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房屋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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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房屋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

李晓琪

道滘镇人民政府523170

摘要:房屋拆迁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向外扩张的必然结果,房屋拆迁必定会产生利益冲突及法律调整问题。随着国家、个人对公民财产观念的不断增强,保障房屋被拆迁人的权利成为房屋拆迁事务的重中之中。

关键词:房屋拆迁;被拆迁人补偿;权益保护

引言

房屋作为人类最基本赖以生存的资源,食、住等基本活动都离不开房屋的存在,应当得到充分而全面的保护。随着我国城市工业化的推进,政府对农村的土地大量征用,对城市的房屋拆迁,这些活动肯定会关涉到公民的私人房屋。因此,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理当给予相应补偿,如果双方不能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就会产生拆迁矛盾,甚至会侵犯到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

一、房屋被拆迁人补偿的概述

1.房屋被拆迁人补偿的概念

房屋被拆迁人补偿指因公用的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拆迁人,拆除现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并对拆迁房屋所有人予以补偿安置的行为。中国的土地房屋政策由于历史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房屋拆迁包括城市拆迁和农村拆迁两大基本类型,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房地制度。房屋拆迁行为既有民事行为的性质又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矛盾纠纷,既有民事行为纠纷也有行政行为纠纷,在严重的暴力事件等情况下还会演化为刑事案件。

2.房屋被拆迁人补偿的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影响地域广,拆迁矛盾案件数量多。举国上下都在规划城市建设,由此产生的房屋拆迁纠纷诉讼更成为社会性热点案件。

(2)违法拆迁造成被拆人的重大利益损害,钉子户现象层出不穷,拆迁人违反法定制度程序,没有对证据保全办理公证,运用不合法合理的恶劣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离房屋,此类事件的不断出现,让我国的拆迁补偿制度遭人质疑诟病。

(3)拆迁补偿的结果牵扯多数人的利益,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

(4)拆迁补偿工作复杂困难重重,房屋不仅是老百姓基本的生存的资源,而且是重要的财产。

二、房屋被拆迁人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公共利益条款的问题

该条例通过归纳式加罗列式的形式对公共利益的内容加以规定,但范围太模棱两可,地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力的界定过于模糊,致使房屋征收工作中缺乏实践操作性。只有空泛的制度指导而没有具体细化的可操作性措施,在实践中是不能够推行全国适用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可以通过政府的“规划性条款”来实现,这时行政机关既是“评委”又是“选手”,其征收决定的公平性值得怀疑,不利于拆迁活动的有效实施。

2.现行补偿机制的不完备

我国现行的法律虽然增加了征收及补偿条款,对征收补偿作了简单规定,但只是规定了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费用的大致范围,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虽然新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对于被拆迁人应本着公平补偿原则,但实践操作中往往难以做到让拆迁户满意,难以让民众感受到当局征收拆迁补偿活动的公平性。

3.补偿标准过低

我国通行的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类似房屋交换及两者相混合的补偿。且补偿之后的结果必须保证拆迁户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所以国家对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应该按照与被征收人房屋相当的价值进行补偿,并参考同期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价格。

4.司法救济机制缺陷

法律救济途径作为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就现行的我国房屋拆迁补偿的司法救济机制而言,它已经不能适应当下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出现的新形势了,不能应付越来越多房屋拆迁纠纷矛盾,新出现的案情争议点日趋复杂,因此,需要对我国的房屋拆迁补偿机制进行完善,既是不小的挑战也是一种时代的机遇。通过改进制度的相关缺陷,以同步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

三、房屋被拆迁人补偿制度的完善

1.立法界定

在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活动的推进中,我国的行政机关占主导优势地位,存在恣意决策现象,再加上我国司法制度不像判例法国家那么发达,不能通过审判案件来实现造法,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很弱。因此,从立法上对“公共利益”进行全方位规制是非常必要的。所有的房屋征收拆迁活动行为必须在法律中罗列的特定的“公共利益”范畴内,不能以笼统抽象“公共利益”代替。地方政府为了获取财政收入而进行的征收活动,在法律上应设为禁止性规定。

2.保障拆迁补偿相对人公众参与权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的不足之处,应当充分保障其他权益相关人的参与权利。需要由公众、利益关系人、政府权力机构组成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保证其他拆迁利益相对人也能够参与到此次工作中来。不妨借鉴西方国家关于环境污染案件中损害结果的审查机制,大胆引入公众听证程序,可以尝试将公益性审查机制大致分为公共利益调查和公共利益听证两步骤。首先,由政府房管部门牵头,选举利益关系人代表,由这两批人组成公共利益调查小组,对于房屋征收涉及公共利益的基本情况做一个专业而细致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汇总成纸质报告。其次,根据此次调查结果,举行相关听证会。最后,做出该项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最终认定。

3.提高我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现行的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实际落实情况是不尽人意的,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考虑到其他关键衡量因素的影响,例如地理位置、当地生活水平、楼层、日照、通风与否等因素的影响,且补偿的房价评估计算机制与我国当下市场房价的行情不相符合,导致房屋拆迁补助水平普遍偏低。因此,要将这两种情形纳入到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建构中来,通过面提高房屋拆迁补偿水准,发挥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最佳作用。

4.保障司法权的独立

当房屋被拆迁人的权利遭受侵犯时,司法救济应是最有效最重要的救济方式之一。但法院会在财务、人事等方面受到行政机关的重大影响。所以,这时法院作出的判决的独立性、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其严重结果将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被拆迁户的补偿标准将与房屋拆迁补偿遵循“公正补助”“公道补偿”的原则相去甚远。

5.引入司法调解程序

法律调解制度贯穿于民事审判始终,无论是庭前调解,还是审判进行中,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法官都会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一种“守夜人”人的身份引导整个法律调解的进行。民事诉讼的调解制度的价值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了私权的独立自由,节约了司法成本,可以有效缓解诉讼压力,提升了案件的结案率。让当事人更加信服法院的审判结果,从而执行服从法院判决。

6.扩大房屋拆迁补偿适用对象

房屋拆迁补偿的适用对象加以扩大,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首先,不妨学习加拿大的做法,通过修订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将因政府拆迁行为遭受损失的其他权利人也纳入补偿适用对象中来,例如房屋租用人。其次,其他权利人的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房屋被征收人,充分考虑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最后,对于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其他权利人应当负有主要证明责任,法院依据相关权利人的证明情况为基础来确认补偿金额,做到合理公正补偿。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立法的方法,明确对房屋拆迁“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同时构建公益性审查机制,对行政机关房屋拆迁征收权的行使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和限制;扩大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标准和适用对象的范围;对补偿制度的司法救济机制进行改进,做到保障司法权独立;使我国的房屋被拆迁人补偿制度逐步完备,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生活需要。以求通过进步完备制度设计,解决我国房屋被拆迁人补偿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矛盾。

参考文献:

[1]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和完善[D].刘瑾娴.新疆大学2017

[2]论我国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D].付姝.吉林大学2016

[3]我国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研究[D].蔡磊.江西财经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