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医疗垃圾处置情况的调查报告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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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医疗垃圾处置情况的调查报告

唐玫

唐玫(沈阳市东陵区卫生监督所辽宁沈阳110161)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8231(2011)2-0079-02

医疗垃圾主要是指在诊断、治疗、卫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患者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排泄物等。这些废弃物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可能。医院污物分为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包括:塑料金属类: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血袋、引流袋、试管、玻璃片、吸痰管、口杯、针头、压舌板等器材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像胶类:手套、胃管、尿管、吸痰管、肛管等;纸布敷料类:手术衣、床单、产褥单、纱布、棉球等;组织类:死婴、肢体、内脏、实验室动物尸体、病理标本等。生活垃圾包括剩余饭菜、果皮、果核、罐头盒、饮料瓶、手纸、各种包装纸、粪、尿等排泄物。这些医疗垃圾可能受到各种病菌的污染,有的带有大量乙肝病毒,其中的有机物不仅滋生蚊蝇,还可能传播疾病。医疗垃圾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隐患,随意堆放会污染大气环境,随意填埋会污染地下水源,随意焚烧会产生强烈的致癌物质——二恶英,处置不当就会污染环境,传播病菌,管理不严就流入社会,造成二次污染,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国务院、卫生部等都出台了相关条例,要求对医疗垃圾严格管理,实行无害化处理。特别是非典之后,国家更是加强了对医疗垃圾的管理力度。但近日频频有各大报纸媒体曝光,有的医院仍然存在医疗垃圾管理不严、流入社会等现象,给社会安全带来了隐患。医疗垃圾的处理问题一直是辽宁省沈阳市民关心的热门话题,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5日起施行。

据调查,我市现有医院、综合门诊351家,床位31529张,其它小型医疗单位和私人门诊近千家,全市日产医疗垃圾为13.6吨。而沈阳市原有的医疗垃圾焚烧设施日处理能力仅为5吨,有8吨多的医疗垃圾得不到及时处理。这些医疗废物有的仅经简单消毒或未经任何消毒便随生活垃圾排放,部分利用价值较高的医疗废物甚至直接进入废品回收系统。医疗垃圾所含病菌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倍乃至上千倍,而且由于其有机成分多,容易腐烂发霉,滋生蚊蝇,给市民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威胁。2006年5月1日在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新华村西1公里处开工建设医疗垃圾新建工程,项目总投资3600万元,处置规模为30吨/日,2007年1月1日投入正式运行。新建的医疗废物处置工程承担着全市9区4县日产医疗垃圾的接纳处置工作,不仅可以消灭市区大小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乡镇诊所的医疗垃圾也能全部消化处理,医疗垃圾日处理能力可达100%。同时,该设施新增了周转箱清洗消毒、DCS在线控制等先进系统,不仅可以彻底清除医疗垃圾中的有害病菌,对空气环境也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另外,沈阳还建立了医疗垃圾专业收集队伍,可确保沈阳市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及农村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在48小时内收运。

同时,对医疗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更为重要,要做到长期不懈地监督管理,并适时加大监督力度,做为卫生监督及环境保护部门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4、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5、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八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007年初我市个别医疗机构发生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深入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加大对医疗垃圾的监管力度,沈阳市环保、卫生、城建等部门于2007年4月联合对医疗垃圾的存放、转运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系统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倒卖医疗垃圾行为。4月6日,根据市民举报,沈阳环境执法人员一举端掉了3个回收医疗垃圾的黑窝点。当前,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加大检查及处罚力度,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排放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先后下发了文件,对不执行、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予以严厉的处罚。

近年来,我市的医疗垃圾排放工作在不断得到完善,随着新的医疗垃圾处理工程投入运行,以及卫生、环保等部门在此项工作中加大了监管力度,我市将彻底杜绝医疗垃圾的对广大人民身体健康的危害,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