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中如何加大执法力度分析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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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中如何加大执法力度分析研究

孙仁祥

扬州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江苏210000

摘要:水利工程建设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基础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与促进作用,而执法监管则是保证树立工程项目深入落实的重要保障机制,在新的发展形势之下,如何切实有效的加大水利工程的执法力度成为相关研究人员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以当前水利工程建设中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为主要出发点,重点探讨水利工程建设中加大执法力度的策略,以期为相关执法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执法;问题策略

前言:水利工程建设的执法监管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构建的重要内容,相关人员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下以民主法治的执法理念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以此来保证水利工程建设有法可依和有法可循,以此来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建设的进程。对此,本文以水利工程建设的执法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对其现存问题及强化策略进行着重探讨与简要分析。

一、当前水利工程建设中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分析

(一)执法理念不合理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相关人员执法理念不合理的现实问题,进一步导致水利工程建设中执法力度不足,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各项执法管理方案的深入落实和具体践行。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及日常管理主要是由地方水利部门进行直接管辖,并同时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但是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这一途径实现的,并不涉及其中的执法管理,因此,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主要依靠建设者的自身的责任意识进行强化的[1]。此外,我国虽然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法律制度的完善,但是实施效果不尽人意。

(二)执法体系不健全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执法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无法为水利工程执法管理提供良好的外部框架,进一步影响水利工程执法的整体质量和水平。现阶段,我国相关人员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法律法规给予高度关注,并进行不断的完善与修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水利工程的执法力度,但是与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中执法监管的现实需求来说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法治执法体系的周期影响,在实施过程中导致某些法律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甚至会造成一定的冲突,这对水利工程建设中执法力度的强化极为不利[2]。同时,与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建设进程滞后,对于区域性的法律法规缺少有涉猎,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国不免存在障碍。

(三)监督执法主体不明确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监督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极易导致各部门的工作责任落实不当,一旦存在执法问题则无法进行责任追究。我国相关部门通过法律条款、管理条例的形式对负责水工程建设的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但是这种监管绝大多数情况下仅局限在管理这一层面之中,对违法行为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利,使得水利工程建设中执法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极易导致执法监督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二、水利工程建设中加大执法力度的策略

(一)树立正确合理的执法理念

相关人员要树立正确合理的执法理念,为树立工程建设中执法力度的强化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促使其朝着规范化、法治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中执法监督的水平和质量。对此,相关人员要明确水利建设执法工作的目标,针对施工单位的现实情况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对其中的应用技术、原料采购、竣工结算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保证水利工程应用质量的同时,共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的双赢局面[3]。同时,相关人员要坚持法治建设的理念对其进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利用水平,为水利工程的规范化发展指明前进方向,从而更好的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所服务。

(二)建立健全水利建设执法体系

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执法体系,为水利工程建设中执法管理方案的科学落实和顺利践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矿建,从而切实有效的提高水利工程建设中执法工作的实效性,使得水利建设执法管理迈向一个新的台阶。要加快水利建设的立法进程,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中的各项内容进行详尽、具体、科学的审核与设置,以此来保证相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国家整体法律框架的基础之上,针对区域特征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和修订,以此来更好的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力度。此外,要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度,对相关人员的各项工作责任、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为水利工程建设执法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机制。

(三)明确水利建设监督执法主体

要明确水利建设监督执法主体,保证水利建设中执法监督工作更好的践行在实际之中,从而实现水利工程建设中执法应用效果的最大化,更好的为我国的水利工程事业所服务。对此,要从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三方面入手对各主体的执法权力进行明确规定。管理机构主要是对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方案、行为、运行等内容进行合理管控,质量检查机构则侧重于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及技术问题,水政监察队伍则以执法监督为主。要格外说明的是这三者均应该隶属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对下属的三个单位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各单位之间的科学联动和沟通协作,使得水利建设执法工作更加规范。

总结:综上所述,水利工程建设中相关部门要对其执法监督工作进行高度关注和广泛重视,从执法理念转换、执法体系健全和执法主体的明确三方面入手逐步强化执法力度,为水利事业的良性运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加大力度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成效显著狠抓落实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J].水利发展研究,2015,(06):22.

[2]王亚慧.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大质量监查力度——浅谈如何把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关[J].科技创新导报,2016,(34):160.

[3]杨鹏宇.深化“双保工程”严查违法违规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全区国土资源系统执法监察将加大力度[J].西部资源,201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