幸类活动涉赌认定问题

赌博由于其行为性质的特殊性,在我国一直是较为敏感的元素,我国对于赌博及类似活动的规制程度也较为严格,对不同身份的主体还有相应的针对性限制,如《民法典》对准予离婚情形的规定以及《公务员法》对公职人员的纪律要求等。一旦行为人被打上了涉赌的标签,将会给日常生活工作带来诸多限制。所以,对于赌博行为,不管其数额如何、性质如何,都要客观公正地予以审核,尤其是要注意区分赌博与普通射幸类文娱活动的不同。具体而言,可以结合多个关键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是否具有获利目的”、“是否以产品为赌注”以及“是否属于比输赢的模式”等。另外日后可以考虑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增设有关射幸合同的规定,由此将一般的射幸合同与赌博行为相区分开来。

(二)利用信息技术保障产品质量

线上射幸类文娱活动监管的一大难点便在于生产者与销售者呈现相脱离的状态,因此导致了相应的监管部门难以对相应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管。这里可以考虑采用类似食品、药品监督手段中的溯源码制度。具体来说便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相应产品进行编号,贴上标签或二维码,将产品生产信息、运输流程信息等编入溯源码中,消费者便可通过扫描相应编码便可查验产品相应的信息。监管部门也可通过大数据手段,对相应产品进行实时监控,保障对相应产品的监督力度。

(三)公开概率保底获取价值

针对线上射幸类活动的概率问题,用户有许多不满,主要在于相应产品获取概率的不透明性。而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已经着手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2016年文化部就针对网络游戏中抽取道具的问题通过发布通知作出了规定,要求游戏厂商公布道具的获取概率等具体信息。针对更广范围内的线上射幸类活动的监管,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借鉴上述规定,要求相应商家在包装上标明产品基本内容、特征,并公开具体的获取概率等关键参数,从而保障线上射幸类活动不会成为商家单方面收割消费者的牟利活动。

(四)设立行业自律监管模式

针对线上射幸类活动所具备的两面性特征,对于其价值判定不能采取一面倒的态度。现在要注意对相应的活动进行正确的监管和引导,帮助其回归到正常的运行模式。除了对相应涉赌、违法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射幸类活动予以规制和禁止,还要逐步建立不依赖于公权力而依靠行业自身监督的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设定事前评测、事中引导以及事后审查等相关制度来逐步建立、完善行业自身的监督管理模式,进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结论

“云娱乐”背景下的线上射幸类活动的出现是经济与科技高速发展的缩影,其所引发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不仅需要消费者提高警惕,还需要行业自身以及相应监管部门完善相应的措施与制度,这样才能促进活动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佳杰.我国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2. 张艳.倒卖虚拟游戏币供他人赌博行为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 2021(8):16-23.

  3. 许德风.赌博的法律规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6(3):164.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研究生“创新工程”实践创兴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SJCX20_007)


作者简介:鲍致远(1995-),男,汉族,江苏扬州人,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