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解纷机制下的法律人才培养实践环节改革初探——以模拟庭审为视角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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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机制下的法律人才培养实践环节改革初探——以模拟庭审为视角

陈新华

陈新华

[摘要]法律人才培养实践环节意在使学生在掌握法学相关理论基础上形成法律职业素质,运用所学法学理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其中,模拟庭审教学具有实训、示范和评价作用,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一环。但目前很多高校的模拟庭审存在模拟内容单一、课程设置不合理、表演重于实训等问题,应以多元解纷机制为切入点,从模拟内容、课程设置形式等方面进行变革。

[关键词]实践环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模拟庭审

一、我国法律人才培养实践环节存在的问题

1、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时间偏短

法学学科的实践性要求法学学生除掌握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外,必须通过实践获得法律人应具备的职业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表达能力)。以英、德、日三国的法律人才培养为例,其实践至少在两年以上,如英国是大学学习三年后,在律师学院培训一年以及实习两年;德国是大学学习四年通过考试后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再通过考试后方能取得法律执业资格;日本则是大学学习完并通过司法考试后,在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三年的法律实务教育,并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职业资格。目前我国法学专业人才是在大学学习四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实习一年即可获得法律执业资格。相比而言,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实习实践时间明显偏短,为此,在现行制度未变的情形下,必须通过加强在校学习期间的实践教学加以弥补。

2、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法学院校的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有如庭审观摩、案例研习、模拟庭审、法律诊所和司法实习等,上述实践教学大多是在理论课程中与之一起构成一门课,或者灵活安排,很少有以独立课程和必修课程的形式开设。以模拟法庭为例,在全国600多所法学院校中,绝大多数都设有模拟法庭,但只有少数将模拟庭审课程与传统的理论课程一起纳入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列入学期教学计划,具有相应学分。如北方工业大学在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模拟庭审为专业必修课,在第4学年开设,共计15学时。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把模拟庭审列为法学本科选修课,与实习、法律诊所等其他社会实践合为一门法律实务课[],其他绝大部分院校并未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独立课程和必修课程加以设置。

3、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范围偏窄

目前多数高校在实践教学环节中过于侧重培养和训练学生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思维和实践能力,缺乏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思维培养和能力训练,这种内容较单一的法学实验实践教学模式与我国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倡导和建立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不符,也使法学学生在择业过程中选择面偏窄,即只考虑和面向公检法部门,而忽视了法学在其他领域如仲裁、调解及社会组织解决纠纷方面的运用空间,从而进一步增大了法学学生的就业压力。为此,笔者认为,应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向导,改革法学实践教学。

按法学课程的学习顺序和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过程,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从相对静态到动态分为案例研习、庭审观摩、模拟法庭和司法实习。本文重点探讨模拟法庭环节的改革。

二、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向导,拓展模拟庭审内容

1、从模拟法庭到模拟庭审

模拟法庭教育教学模式具有实训、示范和评价作用,弥补了传统教育教学模式的缺陷。但长期以来模拟法庭内容较单一,表现在注重对诉讼解纷的模拟而很少对非讼解纷方式如仲裁和调解进行模拟。将模拟仲裁加入模拟法庭有利于加强学生对仲裁这一解纷方式的特点如一裁终局、不公开性、专业性、快捷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性的认识,使学生对仲裁这一纠纷解决方法和社会的多元性有更直观深入的认识,也有利于学生学会运用多种解纷方式去切实地实践法律。具体操作中,可根据各校具体情况和目前我国仲裁的不同种类即商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土地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选取适合本校法学教育侧重点的仲裁案例进行模拟。由于模拟仲裁所需设备和配套设施等物质条件相比模拟法庭较低,因此,模拟仲裁庭审的开展并不困难,但需要教师和具有仲裁经验的仲裁员等专业人员进行一定指导。

2、从模拟庭审到模拟解纷

除仲裁外,调解也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比起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调解被称之为“东方经验”,相比诉讼,其解纷成本较低,运作方式灵活,当事人接受度较高。因此,在模拟法庭庭审和仲裁庭审之外,有条件的学校还可逐步引入模拟人民调解、模拟行政调解、模拟仲裁调解等不同调解方式,从而使模拟庭审最终走向模拟解纷。模拟调解既可促使学生主动吸取调解所需的相关知识,让法科大学生有机会深入了解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又可实现法学实践环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提升实践教学的质量。

由于调解不仅需具备相应法律知识,还需要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及技巧,在模拟解纷过程中,可采取高校和各纠纷解决机关及社会团体合作,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使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相契合。

三、改变模拟庭审课程形式,将其作为法学专业独立课程和必修课程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指出:“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推进实验内容和实践模式改革和创新,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该文件的颁布与实施为模拟庭审列入教育教学计划提供了直接依据。将模拟庭审作为独立课程,既有利于模拟庭审的硬件建设,如模拟庭审室的建设、模拟庭审室设备的配置等,也有利于模拟庭审的软件建设如教材建设、师资力量的培养等。

四、改变模拟庭审的模拟形式,变以案例为核心为以角色为核心

所谓以案例为核心的模拟庭审,是指一案一组,注重庭审程序的完整性,表演性强。以诉讼案件为例,由学生分成若干组,每组分别由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角色的学生组成,共同演绎一个案例,该模式追求庭审程序的设计性、完美性,不足是表演性太强。所谓以角色为核心的模拟庭审,是指一角色一组,注重不同组之间的对抗性,追求庭审的真实感。仍以诉讼案件为例,学生按照角色分为法官组、检察官组、律师组等,按照案情背对背挖掘证据资料,按法定程序开庭审判。该模式下的各角色之间在庭审时不是合作而是对抗关系,庭审真实感强,但缺陷是现场发挥中易出现漏洞。二者相比,前者侧重模仿,后者侧重实训。显然,前者虽看上去完美,但学生只是了解和熟悉了庭审程序,不能领悟庭审的本质,其辩论能力、应变能力都无法得以训练和培养,很难实现模拟庭审的预期教育教学效果。其典型表现是:法官如何问话、证人如何出场等细节学生事前都进行充分共同斟酌商量,更有甚者,为达到所谓满意的结果,连审判结果都是由扮演原告、被告、代理人和法官的学生一同商量的结果,只等辩论结束就“胸有成竹”地宣判早已商定好的结果。这种模拟已广为各高校所诟病,既不能体现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法律的专业性,也不能让参与其中的学生真正对案件从法学专业角度进行全面细致的思考,甚至不能让观看者感受法律的精神。因此,尽管以角色为核心的模拟易出现漏洞,但却能有效锻炼学生各项能力。

五、拓宽庭审观摩内容,运用多种观摩形式

与模拟法庭从单一模拟诉讼向模拟多种解纷方式相适应,庭审观摩的内容和形式也应做相应调整。目前多数高校主要是去法院观摩各类案件,少有对仲裁和调解案件的观摩。就仲裁案件而言,尽管仲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庭的同意下,依然可让学生少量、分批次地开展仲裁庭审观摩。确实难以进行观摩的,可请仲裁员到学校对学生进行指导,或由仲裁员采用隐匿当事人姓名和相关信息的方式,开展真实案件的示范仲裁,让学生体验仲裁庭审流程,如2010年我校部分担任兼职仲裁员的教师与惠州仲裁委员会共同进行了一场示范仲裁,并刻录成光盘供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注:

[1]王晨光,陈建民.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法学,2001(7)

[2]于晓丽,高云鹏.“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分析[J].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4)

[3]廖永安,唐东楚,陈文曲.模拟审判:原理、剧本与技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5

[4]蔡杰,肖伟.构建检察机关刑事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议[N].检察日报,2007-09-21(03)

作者单位:广东惠州学院政法系

邮编:516000

(责任编辑刘华山)

本文系惠州学院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项目(JG201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