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事实劳动关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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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事实劳动关系

胡俊

胡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

摘要:我国当前的劳动立法中对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都做出了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包括有口头劳动协议、无效劳动合同、兼职劳动等,本文以事实劳动关系的具体表现为主线,拟就相应的立法规定,完善事实劳动关系制度相关的建议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后果

1事实劳动关系概述

1.1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规范程度来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就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只要对各自的意思作了表示并且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就已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概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有效的劳动合同,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

1.2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之间都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确立劳动关系方面的所达成的统一意思,但二者之间还存在很明显的区别:①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②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和设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一般不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更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的。③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保障其存续;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比如因为主体不合格而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就会被劳动行政机构责令强制终止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

2.1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及逃避了法定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又推卸了问题发生后的责任,而劳动者在劳动力严重过剩的情况下为赢得一个工作的机会也往往放弃权利。

2.2无效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可能基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不具备的原因而使得合同的效力为无效,也就在当事人间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3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它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这要取决于原单位是否有限制,如果原单位不限制,那该职工就可从事兼职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程序的就属于前者,否则就形成了后者。

3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3.1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从法律角度来看,可以概括为合法阶段——非法阶段——合法阶段三个阶段,并且三个阶段的法律责任各不相同:①第一阶段: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尽快补签。如果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遭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在此阶段没有补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终止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那会就进入第二个阶段。②第二阶段: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为非法阶段,法律责任相对比较大。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在此阶段没有补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终止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那就进入第三个阶段了。③第三阶段:从用工之日满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直接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已经订立了,当然这一阶段也是合法了,除了与劳动者保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还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2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3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定兼职劳动也需要区分非全日制和全日制两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而且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仅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不需要缴纳其他保险费;而如果是涉及到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则只要劳动者与原企业还存在工资、社保关系,那么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加班待遇、法定休假待遇等。与普通劳动关系相比,双重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就在于双方没有社保关系,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没有经济补偿关系。

4完善事实劳动关系的建议

4.1明确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书面化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是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发生纠纷时,将导致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被误判为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在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时应尽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4.2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欠缺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证据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相关权益产生纠纷时有发生。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时,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用人单位证明其与劳动者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上自然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4.3严格实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针对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类型用工的特点,分类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指导用人单位特别是私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到事前指导、事中管理、事后监督。

4.4应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但还应当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这不但要求用人单位将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登记,而且还要求用人单位将录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4.5应完善集体合同由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新招用的劳动者劳动报酬需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集体合同中预先按国家规定的底限标准约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如到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从而避免劳动报酬过高的风险。

注释:

[1]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月版.第200页.

[2]李桂兰、苏代平.谈谈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调研专刊.2008年第3期.第56页.

[3]王全兴,侯玲玲.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定义重构.中国劳动.2006年第3期.第19页.

参考文献:

[1]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4年第7期.

[2]贾俊玲.劳动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

[3]常凯:《劳动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2月版.

[4]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