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难点及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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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难点及措施

马玲

深圳市龙岗公证处

摘要:继承权公证中调查取证程序是在涉及遗产继承过程之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继承权的分配和划分,因此在进行继承权公证程序时,需要有效的克服各种难点,从而保障公证的客观性。为此,本文将从相关法律关系以及公证过程中常采用的一般方法等方面,对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可能遇到难点进行分析,并且提出相对应的解决策略,为司法实践中继承权公证程序的顺利展开提供参考。

关键词:继承公证;调查取证;难点;措施


继承权公证中的调查取证程序有一个巨大的变量,那就是申请人的主观观念以及复杂多变的现实案情,也因此会导致部分别有用心的申请人在具备相关知识人员指导下,隐瞒实情甚至谎造不真实的证据材料,这将提高公证人员的公证难度从而导致公证程序难以顺利进行,更有甚者会导致公证结果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性。

一、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概述

(一)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的定义

继承权调查取证是具备继承可能性的申请人在向公证机关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之后,由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现有材料相关线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的取证程序。这一取证程序也必须在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的前期就由公证机关予以执行和完成。

(二)继承权调查取证的类型及调查方法变化

在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过程中,因为调查的客观事实存在复杂性,因此时常会面临不同类型的继承权公证,根据现实案例以及学术划分,现在一般将各类继承权公证分为:程序性公证和实体性公证。

程序性公证更加需要注重的是形式方面相关的客观性,因此在面对程序性继承权公证时,公证人员一般都会采用侧重于形式审查的方式对这类继承权申请案件进行调查和取证;而相较于程序性公证而言,实体性继承权公证则更加注重于实体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因此大多数公证人员在对判定为实体性继承权公证的调查取证时都会偏向于采用使用实质审查的方式进行。

形式审查针对的审查对象一般是法律继承资格的形式,审查内容也是对该形式进行审查予以肯定或否定,在进行此类审查的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定认定的可能存在继承权的法定资格对申请继承权人的申请进行确定,典型的例子就是通过亲子鉴定证明存在法定父子关系从而确定申请人是否拥有继承权;而实质审核则是在申请人提出实体继承要求时,通过现有的实体条件进行继承权确定,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继承可能性,例如遗嘱或遗书所选定的非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继承。

二、继承权公证的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难点

(一)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和继承人等主体身份认定

在办理一项继承权公证工作之前,公证人员都应当首先完成继承权公证程序中所涉及到的各方面主体的身份信息核实。但是在继承权公证的实践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继承权公证申请人或者本次继承中被继承主体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与客观存在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所载明的主体信息不一致,一些特定的案例中甚至可能出现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和被继承人两者身份信息都不相同的情况[1]

(二)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涉及被继承人死亡信息不明确或不准确

在确定了各方面主体的身份信息这一基础性工作完成之后,就要再进行被继承人死亡信息的确定这一工作。确立被继承人死亡信息意味着这一继承权公证工作进入了主要程序。但是在对被继承人死亡信息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难以证明被继承人客观有效的死亡信息和死亡证明,因为在无法进行客观认定的情况下,不排除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出于恶意获利的目的对被继承人死亡信息和死亡事实进行编造的可能性,因此如何取得真实有效的被继承人死亡信息也是一个技巧性难题[2]

(三)继承权公证申请人所申请的继承权与其申请继承的财产不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继承权所应当继承的财产应当在遗产范围之内,而不能超脱了遗产范围进行对被继承人其他所有财产进行非法继承,继承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权。这一法定规则是继承权公证过程中的基础准绳之一,也正是因为这一规则的存在,公证人员在进行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还必须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继承信息和申请材料进行遗产调查,而如何确定遗产范围并确定继承去公证申请人的继承范围也是继承权公证过程中的难点之一。

三、继承权公证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所遇到难点的解决方式

(一)对存在身份信息差异的继承权公证申请可以采取谈话笔录

在继承权公证阶段,公证人员在面临继承权公证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继承关系存在疑点的情况时,主要需要面对的对象是在法律范围内如何确定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和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继承关系。因此在进行此项调查工作时,公证人员可以对继承案件相关人员进行区分式访谈并制作笔录,将不同主体对被继承人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存在继承关系的主观认知之间的相同点进行采集,之后再根据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进行定向性调查,这样可以将调查的范围缩小,调查的对象明确之后,证据链更容易形成。在有效证明主体信息和继承关系存在与否的同时可以大大缩减公证人员的调查难度。

(二)面对被继承人死亡信息不明确的情况时从客观着手进行调查取证

首先可以根据继承权公证申请人所提交材料中被继承人死亡情况进行分类调查,例如被继承人是因病死亡则可以到宣布继承人死亡的医院或继承人死亡前最近就诊的医院获取被继承人在该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从而判断被继承人是否有较高的存活可能性。

其次可以通过前往确认被继承人是否有修筑墓碑从而获取墓碑上相关死亡信息,一般而言墓碑上的死亡信息都是较为真实的[3]

最后公证人员还可以前往被继承人生前所居住的小区或村庄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进行死亡信息的确认或者前往该辖区内派出所、民政局等机关核实死亡证明。

(三)面对继承权公证申请人所申请继承财产与遗产不符时进行财产认定

当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中存在非遗产部分或被继承人生前已经优先处分过的部分时,往往会出现继承权申请人依旧对这部分财产进行继承证明的可能性,因此在面对此类情况之时,公证人员可以根据被继承者生前婚姻家庭关系和留下有效的遗嘱进行可被继承财产的认定,对于超出遗产范围部分不予办理继承权公证。

结语:

继承权公证在所有公证程序中属于风险性较大的公证程序,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面临的错证可能性和证明难点更多,因此为了提高公证的准确度同时降低继承权公证中调查取证的工作成本,应当要求公证人员时刻铭记继承权相关法律法规,一切通过客观存在的证据进行分析,之后再结合现行法律针对公证过程中所遇到的难点进行点对点的解决,灵活变通,依法对主体信息、继承关系、死亡信息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查明,这样才能保障继承权公证的程序的顺利展开。

参考文献:
[1]闫巍.试论继承公证中的调查取证难点及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9(02):100-101.

[2]王美珠.我国继承公证制度的完善探讨[J].法制博览,2018(07):127+117.

[3]宋永洁.浅析遗嘱继承公证[J].赤子(上中旬),2017(0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