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澳门刑法中的贿赂犯罪惩处及防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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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刑法中的贿赂犯罪惩处及防治

李秀沛

李秀沛(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中图分类号:D924.3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2-0086-01

摘要:澳门在回归祖国之后,其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经济飘红,锐不可当。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伴随着腐败的滋生。如果说人权是20世纪创设的最重要的国际法词汇之一,那么,21世纪最有意义的全新国际法词汇将是廉政。建立廉政政府已成为新的普世价值观,并迅速占据了国际舞台,如何有效地澳门地区的贿赂犯罪及其惩处防治加以了解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贿赂犯罪;人道主义;财产申报

一、澳门刑法中贿赂犯罪的概况

从澳门开埠至今,贿赂从未停止,从它成为澳门第一天起,就和贿赂结下了不解之缘,葡萄牙以行贿手段上岸,并长期占据该地,在澳门回归前的二十多年间,由于葡澳政府的末期心态,使得更加猖獗。回归之后,澳门廉政公署成立,厉行打击、立法、教育、宣传四管其下的方针,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近年来,贿赂犯罪仍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例如,2006年的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巨贪大案,他在位7年,受贿额愈8亿澳门元,于2008年1月30日澳门终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欧文龙57项罪名成立,总刑期超过230年,实际判处徒刑27年。可见,贿赂犯罪在澳门仍很严重。

二、澳门刑法中贿赂犯罪惩处

澳门在1999年以前,适用的是《葡萄牙刑法典》。该法典颁布于1866年,到1982年,已为葡萄牙新刑法取代。但该新刑法典尚未延伸适用于澳门地区,因而1866年刑法典仍在澳门继续适用。这部已历时130多年的刑法典,有许多地方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澳门客观条件,为了实现澳门法律本地化的目标,澳门政府已经重新修订和起草了一部《澳门刑法典》,该法典于1995年11月8日经总督韦奇立核准,于1996年1月1日起始生效。下面就《澳门刑法典》规定的贿赂犯罪处罚作一简要介绍:

澳门刑法典是一本充满人道主义色彩的宣言书,因而澳门刑法典体现出浓厚的轻刑化思想和教育刑为主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制的灵魂,它既超乎法律之上又直接体现于法律之中【1】。具体表现在贿赂犯罪上,也可以看出轻刑化思想和教育刑的特征。

贿赂犯罪的处罚由主刑与附加刑。主刑由徒刑和罚金组成,原则上主刑只科处其一,这是刑法典的一贯原则。对于受贿作不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三个层次的处罚方式,第一个层次的处罚完全符合刑法典第337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既遂的并且有利益交付的,行为人作违背职务行为的,处1年至8年徒刑。第二层次的处罚,是如果行为人未实施该事实,处3年以下徒刑或罚金。其条件是行为虽然收取了贿赂,但未作出违背职务的事实。葡萄牙学者高斯达在谈及这一款时,认为,倘公务员索取或接受贿赂后并没有实施行贿者所要求的行为,由于职务行为的是否实施,不影响犯罪的既遂与否,但是在具体个案中却会影响量刑,但不应单独减轻刑罚的依据。所以,他建议取消这一不恰当的规定【2】。受贿作不法行为的第三层次的处罚是不处罚。刑法典第337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行为人在作出该事实前,因己意拒绝接受曾答应接受所给予之利益或承诺,又或将该利益返还,或如为可替代物,而将其价值返还者,则不予处罚。

《澳门刑法典》仅规定两种附加刑,学者及司法官也普遍认为,附加刑不能独立使用【3】。《澳门刑法典》第61条及第62条规定了两种附加刑,即执行公共职务之禁止和执行公共职务之中止。当公务员在其被任用、委任或选出从事之活动中实施犯罪而被处以超愈三年之徒刑,亦禁止执行该职务,为期2年至5年,行为人因法院之裁判而被剥夺自由之时间,不算入禁止期间内。此外,有些公务员可能被判处徒刑之后,未受到撤职之行政处分,根据刑法典第62条的规定,在该公务员服刑期间须中止执行职务的附加刑。

澳门刑法原则上规定了对赃款的追缴和充公原则,即刑法典第101条至103条。由于贿赂犯罪是种诺成即为既遂的犯罪,对于只作了许诺,而没有实际交付利益,尤其是金钱或可以用金钱量化的物质时,应根据刑法典第101条的规定,用于或准备用于作出一符合罪状之的不法事实之对象都可以予以没收。澳门的贿赂犯罪之构成模式,是以许诺或承诺为既遂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将贿赂犯罪的打击提前到了犯罪预备阶段,在实际案例中,法官对许诺的利益也作出了没收判决。例如,欧文龙一案中的行贿人殷飞历有多宗行贿罪,其中一宗是许诺将来行贿的4000多万元,法院判处没收该4000多万元,上交澳门特区政府【4】。

三、澳门贿赂犯罪的综合防范

如果说人权在20世纪迅速成为新的国际法热点,那么,廉政和反腐将是21世纪的热点,现阶段澳门对贿赂犯罪的综合治理防范,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修正立法系统,不断完善法制

澳门至今仍未将私人领域的贪污纳入刑法,法人犯罪的理论仍有待进一步突破,法人贿赂的情况在澳门时有发生,如澳门的廉政公署几次破获的水警集团式的受贿案【5】。但澳门目前只有有组织贿赂罪和集团式犯罪、共同犯罪等概念,还没有法人贿赂这一概念,而法人贿赂则更为准确的反映的这一犯罪的性质。

(二)财产申报制度和高薪养廉制度

澳门在防范贿赂犯罪的制度上,最值得内地借鉴的有两点;其一,是财产申报制度;其二,是高薪养廉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澳门非常自豪的制度,而且实践证明也是一个成功的制度。这一制度始于1998年,完善于2003年的《财产申报法》。该法要求所有从事公务工作的公务员及立法议员、司法官等必须申报财产,其配偶也必须同时申报。该法从源头和结果上,尽量防止可能的贪污、贿赂之款项流向。澳门地区的公务员是社会管理阶层的中高级公务员,生活上无忧无虑。例如,法官。检察官平均年薪近百万元,这阶层人士起码不会再为吃喝两餐或一万几千的红色来枉法裁判了,这就杜绝了大量的腐败的可能性,因为贿赂犯罪的腐败行为成本加大,增加了犯罪的风险,同时意味着降低了贿赂犯罪的概率。

(三)信仰的培养

饱暖思淫欲,饥饿起盗心是一条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一味强调理想道德情操是一厢情愿的自欺欺人之举。另一方面,要树立人的信仰,建立新的价值观。首先是先建立一种法律信仰,至少也是一种刑法信仰。刑法要获得公民的信仰,要制定符合情理的刑事立法,也需要刑事法律解释的公正。此外,人不是万能的,所以我们精神上总得信仰的什么,灵魂才有所依托,有所归属,有鉴于此,也许宗教的信仰推广可以成为防腐的药方。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反腐工作实质上是一项艰苦卓绝的树人工作,我们唯有从小做起,通过一代几年的努力,才能树立一种真正的廉洁价值观,将腐败行为限制在最小限度。

注释:

[1]谢望原、卢建平等著;《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2]《科英布拉学派对刑法典的评论》第三册,第673页之第372条注释。

[3]刘高龙、赵国强主编《澳门法律新评》,澳门基金会2005年版,第374页。

[4]熊永明,《刑法信仰的内涵与塑造》,载《刑法评论》2007年第一卷,第68页

作者简介:李秀沛,男,西北政法大学2008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