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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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

赵亚飞

赵亚飞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具有完善刑法结构、体现我国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的重大作用。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刑法修正案(九)》只是将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而非独立的刑种(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基于此,有必要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的性质及完善建议进行分析。

关键词:终身监禁;性质;意义;溯及力

1、前言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正式颁行,此次刑法修正涉及面十分广泛,针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治安,坚持改革创新,自实施以来引起了广泛关注。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原正部级高官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适用死缓犯终身监禁,使得该案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终身监禁的第一案。终身监禁作为一项新的刑法规范,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自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确立终身监禁制度以来,共有4人被处以“死缓+终身监禁”刑罚,即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截至目前,十八大以来落马的官员中,单是获刑的省部级“老虎”就已有70余名,厅局级及以下“蝇”贪获刑者数量更多。显然,终身监禁制度凸显了中央的反腐决心,也被广大民众广为陈赞、寄予厚望,但同时也伴随了一定的质疑。如何更好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适用终身监禁制度,需要对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价值进行充分的分析辩证。

2、终身监禁制度的性质及溯及力之争

2.1我国现行的终身监禁制度只是一种刑罚的措施而非独立的刑种。

首先,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种为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等并不包含终身监禁,全国人大也没有对刑法总则进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终身监禁"不是中国刑罚的独立刑种。从《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条文上,明确了刑九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属于新的刑罚种类而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终身监禁的规定体现了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刑法总则并未经性修改,独立刑种依然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等,并未列入终身监禁制度。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此法律条文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并未将终身监禁制度作为重大贪腐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从法律技术上来说,本条文对终身监禁用的是“决定”而非“判处”,而且将终身监禁的适用规定为死刑缓期执行完毕之后,作为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进一步表明立法者的本意仅仅是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而非独立刑种。

2.2溯及力之争

2016年6月1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贪污受贿获刑终身监禁一案,作为“终身监禁第一案”,本案的溯及力问题收到了广泛的关注。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于2015年11月伴随《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颁布而正式实施,而被告所认定的贪腐行为主要发生于2000年至2013年,那么这一类案子是否适用于终身监禁制度呢?对于新法是否适用于其颁布之前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以及出于对人权的保护,刑法第12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既原则上适用于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但新颁布的法律对于原行为的量刑更为有利的则适用本新法。因此,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是否适用于这类案件关键在于新法与原旧法那个对其量刑更为有利,这其实也是我国现行终身监禁制度溯及既往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对于新增的终身监禁制度能否溯及既往,学术界存在着三种争论。一是认为终身监禁制度在量刑方面更为严厉,如若溯及既往则对行为人更为不公平;二是认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提高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门槛,而且《刑法修正案(九)》将积极认罪、悔罪,及时退赃,减少国家以及对人民群众带来的损失等酌定从宽情节修改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因此,适用终身监禁制度对行为人更为有利。三是认为应该综合考虑,区别对待。从分结合立法本意与立法精神,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过程中,立法者曾阐述过增设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本意,既对于特别严重的贪污腐败分子,特别是涉及死刑(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该结合我国当前慎用死刑的形势政策。因此对于《刑法修正案(九)》颁行之前应该判处死刑(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应该使用终身监禁制度,如若新规颁行之前行为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则不适用终身监禁制度,旧法较轻既不溯及既往。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应该综合考虑、区别对待。从立法本意与立法精神出发,使终身监禁的使用真正起到起应有的作用。

3、《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制度的价值体现

3.1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

现阶段我国的刑罚体系虽然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众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生刑与死刑千差万别,可以说是生死两重天,“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价值观使死刑过度使用。经过多次刑法修正案的修改,现今我国依然还有46项死刑罪名,在世界各国位列前首。虽然无期徒刑是刑法总则中的独立刑种,但其有限的威胁与惩罚功能并不能担负起法律与民众赋予它的使命。因此在定罪量刑时常常是死刑与无期徒刑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简直是生死两重天,而《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制度,作为立法者的本意既具有限制死刑慎用死刑。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刑罚之间的落差过大的问题,缩小生刑与死刑之间的差距。《刑法修正案(九)》仅仅在重大贪腐犯罪中使用终身监禁制度,但不可否认,立法的本意绝不仅仅止步于此,伴随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成熟,其他罪名也将会适用终身监禁制度,从而达到限制死刑进而废除死刑的目的,从而与国际接轨。

3.2保障刑罚目的的实现

目前,我国刑罚的目的存在着多种学说。但不可否认的是兼顾报应与预防,是刑罚不可缺少的。作为死刑,其报应目的的实现,通过剥夺行为人的生命,不仅仅满足了受害人家属的情感需求,同时也使社会正义得以匡扶。死刑可以说是刑罚的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同时也是最高的报应与预防手段,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伴随着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社会的压力,死刑不得不废除时,那么刑罚的目的却不能废除,只能找一个替代措施,那么终身监禁制度就是一个良好的替代措施。

3.3避免错杀冤杀

近年来伴随着司法的进步,以及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众多的冤假错案得以平反。虽然有许多相对来说是幸运儿的不幸者得以平反,而没有被执行死刑,虽然国家给予了补偿,但他们却失去了美好的时光与家人间的幸福;但还有更多不幸的冤魂没能等到平反的那一天而被直接枪决。无论是多么健全的法律制度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格罗斯曾经做过一项研究,该研究结果表明在美国已经执行的死刑中错杀率达4.1%。冤杀错杀不可避免,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错误的背后是家庭的惨痛遭遇与犯罪者的逍遥法外。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能最大程度的避免错杀,避免无辜生命的被剥夺。即使出现错判,行为人依然在监狱里,司法机关还有改过的机会。

3.4加强国际司法协作的需要

世界各国正在逐渐的废除死刑等残酷的身体刑罚,而自由刑成为刑罚的主流。但经过几次刑罚修正,我国依然存有46项死刑,历来受到国际社会的压力,但同时却缺少被国际社会认可的终身监禁刑,虽然刑法总则中规定了无期徒刑,但无期徒刑由于自身的弊端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正式由于这种差距,我国在与其他国家进行司法协作与引渡时,一直遇到一定的制衡。在目前我国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为了更好的将贪污腐败分子引渡回国,接受法律的审判,我们可以与国际社会接轨,减少死刑的使用,提高终身监禁的地位。

4、完善终身监禁制度的建议

4.1进一步完善贪腐犯罪对终身监禁的适用。

对于终身监禁的适用可以通过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对于终身监禁的溯及力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解释,为了更好的适用终身监禁,应尽快以相关法律条文的方式予以明确。

4.2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只适用于重大的贪污腐败犯罪,等时机成熟时,笔者认为应该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适用。

5.结语

本文主要分析了《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本意以及终身监禁的性质、价值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在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下,逐步推广终身监禁制度,正式其不足并加以完善,使其发挥最大的功效,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积极贡献。

参看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2)陈家林:《日本死刑替代刑罚研究评价与借鉴》,《河南省政法管理十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3)樊文:《犯罪控制的惩罚主义及其效果》,《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4)高铭暄:《略论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措施》,《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

(5)高铭暄、楼伯坤:《死刑替代位阶上无期徒刑的改良》,《现代法学》2010年第6期。

(6)高铭暄、孙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罚金刑改革》,《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

(7)郭理蓉:《死刑废止视角下的“生刑”体系重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第4期。

(8)黄京平:《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5年10月第13卷第4期。

作者简介:赵亚飞(1991.02—),男,山东德州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

法律硕士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