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我国农民宪法平等权的保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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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我国农民宪法平等权的保护

蔡士博

蔡士博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2)03-0000-01

摘要: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后现实和法律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农民的平等权没有的得到应有的保护。本文旨在简略地分析我国农民的平等权保护的困境,并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农民;宪法;平等权;困境;保障途径

平等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人权的基本方面。建国62周年以来,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是改革开放30余年来人权及其保障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更加广泛的关注和认同。但是我们要注意到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且受制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划分,广大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的人权保障状况不容乐观,特别是宪法对农民的平等权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宪法上的平等权

宪法上平等权的提出由来已久。1776年7月4日,美国《独立宣言》以宪法性文件的形式,首次确认了包括平等在内的天赋人权学说为国家的指导思想;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也将平等确认为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在我国,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第85条即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也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见,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通说认为,宪法上的平等权包括适用法律的平等、立法上的平等、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四个方面。

二、农民宪法平等权保护的困境

1.农民平等权的认识错误

长期以来,人们存在着对农民平等权的错误认识。首先,从称呼上来讲,农民的本义指的是一种职业,但是这个词却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被逐渐丑化,成为愚笨,素质底下的代名词。笔者经常听到说某某人是农民,或者在媒体上看到以农民来称呼他人的情况,这说明“农民”一词在他们心目中并不是宪法中所称的农民(农民的本义),而是一种歧视性的称呼。其次,人们认为当今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他们与城镇居民享有同样的自由竞争的机会,由于农民自身素质的底下和传统小农经济的阻碍等主观原因使得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这是市场优胜劣汰的结果,不存在对农民的不平等待遇。这样的观点严重忽视了广大农民群体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做出的巨大牺牲,也将社会主义国家保障人权,促进民生,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义务置之一边。最后,城乡二元体制的划分使得人们认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应该“各司其职”,农村居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该努力做好农业生产的分内之事,而不是大量地向城市迁徙,“抢城镇居民的饭碗”。此种看法将农民的正当利益与其他合法利益对立起来,是为农民平等权缺乏保护的现状的辩护。

2.农民宪法平等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尽管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有了巨大的进步,但对于农民这个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仍存在如下困境。

(1)现行选举制度造成农民参政权不平等

参政权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利,其一般被称为政治权利。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了公民的参选权,第35条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基本政治自由。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政治权利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是享有其他政治权利的基础。但是,我国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别是选举权)却有着被限制甚至被剥夺的现实。我国的《选举法》前后经过四次修正,做出以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从数量上可以解释为,4个农村公民的选举权相当于1个城镇公民的选举权。这样的做法有违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使农民不自觉地成为了政治上的“二等公民”。

(2)户籍制度的缺陷

中国的户籍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划分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产生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户籍制度对于防范人口盲目流动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但是,由于其过于死板,也带来了一系列不良的后果。农村出身的公民从此被打上了农民的烙印,他们只能在固定的地域从事固定的活动,接受教育、结婚、劳动、不能自由迁徙落户等这一系列的限制活动将农民紧紧锁在狭小的范围内,一代接一代地恶性循环,不光城镇居民们看不起农民,就连农民自己也产生了“低人一等”的卑微感。

(3)国家教育资源配置不平衡,城乡教育水平差距巨大

《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也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我国目前的教育现状是教育投入和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合理。这种不合理主要不是体现在东西部的差异上,而是体现在城乡的巨大差异上。一方面,农村的教育投入很少,导致农村基础教育硬件设备和师资力量常年跟不上学生的教育需求,使得在智力上和城镇学生差不多的孩子无法受到先进的教育,输在了起跑线上;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对城镇教育的加大投入,城镇学生不仅享有先进的硬件设备,一流的师资力量,还有因此而带来的较好的就业机会。输在起跑线上的农村孩子在和城镇孩子的较量下很快败下阵来,要不从事地位低下的工作,要不只能跟随祖祖辈辈,世代务农。教育的不公平,只能导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各方面的差距越拉越大。

2.4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巨大差异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其主要针对的是城市居民,城市居民有基本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在农村,农民长时间没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医疗费用和养老费用只能自己花钱负担。因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现阶段国家已经开始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初期建立起来的体系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广,体系不完善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巨大差异,使城乡居民平等成为了一句空话,大话。

三、农民宪法平等权的保障途径

1.完善立法,保护农民应有的权利

完善宪法中对农民缺失的各项权利的保障,在宪法中增加农民其他应有的权利条款,这是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基本要求。在宪法的引导下,各项具体的法律可以根据宪法条款的原旨制定领域内的法律,从具体方面保护农民的平等权。

2.通过教育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国家已经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停收学杂费,该项举措有利于缓解农村教育资金短缺的现状。但是,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力度,兴建改建教育用地,购进先进教学设施;以政策的形式鼓励优秀大学生到农村(主要是西部农村)支教任教。弱化重点学校的概念,实行教师城乡轮换制度,使每所学校都有基本相当的教学资源;鼓励城乡学生间的互相交流。

3.建立覆盖城乡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2004年《宪法》修正案已将普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写进了宪法,政府也在不断地行动着。例如在许多农村,农民被纳入到了医疗保障的体系中,上了一定年龄的老人还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养老金。这些积极的行为都应该被鼓励继续推行下去,当然,国家的财力有限,只能起到辅助的功能,农村经济的发展才是政策推行长足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龚向和、邓炜辉《论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的国家义务》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

[2]吴爽《宪政视野下的农民平等权问题》载《社会科学论坛》2006,(12)

[3]龚向和、刘耀辉《农民宪法权利平等保护的正当性》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作者简介:蔡士博,男,1990年10月生,四川绵阳人,汉族,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2009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