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论的工程监理行业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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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论的工程监理行业问题研究

李祥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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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工程建设业主和监理的内部代理黑箱,结合工程实践,发现监理人员和监理企业、业主与业主代理人,并不是单独的个体。分析了业主支付的费用数额与借调到监督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资格水平之间的博弈均衡点漂移机理,实践证明,监理企业不规范的营利行为是多年来监理企业服务质量不高、监理人员严重短缺、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工程监理行业的博弈问题分析。

关键词:监理企业;工程监理;利益最大化;博弈

工程监理制度于1988年试行,并于1996年强制实施。实践表明,工程监理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和加强职业安全管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工程事故与监理行业问题

虽然工程监理在工程监督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但是,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每年都发生仍然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从理论上讲,工程监理是项目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项目所有者提供智能技术服务的一个重要领域。行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技能和责任感,以及综合协调管理能力。然而,近年来,许多重大事故的司法调查和统计监测,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显示,事故主要原因不仅是建筑施工承包商和业主由于非法的命令,并且事实控制人员也不认真履行他们的工作。由于注册人数难以满足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注册监理工程师往往同时负责许多项目。监理行业的其他从业人员质量水平和责任担当能力也都难以满足建筑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由于数量有限,总监理工程师难以在岗位上履行其职责,低质量的监理人员大量涌现。工程监理行业已成为只有注册高素质人才、执业合格人才少的空壳行业。

二、基于博弈论的监理行为再分析

目前,各类媒体频频看到的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中的罪魁祸首,矛头多直指工程监理一线行业,该行业能够将所有建筑问题归咎于寻租、监管机构的勾结,甚至是社会道德的恶化。与监督员的呼吁相反,各种网络论坛充斥着监督员的评论和愤懑之词,这与学界的分析结果形成了鲜明对比。面对工程质量事故和各种安全事故由媒体披露,一方面是监理人员工作的尴尬和微弱的呼声,另一方面,它是公众和学术界的分析结论和下面的日益严格监督操作标准,但在现实中,项目质量和安全事故仍然是相同的。为什么建筑工地经常发生事故?监督人员是否认为事情不平衡,公众不满意?至于工程管理实践,可以看出上述结论的分析过程的分析,监督基于两个基本假设:(1)业主不具备项目管理的专业技能,监理是业主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2)业主只负责督促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这两点是工程监理制度从试点阶段向强制阶段的初步目标。图1显示了不同建筑参与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此基础上,所有以前的学术论文都分析了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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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委托代理关系

如图1所示上述理论分析和监测系统的设计中,简单化地就项目所有者作为一种抽象的现实话题而赋予它的物理特性,没有考虑到业主内部实际上存在多种委托和代理关系,各级委托在现场和施工管理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参与现场实际工作的三方负责人为监理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和业主代表。这种游戏模式的自然出发点是建筑单位是否违反规定的问题。图2中的博弈关系详细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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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监理、承包商、业主三方代理人博弈模型及业主、业主代表、监理人、承包商四方收益

  1. 假设:不认为监理人向业主的代理人寻租;不考虑监理企业对监理人的监督;不考虑业主对业主代理的监督;在承包人不违反规定、不寻租的情况下,当业主的代理人或监理人设租时,设租者将不会取得设租收益;假设在起始点,各方的约定既得利益为零,可得利益为零。

  2. 假设:发包人在成功寻租的情况下获得租金R,业主的实际损失为kR,k为损失的放大因子,k大于或等于1;在这种情况下,向业主代理人或监理人收取租金的费用为f1或f2;监事能够取得其活动成果的,由监事监督产生的费用对经销商和客户的罚款分别为F1和F2;它们被视为业主的收益,而不是业主代理人的收益。

  3. 一般来说,监理报酬的支付完全取决于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监理成果,即工程各部分的顺利验收;可以想象,如果项目没有通过阶段性验收,监理方就不能按时拿到报酬。对监理人来说,拒绝签署验收书,即拒绝自己的前期工作,即不能获得监理报酬。因此,为了使监理方利益最大化,很难拒绝在业主代理主导的部分和子项目验收形式上签字,最终在项目竣工验收形式上签字。

4.没有法律规定监理人有权组织工程验收,也没有法律规定监理人有权向建设企业支付资金;很明显,工程监理制度的设计意味着监理在工程现场的权力远远小于业主。

5.在现实中,中标施工单位在经过资格预审、招投标、评标、择优的投标阶段,不仅与各级业主代理人建立了密切的个人关系,而且建立了双方理解的博弈规则,取得了双方预期的付款。

6.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的可能性。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行业的“守法、诚实、科学、公正”的执业原则,对执业声誉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监理工程师只需要一级理性分析,业主代发包人知道施工单位可以向监理单位寻租。因此监理方深知与施工单位串通存在较大风险,长期从事监理行业的主体必须避免。

7.建筑公司向监理寻租的可能性。不仅监理以避免风险的专业声誉和不会与建设单位合谋,同时由于施工现场监督的力量小于业主代理人,承包商为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也只需要支付业主代理人寻租的成本,和完全不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的监督寻租;因此,无论业主的代理人是否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与承包方寻租,监督与承包方寻租的可能性都很小。只有在业主代建单位依法完全按照合同进行管理,各级业主代建单位公正廉洁,避免建设单位寻租造成损失的前提下,才能建立讨论。

8.相反,由于业主各级代理商发挥了重要作用于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当业主代理执行各种项目管理功能,他们有明显的自然人和经济特点的人,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属性;由于其在工程验收付款组织中的权力远大于监理,势必成为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寻租的主要对象。

9.在施工阶段,承包商寻租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因为在人、机器、材料、方法、环境等方面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施工单位通过自身的管理,完全能够满足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成本很高,工期无法保证,根本不可能有最终的利益。相反,通过支付少量的寻租成本,限制非法经营,最大化自身利益是一条捷径;因此,承包商在项目实施中只有一种策略是违反规定,向享有特权的业主的代理人或监事寻租。

10由于承包商不会选择通过自己的管理来达到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的策略,监督仅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工程质量完全满足规范的要求是不可能的,由于承包商和业主的寻租行为,不是主观愿意努力工作;因此,项目管理的三方代理中没有一方会采取努力行动战略,使项目的安全和质量完全符合要求。

通过在现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下对监理企业逐利行为的博弈分析和监理行业年报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可知派驻低素质监理人员是监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行为。监理行业从发展伊始,监理企业就成为强制监理制度不规范的受益者,并始终是监理行业人员素质低下,数量不足,履职不到位的获利推手。

参考文献:

[1]郑浩.声誉制度理论及其实践述评[J].经济学动态,2018(5):75-79.

[2]王建.建设项目委托代理关系的经济学分析及激励与约束机制设计[J].中国软科学,2018(6):77-82.

[3]任荛.工程项目参与主体行为的经济学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2018(4):14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