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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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研究

李文军

【关键词】生育保险;存在问题;完善策略

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处于初级阶段,为女性生育期间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大多数地方的实施效果还是比较低的。在总额上,我国生育保险基金虽在不断的上升,但是享受的人群增幅程度不高。企业要为女性生育期间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需要加大成本,因此企业在招聘职工时会优选男性,有些企业甚至还会在女职工孕产期想方设法的辞退女职工,这对于女性来说,是不公平的,对此法律应当提出制裁来保护女性。本文就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展开论述。

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基本现状

根据201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和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各地方政府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办法,推动了生育保险工作,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有效维护育龄对象权益。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31个省份出台了地方《生育保险办法》,参保范围包括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生育保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对生育保险的需求不同,部分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增大等情况,当前实行的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新形势下生育保险制度亟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以适应新常态化。

二、存在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中的问题

(一)生育保险金制度没有实现统筹

目前我国各企业中的育龄期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单位和企业来承担,而每个企业由于女性职工多少不同,所以也存在着负担上的差异,这样一些负担较重的企业就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情况下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则依托于企业的效益,从而导致不能公平的获取相应的收入权益,这是由于当前社会生育保险制度没有统筹所导致的,使女生在就业时受到较大的影响,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相关的立法的内容比较少,关于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在法条当中太过于笼统,对于生育保险不能够进行很好的规范以及操作。

(二)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较小

全国医改在2015年是第五年,在改革的几年中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医保、新农合的覆盖率在不断的扩大。但是在公平的从参保机会上讲,生育保险比起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很明显要小的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只有城镇企业的己婚女职工。但是在我国有着大量的下岗以及农民工,这个群体是十分庞大的,他们也急需在生育上得到保险的保障。地区经济的发展情况直接影响到生育的参保率,例如东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快,在给职工进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上,覆盖面大,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较为缓慢,相对来说的参保人数就较小,覆盖面就会比较的小。

(三)生育保险待遇较低

生育津贴、生育假期和医疗服务都是我国生育保险中的,但人口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发生了变化,对于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求,现今的生育保险制度内容已经不够了,在待遇水平上生育保险处于较低的一个状态。生育补助金依照《国际生育保护公约》的规定,为百分之六十的水平工资,我国规定照原工资水平付,显然标准更加的高,但实际定制中按所在企业上一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来进行给付的。这不符合规定。且这里的平均工资水平不知道是基本工资还是所有福利在内的的全部工资,且平均工资水平的基数也无法知道是有没有包括非正式职工在内。

(四)不完善的生育保险金的管理制度

管理缴纳的生育保险金上有缺陷。缺乏强制有有力的法律对其进行保障,在贯彻实施生育保险制度当中的阻碍师范的多,对于生育保险制度,存在这个较多企业对其检测报告忽视,甚至是无视此制度。比如,在招聘女职工时,一些外资以及私营的企业就会对年龄进行限制,通常的情况下会设置在19到26周岁左右,一旦超过了限定的年龄段就会被辞退,那是因为对于生育,在这一年龄段的女性一般不会考虑,而这现象对女女性来说是十分的不公平的。

三、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进行科学的进行立法

要想将生育保险管理行为和职责进行管理,将生育保险的作用给充分的发挥出来,那么我国就需要制定出一步在全国性具有统一性的《生育保险法》。要将时代的精神在立法当中给体现出来。不断进行改革当中的城镇化建设,在社会保障当中的重要任务就是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应当在立法的进程当中纳入生育社会保险的城乡一体化;其次,对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主旨在立法当中要时时刻刻记住,将城乡居民的根本利益给体现出来;最后论证要进行的十分的充分,不可在立法马马虎虎,最终导致法律出台后才发现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以及与社会实践脱轨的情况。

(二)严格执行各项法律

便民执法是执法严格的首要因素。生育津贴、检查费用等都被包含在保险项目当中。但是存在一些地对于保险的项目工作的执行只是做做表面上的功夫,执行的力度十分的小,根本保证不了参保人的利益,有些医院甚至为了将利益提高,还是存在一些过度医疗之类的现象,这对于生育者的负担无疑是加重了。对于便民执法者一项,生育保险的服务以及管理部门在执法当中应该时刻的牢记于心。对于具体的措施进行制定以及落实到位,尽心尽心力提高快捷的服务给广大的群众。

(三)对于执法进行严格的监督

将生育保险监督委员会独立的成立。其成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计生委、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代表、生育社会保险法专家以及生育参保人员代表共同组成。首先,生育保险监督委员会要严格的监督以及检查服务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对于违反法规和规章以及生育社会保险法法律的行为,依法的做出处罚;接下来,对于常态化执法监督方式进行完善,如生育保险案件评查、执法检查等等。最后,要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化。对于参保人利益进行保障,接受大众的监督。

(四)加大生育保险宣传力度

为了更好的使生育保险制度得到落实,则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生育保险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企业一线,通过宣传,使企业认识到生育保险的重要意义,使女性职工对自身的相关权益有了充分的了解,使广大人民群众形成良好的生育价值观,从而在女职工的生育保障制度上各方都能达成共识,确保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

四、结语

综上所诉,总之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对有效解决妇女就业减轻企业负担有着重要的意义。妇女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以此进一步提高人口质量,最终实现均衡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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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永英,李线玲.新形势下进一步改革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探讨[J].妇女研究论丛,2015,(06):41-46.

[3]黄显官,王敏,彭博文.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15,(07):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