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中政府的应对方式——以瓮安、德江群体性事件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7-17
/ 3

群体性事件中政府的应对方式——以瓮安、德江群体性事件为例

秦世刚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北京市100081)

摘要: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该事件一度引起党中央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究其原因,是当地民众与当地政府部门相互信任度低,民众对政府的各种不满情绪长期积累而造成的。从该事件的聚集、围观、参与人数、事件的剧烈和破坏程度来看,可以称得上是我国群体性事件中的“标本性事件”。本文主要针对本次事件发生的背景,过程,政府部门处理程序以及处理工作中的成功之处和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对政府本门提出相关意见,以改善公共部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的能力。

关键词:公共危机管理,瓮安事件,群体性事件

一、事件发生的背景

(一)经济发展滞后,人民生活水平低下

瓮安县坐落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2007年,瓮安县生产总值仅21.9亿元,财政收入仅2.4亿元。全县总人口4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就有36.8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瓮安县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有磷矿、煤矿、铁矿等20多种具备较高开发价值的矿产,是远近闻名的“磷海煤都”。虽然资源丰富,成就不少爆发户,但却没有改变其农业大县、贫困县这一基本县情。加之无度的矿产开采导致当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农民收入水平低下,生活十分艰难,对此感到非常不满。

(二)瓮安县社会治安长期不稳定,黑恶势力庞大。

瓮安事件发生之前,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低时有600余起,高时近1000起,在这些刑事案件中,最终破获的仅仅百分之五十左右,很多严重刑事案件迟迟破不了案。据统计,2006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瓮安县信访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共670件,其中548件迟迟未办结。瓮安县政府及公安部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早已在群众心中丧失殆尽。

(三)少女之死

2008年6月22日凌晨0时27分,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县西门河大堰桥处有人跳河。雍阳镇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派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并通知119人员赶赴现场。民警赶到现场立即开展救捞,因天黑施救条件有限,经持续紧张工作,于凌晨3时许将溺水女孩打捞上岸后,急救人员证实其已死亡。经向在场报警人刘某、陈某、王某询问得知,溺水女孩名叫李树芬,1991年7月生,系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2008年6月21日20许,李树芬与女友王某一起邀约出去玩,同李树芬的男朋友陈某及陈的朋友刘某等吃过晚饭后,步行到西门河边大堰桥处闲谈。李树芬在与刘某闲谈时,突然说:"跳河死了算了,如果死不成就好好活下去"。刘见状急忙拉住李树芬,制止其跳河行为。约十分钟后,陈某提出要先离开,当陈走后,刘见李树芬心情平静下来,便开始在桥上做俯卧撑。当刘做到第三个俯卧撑的时候,听到李树芬大声说"我走了",便跳下河中。刘见状立即跳下河去救李树芬。王某急忙打电话给陈某,并大声呼叫救人。陈立即返回河边,跳下河中帮忙施救,陈见刘已体力不支,便用力先将刘拉回岸上。王某、刘某随即报警,并打电话通知了李树芬的哥哥李树勇(1989年12月9日生,瓮安县第二中学高三毕业生)。

二、案情回顾

6月22日凌晨,瓮安县雍阳镇派出所接到李树芬跳河事件,当晚八点左右,县公安局法医进行第一次尸检,结论为溺水死亡。

23日,死者李树芬家人表示不服尸检,并通过上访协商处理,但处理未果。

24日,县公安局通过调查认定死者溺水死亡系自杀,不构成刑事案件,决定不予以立案。

25日,协商善后,未达成一致。下午6点左右,李树芬叔叔被打。晚上11点左右,黔南州公安局法医进行第二次尸检,结论仍是溺水死亡。

27日,再次协商先达成协议,后又反悔。

28日上午,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送大了《尸体处理催办通知书》,限定当日17时前处理到尸体。

28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游行开始。16时30分到达县委县政府,,砸毁公示牌后,转至县公安局。17时左右,开始冲击由公安民警组成的警戒线。19时左右,在公安局开始出现打、砸、抢、烧现象,此时聚集有2万多人。20时左右,开始冲击县委县政府,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

处置办法

29日凌晨1时30分左右,省公安厅厅长到达现场进行处置,3时事件基本平息,6时许出现反复,聚集约6000人,19时开始清场,之后不再出现反复。

30日,省委书记现场巡查。

7月1日,同意安葬,要求第三次尸检;召开新闻发布会。

7月2日,尸检;领导干部座谈会。

7月3日,省委召开会议。

7月4日,三个当事人首次面对公众;瓮安县四位领导被撤职。

与“瓮安事件”相反,贵州省德江县由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公安机关处置得当,成功化解了一起群体性事件。2008年6月15日,德江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德江县城郊灌木林中发现一具男尸。该局刑侦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初步勘察和调查走访,确认死者系德江一中6月7日高考前失踪的高三学生魏文杰,便通知其亲属等人员到现场。在征得死者亲属同意后,将尸体移至县医院太平间进行了尸检,次日,由其亲属将尸体运回安葬。6月18日,德江县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死者母亲张明秀签字认可。6月25日,受个别人的唆使煽动,张明秀到德江县城街上举牌喊冤,短时间引来上千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德江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劝解群众的同时召开社会各界参加的案情通报会,通过媒体宣传案件真相,并及时做好死者家属的善后工作,成功避免了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德江事件”的成功经验获得有关部门的肯定与好评。2008年10月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作出批示:“对德江县公安局的出色工作要予以表扬。”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批示:“德江县公安局成功化解矛盾,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经验很好,请以公安部的名义通报各地学习借鉴。”

三、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利益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较大

自1999年我国开始一系列矿权改革以来,瓮安县内外民营资本大量进入瓮安的矿产资源行业,在迎来巨大财富机会的同时,产权纠纷却显示出资源在分配过程中存在的巨大黑洞,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等,是本来作为地方财富的矿产资源一下成了一些有门路之士的私有财产。以权力为依托的矿产资源盈利模式导致贫富分化,把本地老百姓排斥在矿产资源的主要收益之外,百姓却要承担环保、治安、物价、就业等危机,加剧了当地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二)刑事案件频发,黑恶势力猖獗

长期以来,瓮安县的社会治安非常差,仅刑事案件每年都有百起,而一半左右的刑事案件都没有侦破。同时吸毒人员和艾滋病感染者在小城就超过百人。玉山帮、青龙帮等黑涩会组织作恶多端。其间,多名黑帮头目成为中共党员,一个黑帮老大的父亲甚至被任命为村支书。2007年以来,小县城就有多起杀人案,但却迟迟得不到解决。收保护费,抢劫成了当地老百姓恐惧的事件。

(三)干群关系紧张,警民情绪对立

一直以来,瓮安县社会治安混乱、黑恶势力猖獗,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一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权”私用,腐化堕落,一心想的是政绩工程,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甚至一些公安干警与黑帮勾结,充当保护伞的角色。随着群众对生活状况不满、不信、不服的情绪与日俱增,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权威性和公信力也逐渐丧失。归根结底就是群众的权力和利益长期受到侵犯,直接造成了干群关系的恶化。

(四)基层基础不牢固,法律意识薄弱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瓮安县教育局和中小学校,长期以来推行应试教育,属于法制教育,一些学生本生是受害者,结果被迫加入黑帮组织。广大民众法律意识不强,不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事情普片存在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思想,通过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促进问题的解决。

四、应对措施—完善治理机制

众多研究表明,只要政府处置得当,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避免的。从“瓮安事件”和“德江事件”的对比中,我们认为政府要想成功化解群体性事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认真研究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矛盾,增强政治敏感性。所谓社会转型是指我国正在经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体制的调整与观念的变迁必然会导致各种利益冲突,再加上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和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很容易造成社会成员心理失衡。此外,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无所不包的全能主义政府模式,弱化了社会功能,增加了政府的社会责任。造成社会公众利益受挫后,很容易迁怒于政府。与以往相比,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具有复杂的社会背景,看似普通的事件很容易转化为恶性群体性事件。社会制度的转型,利益格局的调整不会在短时期内完成,我们一定要做好长期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准备。

第二,高度重视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体系建设。群体性事件从酝酿到爆发的过程中,社会上会产生多种征兆,比如各种流言、谣言漫天飞舞,出现公开的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是指在群体性事发生之前针对各种社会迹象准确鉴别、预测事件发展方向并采取相应措施的活动过程。完善的事件预警机制能够帮助政府准确分析和预测事件的发展方向,为行政决策奠定基础。群体性事件的应急体系能够在群体性事件初期,通过各部分的密切配合,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和蔓延,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德江事件”的成功解决就是当地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件发展的结果。众多事件的处置经验告诉我们,政府高度重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体系建设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前提。

第三,健全信息发布体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谣言止于真相。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信息公开不仅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而且能够杜绝各种谣言,引导社会公众回归理性。现代社会发达的通讯技术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社会中介性事项发生以后,如果政府不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就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空间。“德江事件”处理中之所以出现满意的结果,与德江县政府及时通报、公开信息,恰当引导舆论有关。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扩大民众知情权,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不仅是成功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条件,也是现代政治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四,做相关利益方的安抚工作,维持社会稳定。社会中介性事项发生后,及时做好相关利益方的善后工作是防止中介性事项向群体性事件转化的重要因素。从事件发展过程来看,正是瓮安县政府没有做好李树芬亲属的安抚工作,一起普通的刑事事件才迅速转化为恶性群体性事件。与之相反,正是由于德江县政府高度重视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才避免了社会中介性事项向群体性事件的转化。从当前发生的众多群体性事件来看,能否做好当事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安抚工作,是能否成功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关键。

第五,畅通意见表达渠道,切实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是防止群体性事件的釜底抽薪之策。新时期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是民众意见表达渠道不畅通。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倾听民众呼声,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保障,是民众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受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我国政治决策权高度集中,决策体系封闭,出现了大量损害群众利益的决策失误,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新时期,社会局势更加复杂,公共政策对具体社会成员的影响显性化。这更需要畅通意见表达渠道,实现民主、科学决策。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是某种社会中介性事项,深层次原因是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冲突。正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所言,“‘瓮安事件’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其深层次原因就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在政治决策中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釜底抽薪之策。

参考文献

[1]陈洁:贵州瓮安群体性事件研究,电子科技大学,2013年

[2]杨和德:群体性事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1月

[3]吴丹:论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机制——以瓮安事件为例,知识经济,2009年12月

[4]张晨子: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及应对策略——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启示

作者简介:秦世刚(1992年12月—),男,穿青人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学历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