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罗马法占有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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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马法占有制度

杭天星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古罗马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它对西方文明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其中,罗马法的占有制度对后世法律中占有制度的发展影响有着深远影响。它规定了详细的占有保护制度,以占有保护为核心,旨在保护占有人的占有事实。探寻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借鉴其精髓,对我国占有制度的完善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占有的概念和实质;占有的保护;我国的占有制度

一、罗马法中占有的概念和实质

罗马法中占有的表述是possessio。从词义上来看,占有是对物件设有权力,即对物件享有事实上的支配、管领的权力。关于罗马法中占有的概念和实质的界定,学界对于这一问题至今尚未达成一致共识。其主要原因在于罗马法中虽然存在有占有制度,但是现存文献中却没有完整或系统的阐述,而且也缺乏明确的基本原则。这就极大地导致了占有概念和实质的模糊化和不确定性,从而使得关于占有概念和实质的研究无从着手,只能从相关规定中去推测和论证。占有的性质也是罗马法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关于占有性质的争论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时代。通常来说,占有就是行为人为其本人的利益而对于实际物体加以掌握和控制。

二、罗马法中占有的取得、保持和丧失

占有取得的方式有先占,买卖,基于赠与或遗赠,基于嫁资,继承等等。取得占有必须具备体素和心素两方面的意思表示。占有的保持也需要具备体素和心素两个基本条件,二者分别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该物的意思。占有的丧失因占有体素和占有心素的同时丧失而丧失。但是在仅仅丧失占有心素的情况下,占有同样丧失。占有也会因被占有物的灭失而丧失。

三、罗马法对占有的法律保护

(一)、占有保护的条件

罗马法中对于占有的保护,首先要求占有的本身是合法有效的,通常要求权利人对物的占有是在未采用暴力、欺骗或不正当的秘密手段的情况下并且不是根据临时让与的名义获得的,这三种条件被简称为“无暴力、无欺瞒、无临时受让”。

“无暴力”是指现占有人没有对物的原占有人以武力的方式剥夺和掠夺他人的占有权。“无欺瞒”是指现占有人不得对原占有人以欺诈隐瞒的方式使其错误地让渡占有权力。“无临时受让”是指现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取得不得通过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协议对约定物的临时管理,从而变临时管理为永久取得对物的占有。“仅因请求而获得占有或使用许可而取得某一物体或权利的占有的人,被视为在进行不确定占有”

(二)、占有保护措施

罗马法中,对于占有的保护措施主要是通过执法官发布令状来贯彻落实的。乌尔比安认为发布令状保护占有的理由是占有与所有权是不同的概念,因为在一个物上,可以在存在所有权人的同时,存在非所有权人的占有人,而占有的保护就是为了保护非所有权人的占有人权益。

当占有的权利状态发生冲突时,由当事人向执法官申诉,执法官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并对相关情况做一调查了解后,就会发布令状。维护占有令状和恢复占有令状是罗马法上的两种主要方式。

维护占有令状可以分为现状占有令状和优者占有令状,分别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的占有。现状占有令状下不动产的现占有人可以根据执法官颁发的令状排除对方给自己行使权益的干扰以及获得由此行为带来的损害赔偿。优者占有令状之下,占有可在令状发布前一年中以较长时间占有物获得占有保护。恢复占有令状又可区分为制止暴力剥夺令状和制止武力剥夺令状。制止暴力剥夺令状,适用于以暴力(但未使式器)剥夺他人对物占有的人采用。制止武力剥夺令状,适用于以严重暴力行为(使用武器)剥夺他人对物占有的人采用。除令状程序外善意占有之诉也可以对占有进行保护。

罗马法对于占有保护的规定已经有了令状和诉讼程序的双重规制和保证。此外,两大类令状对占有权益进行保护,也并不妨碍诉讼的进行。这种对占有权保护模式的形成,一方面是因为罗马法的物权诉讼保护程序比较繁杂,进行诉讼所需要花费的时间比较长,所以占有保护大部分是通过令状来进行的。另一方面,采用令状的救济途径,程序简单,高效便捷,更为重要的是,令状这种方式也能充分发挥其效力,人们乐于接受。

四、我国占有制度的现状

我国对于占有制度仅仅作了五条规定,集中在《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至二百四十五条。这远低于德国、法国对于占有制度相关规定的数目。相对来说较少的规定,自然无法避免地导致在实务种占有保护制度的保护力度不足,保护措施不完善。

此外,我国《物权法》也没有对占有的类型进行划分。学者们从学理上把占有划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自主占有与他主占五类。与此同时我国《物权法》也没有对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作出明确规定,这一问题学者们从学理上对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进行了构建,将占有的取得也分为初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将占有的消灭也分为直接占有的消灭与间接占有的消灭。

鉴于我国物权法对于占有制度规定存在的不足和缺憾之处,我们不妨将目光投向罗马法。探寻罗马法对占有制度的相关规定,发掘其背后的思想和精神,以期更加深刻地了解占有制度,从而为完善我国占有制度提供思路和解决办法。

五、罗马法占有制度对完善我国占有制度的借鉴之处

(一)、明晰占有的概念和实质

占有的概念和实质向题,是占有制度理论的重大基础和前提。没有明晰的概念,无法对其实质给予明确的描述和规制,势必极大的增加人们对该制度的统一认识和理解,势必对其贯彻实施产生极大地困扰和不便。时下,伴随我国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人们关于物权的大量纠纷,厘清占有的概念和实质,进而对这一制度作出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规定极为重要。

(二)、借鉴罗马法处理占有纠纷的解决办法

罗马法为占有纠纷提供了以“法令”作出裁断的简易程序方式,这种方法在实践种简便快捷,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对纠纷作出处理,从而更好地为保障和维护经济活动的平稳运行助力。我们不妨对这一制度进行探索和创兴,尝试着对我国占有制度建立专门的保护机制和对占有纠纷专门的简易处理机制。

(三)、从立法上对占有保护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我国《物权法》没有对占有的类型进行划分,如此一来不论在理论还是事务中,在特定情况下难免出现对占有具体认定的分歧和争议。所以,我国对此不妨通过立法对这一局面作出实质性的解决。其次,我国当前,我国《物权法》没有根据侵夺、妨害、妨害危险对现占有秩序和侵害后占有形成状态的影响力不同去规定不同的期限。这种不足的存在使得在实践过程当中,对于占有保护在一些特定场合不能切切实实地对占有进行保护。这就需要我国从立法地角度进行考量和论证,从立法的高度来对占有保护制度作出更高层面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1.440.441.

[2][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译/物与物权》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25

[3][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译/物与物权》范怀俊.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26

[4]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70-271.

[5]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