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背景下处理医患纠纷的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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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背景下处理医患纠纷的对策研究

陈光镇

陈光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大峰医院广东汕头515154

【摘要】随着医疗事业发展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医疗保健需求,与当前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机构层次不齐、医疗人员水平高低不一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需求未得到合理满足,医疗产品供给产生了严重问题。医患纠纷处理的不透明与不公正,医疗纠纷诉讼的冗长与复杂性,第三方解纷机构调解能力较差,自身定位不清,解纷公信力不足等诸多问题共同导致医患矛盾中的患方对其信任度缺失,甚至认为其与医方相互勾连损害患方利益,产生极端暴力事件发泄情绪。为此,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医患纠纷实际情况以及具体成因,旨在以法制背景提出较为完善的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法制;医患纠纷;矛盾

一、法制背景与医患纠纷

(一)当前法制背景详述

2018年10月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2002年的旧版条例并行,将按照法律适用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内容将优先适用。同时,「医疗事故的赔偿」更改为「医疗纠纷的调解」,并首次明确媒体应客观理性报道医疗纠纷、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把篡改、伪造病历资料法律责任加重。鼓励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强调人员专业性。尽管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改革了鉴定体制、提高了对医疗损害的赔偿数额、加大了对医疗机构行政处罚的力度等,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患矛盾并未得到有效缓解,也没有摆脱卫生行政部门偏袒医疗机构的嫌疑,加之行政法规与民事法律规范不协调,导致医患纠纷案由多元化、鉴定双轨制、赔偿不统一,使医疗纠纷陷入了越来越难以处理的怪圈,医患矛盾逐步加深,也造成了审批秩序多的混乱,损害了司法权威。

(二)医患纠纷之间的法律关系

所谓医患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与医疗单位及其医护人员之问围绕诊疗护理服务而产生的争执。从该定义上而言可以分析得出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

第一,医患纠纷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主体范围应当仅限于医患双方,患方的法律概念自然毋须进一步细分,虽然患者一词仍存在一定的区隔含义,但大家已经对“患者”或“患方”的内涵约定俗成,患方从法律角度而言应当是接受医疗服务的主体以及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的主体。

第二,医患纠纷的法律本质是医患双方因医疗行为(接受医疗服务)产生的争议,从广义上而言可以认为是合同关系。而双方纠纷的内容则是对于生命健康权权与财产权衡量的认识产生了难以调和差异。双方矛盾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后应当获取何种财产利益,医方为其医疗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第三,应当厘清内容围绕护理服务关系、医疗行政关系以及其他涉及医患双方的关系不属于狭义上的医疗纠纷,上述关系系医患双方为其他目的所达成的其他合同,与医患关系具有本质区别。虽然医患矛盾纠纷中的成因存在不少上述原因,但从法律层面而言上述关系不属于本文所探讨的矛盾与纠纷范畴。

二、我国医患纠纷处理情况

(一)医患纠纷诉讼处理现状

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是维护患方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裁判结果并不能使患方认同。根据上海市2015年部分基层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统计显示,超过80%的案件患方的诉求未能得到支持或完全支持,超过20%的案件患方选择上诉,即使判决医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认定一般在患方诉请金额的30%到50%左右。应当说,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医患纠纷中患方经常处于被动地位,患方专业知识的匮乏、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获取证据材料的困难程度导致其无论是采用调解手段还是诉讼方式均处于相对不利位置。

(二)医患纠纷非诉讼处理现状

非诉讼手段解决模式中,寻求医疗事故鉴定的途径是患方主要依赖的途径,使患方认为并不安全、公正。在当地,认定医疗事故构成的专家,是在医学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可以说就是各医院之间的相互鉴定,“近亲”现象相当严重,容易形成“医医相护”的现象。据统计,在2015年到2018年间,浙江地区的医疗事故纠纷中(部分统计),4534宗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最终只有389宗被鉴定为医疗事故,所占比例只有8.58%。同时,也使医疗事故鉴定难、处理难、告状难,成了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造成一些医疗事故一拖几年甚至十几年,都得不到很好解决。

三、法制背景下我国医患纠纷的解决路径探析

(一)建立较科学合理的医事法律体系

理顺医患关系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统一的医事法律制度,为此建议根据当前的情况设置统一的医师法典,将现有的医疗纠纷处理、医疗鉴定等内容纳入到法典之中,从案件前置调解程序、诉讼流程、责任分配、证据认定、医疗鉴定、案件执行、后续事宜处理、伪造证据材料责任后果等内容进行统一完善,以解决各个分散法律法规中衔接不畅以及相互冲突等问题。在法典中还应当为标准医疗服务流程做出一定指引,为完善医疗服务流程中各类文书填写、责任承担、权利义务安排以及解除或终止、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与此同时,建议在该法典中强调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重要性,尽可能将医疗纠纷置于调解、仲裁程序之中,甚至可以纳入强制仲裁程序,增强医疗纠纷解纷机构的专业性,取得更好的综合效益,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

(二)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医患法律关系

积极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首先应当厘清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因此,作为医患关系中较为强势的医方可预先制定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合同、医疗风险告知书、医疗行为告知书、医疗服务告知书、维权告知书等。通过上述法律文书一定程度上明确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确定发生医患纠纷后双方各自的维权途径,以法律手段解决医患纠纷。

其次,医方应当坚持法制化管理,在日常的学习中应该提升医院以及医生法律意识,注重临基本医事法律的培训学习,同时平衡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提高医生服务水平、法治理念,提升医院法制管理能力。正确认识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公共医疗卫生公益的公平、正义、效力,降低医疗行为的法律风险,提高患者治愈概率。

(三)稳妥推动医疗诉讼处理机制健全与完善

1、加强重点区域医疗诉讼司法资源配置

当前我国医疗纠纷呈现以重点城市、大医院集中发生的特点,东部地区发达地区的中心城市往往成为医疗纠纷以及医患矛盾的多发地。为此,应当在上述区域配置更为充分的司法资源,以保障司法资源与矛盾纠纷相适应。为此,可采取建立较为完善的医疗纠纷陪审员名单、建设完善医疗事故快速鉴定制度等措施,加强上述地区的司法力量配置。

2、加强专家证人在医疗诉讼中的运用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医患侵权纠纷诉讼中的适用,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在诉讼中没有任何变通适用的余地。因此,作为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应当积极准备相关证据,以证明患者的死亡或者受到的伤害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法律要求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而很显然,这种因果关系的证明,事实上是一种专业领域内的专家证明。只有具有公信力的专家证明,依法才具有证据效力,才可能被居中裁判的法官采信。为此,为保障医方利益应当积极推进专家证人在医疗纠纷中的运用。

四、结语

事实上,从某种意义而言,医疗纠纷频发、医患矛盾尖锐的本质在于社会处于转型变革时期而产生浮躁与层级对立。医患双方的不信任感随着近年来种种恶性医患事件的爆发而不断增加,双方疏离感的形成成为了医患纠纷难以解决的重要阻碍。由此,基于法制背景下的医患矛盾解决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需要破除医患双方的不信任感。为此,需要第三方介入纠纷解决,形成良性的争议解决机制,最终实现医患纠纷法制化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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