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群体极化的伦理问题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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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群体极化的伦理问题分析

杨思萌 喻文德

吉首大学 哲学研究所,湖南 吉首 416000


摘要:在社会转型时期,网络空间中新旧道德评价体系的冲突愈演愈烈。网络使得更多的人能够快速方便聚集的同时,也造就了很多大众道德议题。它有积极的一面,但其消极一面也不容忽视。心理学中的群体极化理论给网络空间道德建设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使我们能够深入讨论网络交往中道德的特殊地位,以及群体情绪是如何促使互联网舆论由情绪主导的舆论偏差,走向道德绑架乃至网络暴力。要矫正网络空间的群体极化现象,必须全面加强新时代网络空间的道德建设。

关键词:网络空间;群体极化;道德建设;道德绑架


群体极化作为一个心理学慨念,是指在观点的同一方向上(包括风险性方向和谨慎性方向),经由群体讨论之后所形成的群体态度,往往比讨论之前的群体成员个人态度的平均值更趋向极端化。1群体极化的相关理论研究涉及社会心理学、政治学以及新闻传播学等诸多方面,但是,对于群体极化的伦理问题相关研究甚少。本文将对网络空间群体极化产生的主要伦理问题做一番初步的探讨。

一、网络空间群体极化引起的主要伦理问题

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群体极化是个不带有感情色彩的中性词。但是,由于时代的进步,群体极化在伦理道德领域所展现出的消极一面,并且呈现扩大化的倾向。

(一)由情绪主导的舆论偏差

无可辩驳的是大众舆论本身就是理智与非理智的混合体,其中包含了人们对于目标现象和事件的理性判断及态度,同时也具有个人感性的情绪倾向。可以成为一种洪流的大众舆论,最初只是个体针对某种事件或者评论所产生的情绪,经过自身的酝酿、表达,在情感不断传播演化的过程中,相似的个体情绪不断互相感染而聚合为一种群体的情绪;这种群体情绪再经过各种社交活动以及社交网络进一步传播扩散,群体情绪扩大成为情感共鸣。在群体极化的影响下,由于人们对信息获取的来源主要来自群体的反馈,他们的观点将不断强化并趋于极端,最终成为网络空间的舆论共识。当人们对于事件的解读主要被情感指引,而这种情感随着人群的增多而极速累加——变成一种社会情感,那么由情绪主导的舆论偏差极有可能演化为现实的群体活动。

成都市49中学生跳楼事件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就是一个由情绪主导的舆论偏差的典型案例。2021年5月10日,一位自称是49中林同学妈妈的微博网友发博称,自己的儿子从学校楼道坠亡,但是自己对教育局发布的通告内容存在疑问,要求观看全部监控。在不到48小时的时间里,轻生同学母亲的微博从几个粉丝突破到30万,全民转发评论瞬间成为暴点。最初,网民只是对年轻生命逝去的同情,急迫的想要还原真相,但在追问调查的时间差中,各种臆测编造却已经争相而出。一个个似是而非的阴谋论,凝聚着悲痛和愤怒,让很多人先入为主并信以为真。让这些情绪成为观点甚至主导行动的是一些明显不符合常识的“猛料”。失去思考的过程,人们从情绪直接走向结论,会更容易变得盲目。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之后,整个事件的真相随着情况通报的公布而得到呈现,现实并没有那么多的阴谋。回溯整个事件,除了网友们情绪化的接力转发外,更离不开好事者的推波助澜。在真相调查的这一时间差中,人们的情绪则一再被煽动、被裹挟。当正常的讨论空间被挤占,当人们的目光被议题设置所吸引,也就很难留给理性一席之地。

(二)由舆论偏差走向道德绑架

网络社交舆论中,背景的复杂性、传播过程的片面性以及结果的不稳定性都使得被情绪主导的舆论偏差在群众极化的影响下一步步加大,造成了许多道德绑架事件。道德是通过个人的良心,社会舆论和风俗习惯来对个人行为的调整。人们面对自认为不道德的事件时会进行道德劝说。当这种劝说以一个集体的声音发出时,在群体极化的影响下道德谴责的力度也不断扩大。人们利用其对道德舆论的畏惧,使他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牺牲自己的利益。但是,在只顾道德要求而不顾个人意愿的情况下强制他人行善,道德绑架也就无可避免了。道德绑架有着明显的隐蔽性。许多人表示困惑:明明自身的出发点是“为了道德”,采取的行动也是“道德所允许的行为”,为什么却产生了一种“非道德结果”。具体原因是人们在道德评价中不自觉的陷入到善恶一元论和义务式压迫的误区。

首先,从伦理学角度分析,善是对高层次道德行为的赞赏,恶是指违背基本道德义务,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又分裂出:大善是“纯粹利他”不求回报的善行,小善是“部分利他”的善”,非善非恶指“不涉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群众如果仅仅以善恶二元对立的模式进行道德评价,将小善、非善非恶当成恶来批判,把较高的道德标准当成公民义务和道德底线,对未做到的人横加责难,使善成为触不可及的存在,未免有失偏颇。[2]

其次,在权利义务方面,存在着一种理想的道德,这种道德不是人们所必须履行的,表达出一种对理想人格的向往,我们称之为道德非权义务。道德绑架中的”行善“属于这种道德上的不完全义务也被称为非权义务,不与某种作为要求权的道德权利直接相关,在理论逻辑中不具备强制的可能。

最后,道德绑架不仅“绑架”了个人的权利,还“绑架”了道德本身。群众使用具有观念存在性,但不具备现实实施性的“圣人”标准,强加于普通人身上,剥夺了他人本身具有的道德选择权,给予他人本不需承受的道德批判,使普通人无时无刻处在一种非必要的道德困扰乃至恐惧当中,结果往往会使人不堪道德重负而厌恶道德。如果道德放弃了对人权利的尊重,那么人便放弃了对道德的尊重。

“成都49中自杀事件”中,网友们看到了跳楼,就想到校园暴力,想到老师体罚,想到权力寻租,想到官官相护,站在“正义”的立场上,对老师、学校和执法机构等进行道德谴责,甚至干预正常的调查过程。与此同时,反对道德绑架的人群也形成了一个群体,与道德绑架的人群相对立。双方为了确证自身的道德正确性将对方过度污名化,将道德变成党同伐异的工具。这种狂欢性质的道德审判扼杀了人的道德理性,个体由此失去道德决断力,最终无法成长为端谨明哲、审慎自持的现代人。

(三)由道德绑架走向网络暴力

许多道德绑架事件一步步升级走向不可控的网路暴力,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网络暴力一般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指网民打着道德的名义对自认为不正确、不公正的现象进行讨伐,人肉搜索并公布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真实信息等背德甚至违法行为。

作为一种“斗争活动”的网络暴力,通常以现实中存在的道德规范作为潜在的治理体系,道德规范构成网络暴力活动的价值评判基础。李泽厚先生提出的“社会性道德”是一种总体性要求,是个体生活于当今世界必须去遵守的规范。[3]网络暴力的发生往往是对社会性道德的违背,因为社会性道德更多反映了一定时代人们的价值倾向。对社会性道德违背引起的网络暴力事件往往涉及伦理,习惯,以及不同价值观之间的碰撞,并不直接涉及法律底线。道德批判的要求相对宽松,既不需要批判个体拥有详尽的相关专业性的法律知识,或者本身拥有一定社会权力地位;也不需要个体直接面对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同时事件因为暗含了对社会潜在价值体系的认同,更容易获得来自社会群体的认可。

网络暴力发生时,施暴者运用具有明显道德评判意识,同时又带有明确感情倾向的道德话语进行斗争,把网络暴力中的被施暴者推向“广大群众”或者“天理正义”的对立面,进而获得对其进行批判的权力。这个过程中,被施暴者的网络主体权利逐渐被剥夺,随之迎来互联网社会的“社会性死亡”。所以此种网络暴力的施暴者即使受到惩罚,内心也依然坚定自己站在“正义”一方,哪怕由于最初未知全貌,错怪他人,在群体极化的影响下,丧失理性客观造成消极影响,也很难对自身行为的“正确性”产生质疑。施暴者们坚信其受到蒙蔽对他人犯下的错误,与维持“无道”网络社会的“正义”相比,只是“不值一提”的小错。

在“成都49中自杀事件”中, “不完整的视频”“不及时的通知”“化学老师的报复”等各种谣言遍布网络。网民因此开始各种人肉搜索学校、老师或同学等一切相关的人,把所有证据都不顾隐私的放在台前。成都49中被群情激愤的民主示威游行包围,人人都争当“微博大法官”。最终,事件本身的真相,或者其中的教育以及警示意义也都败给了群众沉醉于这种由多数民意形成的掌握舆论至高权力的“圣战”。网络暴力的结果往往不是“正义的审判”,而是“权力的盛宴”。

网络暴力带来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当人们认为其所在群体的力量无限膨胀时,人们习惯依靠群体力量进行道德审判。由于所见所闻皆为搏流量产生的“骇人听闻”的道德大事件,再加上资本以及境外势力的干涉,在群体极化影响下,人们激昂的情绪更加极端。由于对官方话语不信任,民众采取暴力违法的方式维护自己“三观”的可能性加大。这些网络暴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网络空间群体极化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由简单情感宣泄的舆论偏差一步步走向声势浩大的“暴力盛宴”,在这过程中群体极化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导致群体极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仅从个人对网络群体的非理性认同、道德本身的特殊性以及社会转型时期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等方面予以分析。

(一)个人对网络群体的非理性认同

个人通过在意识中对自我的认知,自发自觉的选择一个社会群体,以此来获得一种社会身份。社会身份会增加人们对群体的“归属感”,这种类似于“主人翁”的情感会促使人们更加积极主动的维护群体社会的安全稳定。遵守标准会使得个人在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被认可,被喜欢。在这种需求的影响下,人们对于群体的共同意识接受度高,并且会努力促成群体决策的一致性。

人内心对群体的归属感造成的结果是:个人道德上的选择容易受到“道德主流价值观”的影响。虽然人们有时会意识到多数人的选择不一定是正确的,但为了避免被群体排斥,个体弱化了自身的道德判断意识,盲目的跟随群体,把群体的道德标准转变为自身的道德标。

群体对他人的评价表现出“自我申明效应”与“道德信号功能”在舆论对立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人们对他人进行道德评价的同时也在向群体进行道德申明,阐述自己的道德立场和道德品格。人们关于他人的道德审判也是在对自己的道德形象进行辩护。个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情绪的影响下很容易立场僵化,甚至把一件无足轻重的事件,扩大化为对社会道德滑坡的恐慌,以此开展舆论对立为自身道德人格自证。

个人对群体的归属感,促使其为了在群体中获得社会身份,避免被群体排斥,自觉或不自觉的认同固化群体意识,即使与个人价值观相悖。立场僵化的后果就是民众对其他群体以及个人无法理性的沟通,在群体极化的影响下扩大舆论对立和道德焦虑。

(二)传统的道德评价体系滞后

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道德评价的标准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新的公民道德评价体系正在形成。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必然会引发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不均,资源利益不均衡等社会问题。社会中的矛盾冲突产生出的失败者,利益受损者等弱势群体,他们的心理压力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有效排解。由于生活节奏加快,使得他们的心理压力成为存在性焦虑。负面情绪的累积让民众对社会的认同感降低,对发泄渠道的需求十分迫切。网络的出现恰好为这种社会焦虑提供了绝佳的排解和宣泄平台。

网络世界使人们的时空距离彻底消失,人际虚拟交往日益频繁。城市化与网络化叠加在一起,加速了大众社会的生成,进而使民众的参与意识空前高涨,网络暴力与反抗的几率增加。

我国的传统道德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深远。在儒家义利观念中,作为高端价值的义远远高于作为低端价值的利。对义过分推崇的另一特点就是对利的过分压榨。儒家否定人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导致经济发展动力的消失,社会生产,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群众被整体利益裹挟,彻底否定私人利益。儒家讨论中心是个体如何对待作为公共规则和秩序的义上,忽视了义本身的正义性与否,这种宗教性意味的“以义为利”往往会成为迫害残杀的工具。当前社会的道德价值导向依然以“利他”为主,重视个体正当的利益需求还在寻求突破中。现实中,如果人们在冲突中选择个人正当利益诉求,极有可能受到传统价值评价体系对其不合理的道德舆论谴责。

(三)网络交往中道德的独特地位

网络除了拥有匿名性,公开性,快捷性等特点之外,使用网络的主体也发生着新的变化。网民在不同的网络平台间穿梭,其在互联网上的身份是切片式:他们可能在抖音展示其艺术天赋,在知乎发表自己的独特看法,在B站分享兴趣爱好等。网民的各个人格彼此独立,不同网络平台的数据互不关联,这就使得数字主体的分裂性加剧,网络空间的不稳定性加深。在网络交往中,我们不能准确判断现在我们所交流相处,在我们面前展示自我的究竟是对方的哪一面,我们无法了解对方其他网络场合的形象,我们也无法探知屏幕背后的人是出于何种目的或者利益与自己进行交往。在这种混乱的“自然状态”下,人们亟需树立一套神圣不可违背的价值标准,以便保障自己“数字化主体”的安全。[4]

网络空间中人的生存状态因此呈现出了类似洛克所说的那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规则底线的社会性道德,由于其独有的强大社会认同感,被理所当然的当作网络空间社交交往的绝对标准,网络主体自发拥立其为绝对神圣的“社会契约”。由于网络自身的相关基本规范和准则还在摸索建立当中,网络主体为了在交往中维护自身的信息人身安全,自发的以道德为律,并对违反破坏这条律令的网络主体进行申讨,监督和惩戒。这群道德的“卫道士”依靠着自身赋予的使命感,行使着他们认为的“正义”。当道德有了律令性质,且成为人们规定限制他人的唯一或者最高标准,此时的道德开始与法律无异。律令性质的道德正是网路暴力施暴者的“合法”基础,此时道德具有唯一性且客观不变。


互联网的特性使得网络交往频繁但并不紧密,团体的聚集简单且松散。如果某些群体“感觉受到某种道德层面上的冒犯”,他们会快速聚集,利用作为武器的“道德话语”,与他们眼中的敌人战斗。在网络“信息茧房”的作用下,参与讨论的群体都具有类似的价值观。群体同质化越高,群体极化越强。在群体极化的影响下,民众有意无意地把充分的了解和理性的抉择搁置了起来,情绪性的意见表达和发泄成为网络表达的主要方式。网络上热点推送,以及榜单热搜等应用,把已经成为“洪流”的群体情绪不断蔓延至网络的每个角落,人人都在被动的接受这强大的“信息浪”。在“沉默的螺旋效应”影响下,此刻事件的“真相”掌握在拥有最大声音的一方。 在粉圈文化中更是泛滥成灾。“权力”的所有者不在乎自己对不对,只在乎自己声音大不大。

三、解决网络空间群体极化伦理问题的基本路径

处于新道德体系建立的社会变迁中,传统的道德制度和礼仪风俗习惯约束力降低。为了消解网络舆论中的群体极化的影响,个人的努力是重要的,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国家社会媒体在网络内容建设和营造良好网路舆论道德环境上的影响。

(一)培养文明自律的网络行为

个体在群体中容易异化,失去本真的存在,因此增加个体独处时的自律和慎独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常常处在公众言论和闲言碎语中,失去可以倾听本我声音的条件,而良知可以帮助我们唤回本我。道德与法律不同,道德不在强制而在依靠个人的自觉自律。个体拥有道德最本质的体现就是拥有自律自制能力,能够为自身的行为立法。人们用理性去制约自己的行为,节制自身的欲望,使自我处于合理控制的范畴,保持身心健康,行为规范。

个体重视德性的培养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规范的作用。人具有社会性,人在群体生活中不仅获得生活的技能,同时也不断培养个体的道德人格。明确的道德规范通过不断的教育引导,可以更好的实现个体德性的养成。个体在提升应对群体极化影响的相关思想教育上,只从道德开展理论分析仅是一方面,我们更需要的是将理性与感性相结合。我们既要进行道德理论上的教育,也要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提升人们的审美情趣。

网络时代,在事实与想象齐飞,人人皆有麦克风的背景下,真相常常落后于舆论。信息的偏差考验着权威信息发布的机制效率,也对人们的判断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共情基于感性,而判断基于理性,肆意妄言应该得到应有的约束。在“眼见未必为实”的今天,民众面对公共事件,尊重事实、独立思考等行为无比珍贵。众声喧哗中,我们更应该保持冷静与清醒,保持这一份共同的价值坚守。

(二)增强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意识

个人方面需要增强权利意识,主要包括法律权利意识和道德权利意识。人们要培养对法治的尊重,同时也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一方面,人们要对自己所拥有的法律权利有着清醒的认知,要能够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个人要能够充分尊重他人应有的权利,不能以“道德”之名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我们也要意识到他人拥有道德的自由选择权,即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人们所拥有的行为或不行为的自由。道德权利从权利实质上就是允许个人在道德肯定的范围内获取,维护和处置其利益。从义务的履行方面看,道德权利体现在如果一个人履行了相应的道德义务,应该收到道德的褒奖,如果未能履行义务,他人也没有权利强制履行,体现出一种保护功能。所以当他人遇到道德绑架,暴力胁迫履行义务时,道德权利给予了其驳斥和拒绝道德上的理由。

个人与他人交往中要能够遵守平等与尊重的基本话语体系规范,尊重践行相关道德权利。如果个人对待他人宽容平和,尊重人格、突出个性、包容异见,那么道德绑架以及与其相伴的道德焦虑以及恐慌就可以得到及时的规范和化解。

(三)营造良好的网络道德环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面临着新的时代任务。建设什么样的网络文化,又该怎样建设网络文化,不仅关乎着网络文化意识在公民生活中的培育和践行,也影响着文化强国战略的总体布局和建设。《新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也体现出对网络安全的重视“网络信息内容广泛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行为。要深入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让科学理论、正确舆论、优秀文化充盈网络空间。”

网络道德环境的建设需要加强对媒体信息传播的治理:媒体要加强自我约束,正确行使话语权。同时媒体要弱化道德在某些领域的控制功能,具体指“私德”领域。如果公德”、“私德”不分,容易导致民众将所有的道德要求都视为道德义务并强加给个人,最终造成道德绑架,乃至网络暴力。所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媒体应该在“私德”领域弱化道德的控制功能,从而有效地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官方主流媒体联合新媒体以贴近百姓的日常生活,大众化的形式进行道德叙事教育。具体通过叙述平凡而鲜活的身边事例来引发民众的思考,促使民众道德意识的养成。发生舆论危机时,官方媒体要减轻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不对称,牢牢把握话语权。舆论治理中,政府应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的预警与协商功能,始终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念共识,制度层面的程序共识以及应用层面的话题共识,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制度保障常态化。


四 结语


为了消解网络舆论中的群体极化的影响,我们应在适当的时候实现自我与群体的“分离”,从“人云亦云”的沉沦中挣脱,唤回本我良知的声音,这是一个自我自律的过程。在社会更新的过程中,只有更加自律自觉的个体,可以打破僵化的社会价值规范,实现自我完善的同时带来社会的自我完善。加强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理论内容是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丰富,更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践行,对于维护国家的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连子强,石隽哲.新媒体时代两岸民众群际焦虑:根源、影响与因应[J].闽台关系研究,2021(01):65-76.

[2]汪振军,韩旭.网络公共领域的道德绑架与交往理性——以范玮琪阅兵晒娃事件为例[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9(05):149-153+160.

[3]李泽厚.人类学历史本体论[M].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15.

[4]罗譞.网络暴力的微观权力结构与个体的“数字性死亡”[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0,42(06):151-157.

作者简介:

杨思萌(1996),女,山西晋中,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伦理学

喻文德(1971),男,湖南浏阳,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伦理学

课题基金:本论文为国家社科基金“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价值引领的基本问题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9XKS009,吉首大学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新时代美好生活价值引领的伦理困境与对策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SP20YBZ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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