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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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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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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7-01-11
作者:
朱新才
经济管理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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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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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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