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问题的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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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问题的探讨

林永强

林永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摘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中央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在整个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带有根本性和保证性的制度。但是,一个好的制度,只有得到真实的落实,才能发挥其应用的效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也是如此,看其能否起作用,有战斗力,最跟本的一条看是否实行责任制度追究。只有严格责任制追究,才能体现责任制的约束性,警戒性和严肃性。因此,深入研究和探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这一课题,对于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下面,本文就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思想

1当前企业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一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所以贯彻落实不力,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那里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制意识不强,不能正确履行“一岗双责”规定要求。概括起来,一般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强调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造成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淡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线路,开始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转变.但是在这场伟大的历史性变革中,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于是企业的工作重心开始向经济工作倾斜。

1.2企业领导班子认识不统一,造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弱化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这是因为人的行为是靠思想支配的.由于有些领导干部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导致落实责任制的弱化.

1.3企业领导班子责任不明,造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退化由于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业务分工中,往往会出现诸如“主管”以及“分管”等重复管理现象,因此,在量化责任制指标中难以做到分解到位,这就极易造成责任中伏现象。再加上某些领导干部对抓责任制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估计不足,认为责任制《规定》既然已经颁布实施了,只要纪检监察部门去抓落实就行了,没有考虑到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工作的艰难程度。

1.4奖罚还不够分明,造成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软化主要表现在:从中央到基层对落实责任制工作的好坏没有明确的标准,没有形成一整套客观、公正、可靠的评价机制。虽然企业的上级领导对所属单位进行了责任制专门考核,但考核的指标仅限于针对所属领导班子的考核,且考核的内容多偏于公式化,程序化,只要领导班子通过了考核,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没有履行“一岗双责”。

2抓好责任制追究工作对策的思考

2.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解决党不管党和治党不严的重要手段,是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中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制度。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现了我们党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怀和爱护。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其目的是使各级领导班子通过各级领导干部对下属和身边人员的严格教育和管理,堵塞引发犯罪的漏洞,有力的防范和减少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使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得到根本的好转。

2.2建立规范的责任制追究体系责任追究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和保障手段,是责任分解、责任考核、配套制度的兑现,也是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实行责任追究一是要正确理解责任制的内涵。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主要是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领导干部本人虽然不是当事人,没有直接参与,但负有领导责任的,就要受追究。二是要明确政策界限。如果企业的下属单位部门发生了重大问题,纪检监察部门首先要查清有关领导干部是否负有失职责任,如果负有失职责任,要分清是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然后要进一步查清发生问题的原因。是领导干部纵容下属疏于管理造成的,或者还是领导干部虽然对下属严格管理,但下属阳奉阴违、我行我素造成的,一定要准确地予以确认。对纵容下属违纪违法和官僚主义严重,平时对下属疏于管理而出现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或者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等问题的领导干部,要从重追究,以儆效尤,对平时能严格要求下属、下属出了问题不是包着、捂着,而是坚决查处的领导干部,则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或者从轻处理,或者免予追究,以服人心。这样,才能使责任追究客观、公正、明确,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2.3运用组织处理手段,是实现责任追究的有力武器在实施责任追究时,要充分运用组织处理手段。因为,被追究的领导干部主要不是因为自己违犯党纪国法,而是因为管理不严或不善管理致使本单位、本部门或下属单位出现重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被追究者进行责令辞职、免职、调职工作岗位等形式的组织管理,无论是对党的事业、对责任制工作的落实,还是对其他干部的震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进行组织处理,在程序上比给予纪律处分更为简便。所以责任追究应以组织处理为主,纪律处分为辅。

2.4实行终生追究,是落实责任制的保障在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责任过程中,对企业的一些重大决策,重大建筑工程项目应实行终生追究,可以避免领导干部的短期责任行为和侥幸心理。因为,违法违纪问题一般几年以后才暴露出来,这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原任领导或调动、或升迁、或退休,责任追究往往难以执行,甚至还会出现对原任领导不予追究,而拿现任领导做替罪羊的情况。这样,就会严重损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公正性。因此,责任追究应当实行终生追究,对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论在什么时候暴露出来,也不论其职务和岗位发生了什么变化,都追究其领导责任。

2.5实施责任追究,必须遵循追究工作程序责任追究是一个系统工程,为了避免随意性,必须按程序进行。对于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人员,其组织处理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其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上级党委(党总支)研究决定后,分别办理有关手续;决定责令其辞职的,应由上级党委(党总支)负责同志向其宣布党委(党总支)的决定,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辞呈;拒不辞职的,上级党委(党总支)应对其予以免职。决定对其予以免职的,应由组织、认事部门办理相应的免职手续,或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法律手续。党纪处分则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也要按照有关程序来进行。

3结束语

总之,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是必须完成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党性观念强不强的具体表现。不抓就是失职,不认真抓就是没尽职,抓不好就是不称职。我们决不能容忍那种借口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的现象。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能不能执行好,各级领导干部能不能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关键是能不能严格实施责任追究。没有责任追究,就没有责任制。只有抓住了责任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才能有效发挥出来,领导干部才会切实负起责任,兢兢业业工作,努力去预防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才能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