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技术转移机构对我国成果转化的启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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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技术转移机构对我国成果转化的启示

刘金鑫

大连交通大学 辽宁省 大连市 116021



摘要:日本作为世界科技强国,在科技立国的过程中设置了形式多样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为了促进产学研合作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了巨大的力量。本文将对日本的技术转移机构(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TLO)为研究对象,对其发展沿革、运营机制等进行分析,总结其成功的经验,及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TLO


一、日本TLO的成立背景

众所周知,日本作为亚洲的一个岛国,国土面积大仅相当于我国的二十五分之一,但在世界范围内却是名副其实的制造大国和科技强国。“日本制造”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一直是倍受世界各国青睐,例如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最新型的波音787客机,35%的核心技术是日本提供的,机体采用了日本东丽公司开发的炭纤维复合材料;主翼由日本三菱重工业公司制造;驾驶舱由日本川崎重工业公司制造……。”[1]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然而日本强大的制造业的背后与其科技立国的政策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分不开的。

知识经济背景下,国家、企业、高校为了促进科技发展,都对科技成果转化产业提出了要求,1998年日本政府颁布《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以来,日本大学和各地纷纷设立经政府审核认可的技术转移机构(简称TLO),TLO作为这一种中介机构主要是发掘(承接)来自大学、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并将实施权转让给企业,然后将转让费的一部分作为收益返还给大学、科研机构(发明者)。[2]机构享有专利申请优先、申请费用减免等诸多优惠措施,主要分布在研究型大学内和一些经济发达区域。根据TLO与大学的关系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校企型TLO和区域型TLO。

二、日本TLO的类型

校企型TLO

  校企型TLO起初大部分都是高校的内设机构,由学校选派专业人员,自主管理经营,对外行使法人资格。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学校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信息发布、转化开发、专利申请、向企业的技术转让、转移活动等。校企型TLO初期的优点是便于学校的统一管理经营,在组织实施成果转化、开发及技术转让、转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明确清晰,收益分配简单。但由于人员由学校内部选拔存在着缺乏成果转化开发、技术转让、转移的经验不足的风险。校企型TLO后期为了避免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有的学校出资成立控股的独立机构,学校与TLO之间是单纯的业务委托和出资入股的一对一关系。这种类型在国立大学2004 年法人化以前较多,它拥有专门的经营成果转化、专利申请、技术转移和转让人员,对学校科研成果应用前景、市场需求、商业化开发及资金的运作管理等方面更加专业化。但缺点是学校获得的科研成果转化开发、技术转移和转让收益会相应减少。例如东京大学TLO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由东京大学全资成立的子公司,成绩一直名列日本科技成果转化的前几名。1998年设立,成立之初称为“CASTI”,2004年随着东京大学法人化,才更名为“东京大学TLO”。

区域型TLO

区域型TLO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既独立于大学又与大学有广泛业务关系的TLO机构,它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性和广泛的业务范围,不是单一的面向固定的大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业务,而是与多所大学同时进行业务合作,从而充分利用不同地域、不同学科高校的优势资源,广泛开展成果转化开发与技术转让、转移业务。区域型TLO具有比较齐全的专业人才队伍,与高校联系广泛,与企业关系密切,有丰富的市场化运作经验,能够帮助高校实现成果转化收益最大化。通过与多所高校和企业的业务合作,既保证了自身的业绩和收益、促进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又推动了国家产业技术水平的升级,是日本政府提倡发展的TLO机构。例如,关西TLO就是外部独立型TLO的典型,该公司自1998 年成立以来,承担技术市场调研、专利申请、技术转移等大学委托的内容。相继与京都大学、和歌山大学、芬兰阿尔托大学等国内外多所大学签订了业务委托的合约,是日本TLO中运营业绩较为突出的机构。作为企业与大学沟通合作的桥梁,面向大学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管理;面向企业主要是将大学的技术成果介绍给企业。具体步骤是1、发掘研究成果,并与研究者洽谈。2、进行技术评估和市场调研,形成评价报告。3、协助申请专利。4、向国内外产业界发布专利信息,进行专利的营销活动,实施技术转移。2019年10月更名为TLO京都,确定了国际化运营战略,在进一步强化与国内高校和企业合作的同时,将技术转移的目标延伸到欧美国家的企业,并与国外大学建立联系,形成了国内外合作、共同享有专利、在国际市场中寻求各类企业最适合的技术成果和专利产品的TLO经营发展新格局。

目前,日本政府认可的50 家TLO机构,每年均可从政府获得3000万~5000 万日元的资助。[3]专利许可与技术转让的收益分配一般为:30%归成果研发人员,30%归研发人员所在的学院或研究所,30%由TLO机构留用,10%归大学校方。如早稻田大学规定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的收益,除校方扣除10%的管理费后,剩余部分由研发人员、所在单位和TLO机构分配。

三、日本TLO模式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1、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重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构人员素质和队伍建设,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我国目前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工作人员多为普通管理人员,既缺乏有专业背景的技术人才,又缺乏懂法律、市场、企业和金融知识的专门人才,难以对一项科研成果做出比较准确的技术评估、开发价值、企业需求、市场预测等分析判断,造成机构职能无法充分发挥,影响高校成果转移转化的效果。所以,必须重视成果转化机构人员的组成与配备,可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多渠道、多方式吸引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加入成果转化工作中。

2、增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构的职责,加大政府对科技转化机构的经费支持,为科技成果能够顺利转化筑起稳固的资金保障。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技术创新过程,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启动初期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保障。政府应对科研能力较强、成果产出量较多的高校转化机构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并制定较完善的激励政策和措施,使成果转化机构有一定资金积累和较充足的经费保障,以便吸引高层次专业人员和复合型人才的参与,并有能力支持更多科研成果进入转化开发阶段。

日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依托TLO运营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除以上提到的两点外,还有着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环境和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使其发挥了将高校与企业连接起来的桥梁作用。中国与日本国情不同,借鉴日本的经验与做法,还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在实践中摸索出真正适合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之路。

[1]徐静波.日本的底力[M]上海:华文出版社 2019:4-5

[2]韩振海,等.日本技术转移机构(TLO)的营建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