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监管法制路径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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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监管法制路径构建研究

王静茹 王洋 徐语新*



内容提要:金融科技是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它以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为载体,实现了传统金融服务数字化和智能化。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存在着监管法律制度空白、监管标准不统一、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问题,对现行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带来重大挑战。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制路径构建需要弥补监管法律空白,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把握金融科技监管的度,促进金融科技的创新性发展;制定配套的法律范,增强金融科技监管的适应性;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加快监管科技的应用,提高金融科技监管的效率;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制定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

关键词:金融科技 监管科技 金融监管  法制路径



引 言

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 “金融科技委员会”[0],增强“监管科技”在实践中的应用。201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研究与应用。[0] 2018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0] 201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召开会议,督促各方主体逐步确立金融科技监管规则体系,完善创新管理机制,营造有利于金融科技发展的良性政策环境,“逐步建立金融科技监管规则体系”,“持续强化监管科技应用,提升风险态势感知和技防能力,增强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0] 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针对金融科技领域的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助贷”机构准入条件要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提出由国家对应监管部门细化政策落实标准,规范行业发展的方案[0]。 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了完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具体意见。[0]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诸多关于金融科技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是,关于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律规范仍然存在诸多空白,法律体系尚未完善,难以为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制化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因此,构建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制路径意义重大。

一、金融科技的内涵

(一)金融科技的概念

2017年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金融科技(FinTech)所给出的一个国际通用的标准定义,即:“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够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应用、过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0]

金融科技是金融与科技的结合,它以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为载体,实现了传统金融服务数字化、智能化。但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不能等同而论,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会2017年给出的定义来看,金融科技覆盖在“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0] 这四大领域,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科技的一种表现形式。金融科技致力于提供给金融消费者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利用先进技术的优势,使其打破了传统金融服务模式,超越了地域范围的限制,在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之间架起了一道实时的虚拟桥梁,做到信息全程可追溯,资讯信息透明化的同时,也使得金融消费者由被动接受信息的一方转为主动接受信息的一方。近年来,金融科技企业作为金融科技的应用主体,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猛。目前,全球前30强金融科技企业具体名单如表1所示。







表1 全球前30强金融科技企业一览表

公司名称

国别

(总部地址)

服务对象

企业性质

估值

(亿美元)

蚂蚁金融

中国

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

金融服务

1500

陆金所

上海

中小企业/个人客户

财富管理

394

京东金融

中国

企业/个人

金融服务

205

Stripe

美国

企业

互联网支付处理服务

205

微众银行

深圳

企业/个人

普惠金融

110

One97communications

印度尼西亚

个人

移动支付

100

Coinbase

美国

个人

数字货币交易

80

金融壹账通

深圳

金融机构

金融科技咨询

75

robinhood

美国

企业/个人

股票交易

53

SOFI

美国

个人

金融贷款

45

caeditkarma

美国

个人

理财服务

40

NuBank

巴西

个人

信用卡金融服务

40

TRANSFERWISE

英国

企业/个人

国际汇款转账服务

35

银联商务

中国

企业/个人

支付与信息服务

32

Oscar

美国

个人

健康保险

32

Circle

美国

企业

社交支付

30

Uipath

美国

\

机器人自动化

30

度小满金融

北京

企业/个人

金融服务

29

Plaid

旧金山

企业/个人

金融科技服务

27

N26

柏林

企业/个人

金融服务

27

Brex

美国

企业

信贷服务

26

Confluent

美国

\

数据/信息处理

25

Gusto

美国

小型企业

提供健康、赔偿福利

20

Zenefits

美国

小型企业

HR 管理

20

Avant

美国

个人

金融贷款

20

Affirm

旧金山

零售商/个人

贷款服务

18

Devoted Health

美国

个人

医疗保健

18

REVOLUT

伦敦

企业/个人

在线支付服务

17

Dataminr

纽约

\

信息服务

15

正奇金融

合肥

中小企业

融资服务

14

(二)金融科技的特点

1.低成本高效率

金融科技依托于大数据和数字化信息技术,在监控资金流和信息处理上有着传统金融无法比拟的优势,其便捷性与高效性使得金融科技产品为过大年轻群体所喜爱。相对于传统金融模式,金融科技启用成本上更加低廉,节省了金融机构相当一部分的人力劳务费用,而用户只需下载相应的应用程序就可以获取符合自己需求的金融服务,在实际应用上也更加灵活多变,实现金融信息实时可追溯。

2.覆盖范围广

传统金融以金融机构和网点为中心,在辐射区域内为有需求的人们提供金融服务,但在数字化全球热潮以及互联网+日益深入的背景下,传统金融服务已经不能够满足人们对于金融服务便捷化、人性化、全面化的服务诉求,而金融科技不受距离影响,数字化信息技术使得金融科技的覆盖范围大大提升,与此同时也提升了金融服务的获得性和普惠性。

3.有效降低风险

金融科技通过先进的技术,革新了风险投资组合,有效地分散了风险,提升了资金运转,从而增强了金融风险管控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这有利于优化金融科技的资源配置,更好地协调各方机制,预防和管控风险,维护金融科技的稳定性发展。

二、金融科技监管的必要性

  1. 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

金融科技是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深入应用和创新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区域链、人工智能是金融科技的代表性技术,技术的进步加快了金融业的科技化程度,金融领域正处于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发展阶段。[0] 毕马威发布的半年度《金融科技脉搏》分析报告中阐述了2020上半年全球金融科技投资趋势。该报告显示,2020年上半年全球金融科技投资总额有所下降,2020上半年全球金融科技总投资额为256亿美元,涉及1221笔交易,经历了2018年爆发式的增长后,全球金融科技交易金额和数量的增速有所放缓,但这只是金融科技投资表现出的正常增长波动,金融科技市场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在2020年这一特殊时期,金融科技企业面对新冠肺炎疫情仍然稳健投资,2020年上半年的金融科技投资保持了较为强劲的势头,在全球投资交易中占122亿美元。2016—2020年全球金融科技投资情况具体如图1、图2所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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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16-2020年全球金融科技总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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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16-2020年全球金融科技各季度投资情况


目前,金融科技总体上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支付结算。金融科技在支付结算领域主要应用形式为数字货币、移动支付、比特币、分布式总账等[0]。 在零售类支付中,支付结算主要包括移动支付、点对点汇款和数字货币;在批发类支付中,支付结算主要包括跨境支付和虚拟价值交换网络。[0] 二是存贷款与资本筹集。其业务主要包括 P2P 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三是投资管理。投资管理主要包括智能投资顾问和电子交易两个方面,智能投资顾问主要应用于财富管理,反映了金融领域智能化和自动化的发展,电子交易包括线上证券交易和线上货币交易[0],体现了金融交易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四是市场设施。市场设施主要是跨行业通用服务设施和技术基础设施[0],更能体现金融发展的科技化水平,前者主要包括客户身份数字认证和多维数据归集处理,后者主要包括分布式账户、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设施。

当下,金融科技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引起了广泛关注。未来,金融科技这一新兴行业还将持续深入发展,各国也将其视为金融业发展的重点,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并探寻有效的监管路径。

  1. 金融科技的风险

  1. 法律风险

我国金融科技发展迅速,但目前针对金融科技配套监管的法规相对滞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存在着监管法律空白和法规冲突,民众缺乏对金融科技风险的认知,并未形成统一的社会共识,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进行非法活动,给人民群众造成财产损失。

  1. 监管风险

金融科技数字化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优势使得潜在的传统金融风险更加隐蔽,更容易形成风险集聚,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适用于新业态风险的监管模式,传统金融监管部门尚且没有资金与人力对金融科技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把控,也很难对金融科技市场进行预判和警示,因此一旦风险爆发,金融科技所带来的风险将比传统金融市场失灵更具破坏性和传染性,加之金融科技市场准入门槛低,恶意竞争时有发生,监管缺失以及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更加剧了行业乱象,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1. 数据风险

金融科技运用技术创新使得金融服务以网络交易的形式提供给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需要实名登记,这有利于金融主体完善征信体系,及时追溯用户信息以避免用户失信造成的损失,但这种形式也给一些“有心人”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安全风险日益严峻,加之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致使大量用户信息泄露,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

4.技术风险

金融科技运用技术创新使得金融服务以网络交易的形式提供给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需要实名登记,这有利于金融主体完善征信体系,及时追溯用户信息以避免用户失信造成的损失,但这种形式也给一些“有心人”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安全风险日益严峻,加之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致使大量用户信息泄露,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

5.网络风险

金融科技主要依托于先进技术,使传统金融服务向智能化、数字化、技术化发展,但网络环境本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脆弱性,一旦出现系统停机,或者被黑客攻占,将会引起金融市场的震荡以及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损失,造成不可估量的毁灭性后果。如2018年美国汇丰银行遭到黑客攻击,致使万人信息遭到恶意披露,给用户和金融机构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1. 金融科技监管的意义

1.有效调整新型金融社会关系

大数据时代下,数字化信息技术、云计算等先进科技手段的蓬勃发展推动了金融科技的兴盛繁荣,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信息时代的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发生转变,这就必然催生出一种以金融科技为核心,金融科技企业、普通消费者、监管机构为三方主体的新型社会关系。而监管的缺失,致使用户在这一新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加深主体之间的矛盾。因此对金融科技进行有效监管,是妥善调节新型金融科技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

2.维护金融市场体系稳定

对金融科技进行有效监管能有效整顿金融科技行业乱象,妥善配置市场资源,有力打击恶意竞争,确保金融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维护金融科技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确保各大金融主体公平公正地参与良性竞争。一定程度上避免金融市场失灵的现象发生,减少其整个行业的风险偏好,使得金融市场体系趋向平稳。

3.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金融科技进行有效监管能有效整顿金融科技行业乱象,妥善配置市场资源,有力打击恶意竞争,确保金融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维护金融科技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确保各大金融主体公平公正地参与良性竞争。一定程度上避免金融市场失灵的现象发生,减少其整个行业的风险偏好,使得金融市场体系趋向平稳。

4.为金融科技指引方向

金融科技监管从上层建筑的层面为金融科技指明了发展方向,引导金融科技与社会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把握金融科技发展的历史脉络,探索其本质和规律,使金融科技这一新兴事物在历史的轨道上茁壮成长。

三、金融科技监管模式

金融科技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国际社会上尚没有把握其本质和发展规律,其还处于动态演变的过程中,还未形成普遍通用的监管模式,但各国结合相应国情,积极尝试,并在这一领域做出实践,具体的监管模式如下:

(一)实验性监管:沙盒监管模式

1.沙盒监管历程

2008年经济危机几乎摧毁了全球全部发达经济体的金融体系,后危机时代经济衰退使人们关于金融创新的认知从偏激重回理智,各国纷纷抓紧机会试图在这一轮的发展中领先。“英国便是在此时提出了全力打造‘金融科技全球领导者地位’的口号。为此,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于 2014年10月推出了 ‘创新工程’(Project Innovate) 项目,同时建立 ‘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 ,为金融科技创新者提供了解金融监管规章、实现与监管对接、协助取得许可授权等各类支持。2015年11月,FCA 向英国财政部递交了一份名为《监管沙盒》的可行性和实用性报告,并于 2016 年正式启动该项目。” 要求从事金融创新的企业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照FCA 特定的审批程序,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在监管机构营造的实景测试环境中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监管沙盒旨在创造一个既可测试企业创新产品及其潜在风险,又能确保消费者得到完全保护的“监管实验区”。就是说,监管沙盒在监管机构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且严防金融风险外溢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监管条例,减少金融创新中的规则阻碍,最终达到平衡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风险的目的。主要国家监管沙盒实践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主要国家监管沙盒实践情况

国家

澳大利亚

英国

新加坡

实行时间

2017年2月

2015年11月

2016年6月

施行范围

不得是已经获得该类金融服务许可证或信贷许可证的人,也不得是该类持证人的授权代表,并且也不得为前两者的相关法人团体。

新兴科技创新机构

及传统金融机构

仅局限于

Fintech 领域

监管主体

证券与投资委员会

(ASIC)

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金融科技署

(Fintech office)

主要内容

授权符合条件的公司在没有依据公司法或国家信贷法持有金融 服务许可证或信贷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其符合条件的产品或服务进行长达 24 个月的测试。

金融创新机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 FCA 特定的审批程序,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后,允许金融科技创新机构在适用范围内测试,FCA 会对测试过程及情况进行监控、评估,以判定是否给予监管授权并在市场上予以推广。

法律监管允许传统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既定的“安全区”内试验各类创新,甚至可以根据“试验结果”修改和提出新的法律制度。

2.监管沙盒模式的实践

就实践来看,英国无疑走在了各国的前列。从2016年5月至今,FCA 已开展了五个批次的试验,具体监管沙盒试验情况如表3所示。[0] “FCA于2017年10月公布的《监管沙盒经验报告》显示,迄今为止,沙盒测试已出色地达到了其初设的四个目标:一是帮助企业极大减少创新进入市场的时间和成本。第一批次的受测企业已经有75%成功完成了测试,在该批次中90%的企业会向市场推出其受测产品,大多数受测企业在测试结束后都获得了完全授权;第二批次的受测企业也已经有77%在测试中获得了进展,预计其测试产品投放入市场的比例将会逼近第一批次。二是有利于创新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在第一批次受测企业中,有40%在测试过程中或成功完成测试后获得了融资。三是促成产品在受测后有效地走向市场。FCA在前两批沙盒试验中共收到146份申请,其中有50份被接受,42个项目已经完成或正在测试中,在第一批受测企业中,有1/3的企业会在向市场推广该产品前,根据测试中的经验对自身进行修正。四是通过 FCA和受测企业的合作,为新产品建立合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FCA为所有的受测项目制定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为一些特殊情况量身定做了个性化的保障措施。例如,FCA要求参与沙盒测试的所有公司提前制定好退出计划,以保证测试能够在出现任何异常情况时关闭,并最小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潜在损害。”[0] FCA五个批次的监管沙盒试验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FCA五个批次的监管沙盒试验情况

测试批次

申请时间

申请数量

测试数量

开始时间

测试期限

通过数量

第一批

2016年7月

69

24

2016年10月

6个月

18

第二批

2017年1月

77

24

2017年5月

6个月

暂无

第三批

2017年6月

61

18

2017年11月

6个月

暂无

第四批

2018年7月

69

29

2019年2月

6个月

暂无

第五批

2019年4月

99

29

2019年5月

6个月

暂无



3.监管沙盒的优点

(1)有利于金融科技的创新

在过去,由于监管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大大的提升了创新者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同时,因为监管力度不足导致投资机构对新型金融产品的估值过少,使创新者缺少资金支持并丧失创新热情。一方面监管沙盒模式提高了创新效率;另一方面,监管沙盒宽松的准入门槛使被传统监管模式拒之门外的产品拥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使金融创新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极大的提升。

(2)有利于金融科技监管水平的提升

监管沙盒使研发主体、监管主体、消费主体同时进行互动,一改以往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上下级垂直监管方式,促进了政府与市场参与者的平等有效沟通以达成良性合作。监管机构可以深度参与到市场与产品创新中,与创新者进行有机的结合。监管者能及时更新监管政策,被监管者能及时调整产品使监管科技和科技齐头并进,打破了监管力度和市场创新活力的对立局面。

(二)技术性监管:监管科技

1.监管科技的内涵

“监管科技”是中国学者将英文“Regtech”翻译而来的概念,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官方文献中,通常“以监管科技(Regtech)的表述出现,即认为‘Regtech’等同于监管科技。”[0] 然而监管科技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因为监管科技已不单纯是一个纯理论问题,而承载了经济、社会、政治制度改革的问题。“Regtech最早由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首席科学顾问马克·沃尔波特爵士于2015年3月在《金融科技之未来:英国作为全球金融科技的领先者》报告中使用,他认为,金融科技应用中的诸多技术,如网络技术、大数据、机器学习等可应用于监管和合规,使金融监管和合规报告更加透明、高效和有效,将为金融业的变革和创新提供重大机遇;监管机构应该参与技术在监管自动化中的应用,创建以技术为中心的先进的监管基础设施,提高监管效率,此即为监管科技。”[0] “狭义的Regtech仅仅指金融机构内部的合规程序通过使用科技的辅助手段变得更加有效和高效,比如自动化监管报告。广义的Regtech还包括为了与金融行业的电子化发展同步,监管机构对技术创新加以利用,比如监管者通过统一数据格式、建立兼容的API接口和机读监管机制等提高监管效率。”

[0]

2.监管科技的特点

监管科技是以技术为本位的智能监管模式。技术在当代社会已经发生了质变,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尤其是大数据等新兴科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实现了金融监管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技术是新型监管科技区别于传统监管科技的首要要件。监管科技是以数据为核心的监管模式。监管科技依赖于现今发达的大数据,依靠数据上传,数据共享,数据分析提高监管效率。在数据获取途径面前平等的监管机构和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市场参与方有利于改善过去从上到下垂直的监管模式。监管科技是一种动态化的监管模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监管雷达、特殊算法等技术,以其精准、高效、快速的特点对金融市场进行实时精准监管。

3.监管科技的优点

传统的监管理论要求市场主体向监管机构进行主动披露,以有效地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自上而下”的垂直金融监管体系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对立起来。但在技术性监管模式下,监管者可以借助科技手段及时有效地获得数据,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可平等的进行数据共享,进行有效沟通。科技监管模式将由监管方单方面向下治理转为协同治理,监管扁平化结构将取代过去层级制的监管,它是一种新型的平等互利关系。

综上,监管沙盒模式以模拟实验为核心,监管机构在满足保护消费者或者投资者权益、严格防控金融风险之后,适当放宽相关监管规定,减少金融科技创新过程的规则障碍,鼓励更多的社会创新方案投入并应用,最终实现金融科技创新和防范管控风险。科技以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为本位将其运用在监管、监控、报告及其他合规场景中从而实现监管。实验型监管和技术型监管各有千秋,两者都为当今社会的金融市场中必不可少的有效监管手段。

四、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制路径

(一)依法监管,弥补监管法律空白,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

数字化经济时代,数据带来了全新的数字文明,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科技化程度越来越高[0],金融科技发展迅速,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然而金融科技的监管法规却存在着滞后性,在某些金融科技领域还存在着监管法律的空白,这容易导致风险集聚,形成系统性的监管风险甚至引发潜在的风险外溢[0],不利于金融科技监管的有序进行。因此,为了金融科技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紧随金融科技发展的步伐,明确金融科技监管的内容及范围,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弥补其监管的法律空白,使金融科技监管真正有法可依,促进金融科技监管的有序进行,健全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

(二)适度监管,把握好金融科技监管的“度”,促进金融科技创新性发展

根据国际监管经验,适度监管的监管理念[0] 已经成为金融科技监管的共识,有效的监管需要把握住金融科技监管的“度”,平衡好金融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关系。“依据风险防控与发展引导的原则,理清监管责任与职责范围,建立和完善对 Fintech 的监管体系。”[0] 采取友好型的适度监管[0]方式,在规范金融科技监管的前提下,制定适度宽松的法律法规,给予金融科技适当的指导,赋予金融监管机构部分的自由,为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推动构建灵活的、具有时效性的监管机构,这有利于平衡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关系[0],推动金融科技的创新性发展,充分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

(三)适应监管[0],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增强金融科技监管的适应性

当今时代,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区域链技术蓬勃发展,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日渐增强,以金融科技为重点的新兴金融业迅猛发展,原有的监管法律与监管理念逐渐地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与金融科技的发展产生冲突,阻碍甚至抑制了金融科技的创新性发展。因此,顺应时代发展,在系统的监管机制下,采取主动型的监管理念[0],适应监管,根据金融科技的发展及时制定与之配套的监管法律法规,制定与新技术相适宜的监管路径,增强金融科技监管的适应性尤为重要。我们应当采取“适应性”“主动性”的监管原则,积极推进构建真正有效的实时动态监管体系[0]

(四)协同监管,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

随着网络的扩展,“互联网+”在金融领域显示出了强大的活力,伴随而来的网络安全问题十分突出,也给金融科技的发展带来了不可忽视的监管风险。在金融科技监管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居于重要位置,保护金融消费者是其基本原则之一[0]。因此,强化信息保护,用法规制网络发展,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金融科技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力度,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协同金融市场各方法律法规,有利于统筹协调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完善金融科技监管协调机制[0]

(五)创新监管,加快监管科技[0]的应用,提高金融科技监管的效率

如今,蓬勃发展的新兴金融科技带来了新的监管风险,传统的金融监管风险依然存在,新旧监管风险的叠加要求我们必须要加快监管科技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应用实践,有限的监管资源、高额的监管成本也要求必须要创新监管方式以适应新发展、新要求。因此,将科技转化为具体的监管法律制度是创新监管的关键,监管科技的应用创新有利于更好地防控监管风险,减少监管成本,统筹协调各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技术的进步能够实现监管信息的高水平互联与共享,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有利于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0] “科技进步必将构建一个以大数据和数字身份识别为基础的全新的金融监管框架。”[0] 与此同时,吸收借鉴“监管沙盒”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创新出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道路。

(六)合作监管,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制定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0]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世界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整体。中国作为金融科技发展较快的国家,应当积极参与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一个具有前瞻性、系统的国际金融科技监管体系。所谓“合作才能共赢”,积极的合作交流有利于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各国多样化的监管理念、监管规则并不利于金融科技的全球化发展,多样的金融科技监管规则甚至会引发矛盾和冲突,增强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因此,合作监管,金融科技的可持续、全球化发展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需要各国积极参与制定统一的金融科技监管规则、协商建立全球范围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0]

结语

梁启超曾言,“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吕氏春秋》中也曾指出,“故治国无法而乱守,法不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异时移,变法宜矣。”[0] 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是稳定金融市场的必要手段。因而金融科技的发展需要法,需要与时俱进的监管法规来推动其可持续发展,需要宽松灵活的监管规则来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促进其创新性发展。为此,我们也在为探索出一条更好的金融科技监管法制路径而不断的努力,适用更好的监管机制来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

构建金融科技监管法制路径,一方面,根据风险管控和预防原则,适时适度地依法监管,明确统一的监管理念和监管规则,紧随金融科技的发展,适时调整监管法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推陈出新,反思革新原有的监管模式,实现监管创新,借鉴创新,吸收国际金融科技监管的经验,从各国金融科技监管中获取教训和启示,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科技监管路径。具体而言,金融科技的监管路径可以从依法监管、适度监管、适应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合作监管六个方面来不断探索,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规则,健全金融科技监管体系。

新时代背景下,金融市场瞬息万变,金融科技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新的发展风险对金融科技的法制监管也提出了新要求。德沃金说到:“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0] 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法律尤为重要,探索更好的金融科技监管法制路径有利于更好地应对新发展带来的风险,优化金融监管资源的配置,降低金融科技监管成本,统筹协调金融监管机构,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激发金融科技发展的创新活力,促进金融科技可持续发展,提升普惠金融的发展水平。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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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2018(05):69-91+205-206.

[9] 韩俊华,周全,王宏昌.大数据时代科技与金融融合风险及区块链技术监管[J].科学管理研究,2019,37(01):90-93.

[10] 刘江涛,罗航,王蕊.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二维逻辑——基于监管科技与科技驱动型监管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19(05):22-27.3

[11] 霍月红.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实践[J].中国金融,2019(09):81-82.

[12] 申嫦娥,魏荣桓.基于国际经验的金融科技监管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8(05):139-144.

[13] 张永亮. 推进金融科技监管法治化[N]. 浙江日报,2018-05-14(010).

[14] 臧俊恒. 人工智能与金融科技监管[N]. 中国经济时报,2019-06-28(005).

[15]李有星,王琳.金融科技监管的合作治理路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9(01):214-226.

[16] 杨松,张永亮.金融科技监管的路径转换与中国选择[J].法学,2017(08):3-14.

[17] 张永亮.中国金融科技监管之法制体系构建[J].江海学刊,2019(03):150-156.

[18] 梁启超.《变法通议》第二章之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J].《时务报》,1896(08).

[19] 德沃金.《法律帝国》[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01):40.

[20] FCA ,Regulatory sandbox. https: / /www.fca.org.uk/firms/regulatory-sandbox , 2018-04-15.

[21] FCA ,Regulatory sandbox lessons learned report. https: / /www . fca.org.uk/publication/research-and-data/regulatory-sandbox-lessons-learned-report.pdf , 2018-04-15.

[22]http://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data/file/413095/gs_15_3_fintech_futures. pdf ,2017-05-23.



*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法制路径构建研究》。项目编号为:201910341045。本项目参与者有:黄荷露、庄璐、王洋、王静茹、徐语新。

浙江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乡村治理数字化法制体系建设研究(2020TD002)”、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监管科技应用之规制体系构建研究”(20NDJC15Z)的阶段性成果。

**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法制路径构建研究》。项目编号为:201910341045。本项目参与者有:黄荷露、庄璐、王洋、王静茹、徐语新。

* 作者简介:

王静茹,女,山东省济南市人,浙江农林大学本科在读,法学专业2018级,QQ号2752647773;

王洋,女,辽宁省兴城市人,浙江农林大学本科在读,法学专业2018级,QQ号790447994;

徐语新,女,浙江省台州市人,浙江农林大学本科在读,法学专业2018级,QQ号2808879089;

* 指导老师:张永亮,男,河南省方城人,浙江农林大学法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0] 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成立于2017年5月,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

0]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银发〔2019〕209号。

0] 参见习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0]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官网,http://www.gov.cn/xinwen/2019-03/09/content_5372294.htm,2019年10月2日访问。

0] 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8月8日发布。

0] 同注2。

0] 皮天雷,刘垚森,吴鸿燕.金融科技:内涵、逻辑与风险监管[J].财经科学,2018(09):16-25.

0] 李文红,蒋则沈.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与监管:一个监管者的视角[J].金融监管研究,2017(03):1-13.

0] 赵鹞.Fintech的特征、兴起、功能及风险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6(09):57-70.

0] 参见毕马威:2020上半年金融科技脉搏报告 | 互联网数据资讯网-199IT | 中文互联网数据研究资讯中心-199IT,https://www.199it.com/archives/923534.html.2020年11月25日访问。


0] 王均山.金融科技生态系统的研究——基于内部运行机理及外部监管机制视角[J].上海金融, 2019 (05):83-87.

0] 李文红,蒋则沈.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与监管:一个监管者的视角[J].金融监管研究,2017(03):1-13.

0] 李文红,蒋则沈.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与监管:一个监管者的视角[J].金融监管研究,2017(03):1-13.

0] 李文红,蒋则沈.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与监管:一个监管者的视角[J].金融监管研究,2017(03):1-13.

0] FCA ,regulatory sandbox, https: //www.fca.org.uk/firms/regulatory-sandbox , 2018-04-15.2019年10月8日访问。

0] FCA ,regulatory sandbox lessons learned report. https://www.fca.org.uk/publication/research-and-data/regulatory-sandbox-lessons-learned-report.pdf,2018-04-15.2019年10月8日访问。

0] 张永亮.金融监管科技之法制化路径[J].法商研究,2019,36(03):127-139.

0]https://assets, publishing, service, gov. 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data/file/413095/gs_15_3_fintech -futures, pdf, 2017-05-23.2019年9月2日访问。

0] 杨东.监管科技: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与维度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2018(05):69-91+205-206.

0] 韩俊华,周全,王宏昌.大数据时代科技与金融融合风险及区块链技术监管[J].科学管理研究,2019,37(01):90-93.

0] 刘江涛,罗航,王蕊.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二维逻辑——基于监管科技与科技驱动型监管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19(05):22-27.3.

0] 霍月红.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实践[J].中国金融,2019(09):81-82.

0] 申嫦娥,魏荣桓.基于国际经验的金融科技监管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8(05):139-144.

0] 申嫦娥,魏荣桓.基于国际经验的金融科技监管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8(05):139-144.

0] 刘江涛,罗航,王蕊.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二维逻辑——基于监管科技与科技驱动型监管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19(05):22-27.

0] 张永亮. 推进金融科技监管法治化[N]. 浙江日报,2018-05-14(010).

0] 申嫦娥,魏荣桓.基于国际经验的金融科技监管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8(05):139-144.

0] 臧俊恒. 人工智能与金融科技监管[N]. 中国经济时报,2019-06-28(005).

0] 霍月红.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实践[J].中国金融,2019(09):81-82.

0] 李有星,王琳.金融科技监管的合作治理路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9(01):214-226.

0] 张永亮.金融监管科技之法制化路径[J].法商研究,2019,36(03):127-139.

0] 霍月红.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实践[J].中国金融,2019(09):81-82.

0] 杨松,张永亮.金融科技监管的路径转换与中国选择[J].法学,2017(08):3-14.

0] 霍月红.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实践[J].中国金融,2019(09):81-82.

0] 申嫦娥,魏荣桓.基于国际经验的金融科技监管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8(05):139-144.

0] 参见《吕氏春秋·览·慎大览》,载古诗文网https://so.gushiwen.org/guwen/bookv_4080.aspx,2019年10月12日访问。

0] 参见德沃金.《法律帝国》[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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