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与中小企业出口贸易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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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与中小企业出口贸易

谢利人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 523808


摘 要: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小企业出口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比国外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改善这种状况,促进中小企业的出口贸易,须在国家宏观层面与出口信用保险和中小企业微观层面进行创新改革。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比较借鉴,发展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稳定经济、吸纳就业、出口创汇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99%以上的出口企业为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总额的60%由中小企业创造。新的《对外贸易法》中规定了世界各国普遍公认的促进出口的三大政策工具: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作为我国政府鼓励出口的政策,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探讨出口信用保险之于中小企业对外贸易的重要意义,并从出口信用保险的国内外发展中总结经验,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1、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小企业对外贸易中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以出口企业在执行出口合同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险标的,通过承保出口业务中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意 或不能承保的境外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来补偿出口贸易中的收汇风险损失。出口信用保险的过程是一个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过程,在全球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愈来愈多地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并逐渐为中小出口商所熟悉接受和利用。

(1)有利于中小型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结算方式开拓市场。在国际贸易中传统的信用证方式虽然较为安全,但手续繁杂、成本较高,因而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的一个发展趋势,例如赊销(O/A)、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等。这些支付方式相对手续简便、资金占用少,为买方提供了一定的信用便利,更易于为买方接受,有利于出口市场的开拓,但相应增加了出口方的风险。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使出口企业的收汇得到保障,有助于打消其顾虑,敢于采取这些更加灵活的支付方式来开拓国际市场。

(2)有利于中小型出口企业获得资金融通。由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较高,除了以信用证支付的以外,银行一般不愿意提供贷款。这样一来就严重的制约了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发展。但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配合下,银行放贷的风险大大降低。出口商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用出口信用保险单权益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这一项业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中小出口企业的资金问题。

(3)有利于中小型出口企业获得多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中小企业客户较少,风险集中度高,同时由于其自身的技术能力、经济实力、专业人员等因素的限制,很难自行完成对国际市场行情、买方国家状况及买方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的调查,进而导致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往往使得中小企业出口以后很难按时地收回货款,甚至会无法收回货款。出口信用保险除了提供直接的风险保障外,还通过提供详细的买家信用信息、买方国家风险报告和专业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加强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在国际市场上由于信息渠道匮乏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4)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有助于中小型出口企业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的目标出口。借助于出口信用保险,积极开拓新的市场,是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是增加出口、分散风险、促进我国出口贸易良性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可利用其与国内外合作伙伴建立的信息网络,帮助投保企业调查进口国国情状况,评定进口方资信等级,挑选信用好的客户开展业务往来,并跟踪项目执行进度,识别可能面临的风险,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

(5)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中小型出口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过程是一个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过程。承保前,保险机构要对贸易双方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充分了解债权、债务双方的支付能力,为评估出口业务的风险程度提供充足的证据。承保后,保险机构还要及时跟踪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一旦出现支付风险或者信用风险,保险机构要及时向出口企业提出建议,如设定出口限额、改变结算方式、增加保值条款甚至中断后续交易合同等,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险业务完成后,保险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建立较完备的客户档案,为企业总结经验提供资料,全面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

(6)出口信用保险能够通过财务追偿,减少和挽回中小型出口企业出口贸易中的直接损失。信用保险区别于一般商业性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赔款的可追偿性。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已经初步培养了一支专业追账队伍,并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追偿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目前,每年的赔款追偿率平均在30%左右。

2、国内外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与比较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二战以后,国际上的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先后以不同的模式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

2.1、国外出口信用保险概况

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下面着重介绍4个国家的信用保险制度:

(1)英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保险局(ECGD),成立于1919年,是英国一个单独的政府部门,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GD根据《出口及投资担保法》(1991年)开展业务、行使权力,同时还须遵循欧共体及有关贸易方面的规则。英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在政府机构中设立一个特别部门,直接专门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并由政府承担全部风险,这是政府介入程度最深的一种模式。其缺陷为需要有强大的财政支持作保证。

(2)加拿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DC(Export Development Canada)成立于1944年,其职责是支持加拿大的产品出口及对外投资。加拿大《出口发展法》订于1944年,此后不断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01年。《出口发展法》明确EDC的职能为支持加拿大出口、增强加拿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EDC的初始资本由加拿大政府提供,此后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并通过贷款利息及保险费获得收入。

(3)德国出口信用保险实行的是政府委托私营机构代理经营的模式,业务主要由一个联合经济组织——赫尔梅斯负责经营。其主要担负着对发展中国家出口政治风险和项目融资风险、外汇风险以及银行保函下不公平索赔风险的承保,从而给本国出口商的经营活动予以有力的支持,使得其将贸易出口和项目融资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之上,而把向工业国家出口的商业信用风险交由其他私营保险公司在完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承保,这体现了德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对出口商向发展中国家而不是向工业化国家出口的重点保护作用。其特点是政府制定政策,私人机构办理具体业务,国家承担最终风险。

(4)印度实行的是政府成立全资公司间接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依照国家法律或政府命令由财政出资组建一个独立经营的全资国有公司,专门负责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政府只负责制定经营政策和方针,并以财政担保为后盾,由全资国有公司以商业经营方式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由于该种模式政府负担小,补贴少或不补贴,因此比较适合于那些不太富裕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以一般制成品、农产品和矿产品出口为主的外贸机构。

2.2、国内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及与国外的差距

相对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出口促进手段近百年的历史,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起步较晚。1989年,国家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了出口信用保险部,负责经营管理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机电产品短期出口信用风险,1992年开始,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一家政策性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2001年12月,国有独资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划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其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不仅承保商业风险而且也承保政治风险,按照国际贸易支付期限的长短,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分为短期和中长期业务两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支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业务的收汇风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过10年的出口,旨在鼓励一些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承包海外工程项目。同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进行商帐追讨、资信评估、保单融资、担保等业务。

与国外相比,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而我国仅达到5%,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国内投保过信用险的企业仅占全国出口企业的2.7%,作为出口信用保险重点支持的参与机电产品出口的企业投保率也只有10.8%,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出口的中小企业则更少。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中小出口企业不了解该险种的作用,更谈不上利用信用保险来扩大出口规模,规避经营风险。(2)投保申请周期过长,投保费率过高。目前,出口企业从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到最后投保,中间最少需要十几天。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均保费率近1% ,对东欧、南美、非洲等急需投保的国家和地区,平均保费率高达2%。(3)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迄今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在《对外贸易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造成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和管理体制不稳定,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职责及相互关系很不明确;保险赔付不规范,影响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开展。4)出口企业保险意识淡薄,认为投保信用保险会增加业务成本,造成额外负担;有些已投保的企业认为投保出口信用险后,企业出口的一切风险都倚赖在保险公司身上,企业本身就疏于对进口商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进而导致企业自己提升了出口信用保险的门槛。

3、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中小企业对外贸易

总结国内外出口信用保险的经验,对发展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促进中小型企业出口提出如下发展策略:

(1)选择合适的出口信用保险模式。模式选择应该与本国国情相适应,不能跨越历史、文化和发展阶段。我国的财力有限,采用英国模式肯定行不通,德国模式也不适合我国,进出口银行也难以担此大任,笔者认为比较合适的选择是加拿大和印度模式的结合版,财政出资成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本市场筹集资金,财政提供担保。

(2)加大国家财政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保险基金规模,使其能适应外贸出口发展的需要,并能随出口的增长而增长。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良性补偿机制,只要风险控制得当不会给国家财政增加很大的风险和负担。相反,财政对信用保险的支持实际上有助于发挥财政的调控能力出口的扩大可以解决财政政策所需要的资金,从而缓解国内资金不足的矛盾。

(3)加快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规范。通过立法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机构和管理方式、各参与机构的权利义务等;进一步完善保险条款,及时公布国家保险法规、费率的变动情况,增加信用保险的透明度,为信用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一些具有超前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的战略、政策和措施,促进信用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4)建立信用风险评估机制。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自己的出口信用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在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国外买方客户的信用风险信息仍有赖于国际信用评估公司和国外的合作伙伴。这不利于保险机构科学地估测风险,也不利于向投保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因此,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加强信息技术的研究与应用,通过多种渠道获得有关信息,扩大信息来源,建立健全自己的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同时进一步加强有关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

(5)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那些起步不久的中小型出口企业更要加大宣传,从而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社会知名度;根据出口企业的实际需要来制定切实可行的承保做法,如可实行一票一保、单个客户或单个地区的保险;同时多开办符合外贸企业多层次需要的出口信用保险新险种;降低保险费率;强化出口信用险在风险监控及风险管理咨询上的作用;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买家风险监控、风险管理的优势。

(6)中小型出口企业要引进先进的现代管理模式,同时企业的经营者和业务人员都必须增强风险意识,从整体利益考虑,充分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对化解风险、扩大出口的重要作用,要重视对出口结算业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的防范,把风险降到最低,保证企业的稳健经营。主动出击,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强化对从事具体业务人员的培训,以期尽快了解和熟悉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根据企业需要进行灵活地选择和正确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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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广东大学科技创新培育资金资助项目(pdjh2020b1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