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追责与党的问责的异同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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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追责与党的问责的异同

林群1尧娟2

(1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春供电分公司江西宜春336000;2.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供电分公司江西南昌330006)

摘要:近年来,审计问责追责已逐渐成为管党治党的有力戒尺,与党的问责组合,共同形成了对企业经营管理层,尤其是高级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但如何准确区分经营追责与党的问责,避免重复问责或问责不当是值得审计人员和纪检监督人员认真思考的。

关键词:经营管理;责任追究;问责异同

随着法治企业的推进,政府针对一些重大经营责任陆续出台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如2018年7月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对比2016年7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二者存在哪些异同,值得认真分析。

首先,二者的责任追究依据不同。经营追责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都是行政命令;党的问责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派章程。

其次,二者的责任追究对象不同。经营追责的对象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管理组织,其范围包括)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党的问责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

第三,二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不同。经营追责的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三是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四是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在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党的问责的原则:一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二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三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问责工作中,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四是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个责任不能替代。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

第四,二者的责任认定标准不同。经营责任认定的标准为经营决策中承担的职责大小,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党的问责的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二者的责任追究处理形式不同。经营追责的方式主要有: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和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党的问责的处理形式分为对党组织和对党员领导干部两类,其中对党组织的问责形式有: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经营追责与党的问责虽在上述方面存在不同,但作为监督执纪的不同手段和方向,二者也并非是两个不相关的概念,二者在实施主体与内容上具有相关性,在对象上具有同一性,在手段上具有互补性。

一是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经营追责可以发掘经营管理过程中被忽视的一些苗头性问题,及时发现管理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从而采取针对性的政策,把一些腐败现象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是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监督。事实证明,党的问责很多时候是来源于经营追责的线索,经营追责很多时候最终落实到党的问责,由于纪检监察部门只有出现信访、投诉才能进行查办程序,因而监督范围受到了限制,而作为经营追责的审计结果问责则不管有没有发生问都可以进行,这就使有可能发生违规、产生腐败问题的地方都暴露在监督视野中,因而加强了对权力的监督力。

三是有利于促进内控制度建设。经营追责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揭露问题,暴露矛盾,处理人员,更主要是通过对问题的揭露,找出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产生问题的根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促使各项内控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创造健康的经营环境保护各级经营者,这与党的问责的出发点是一致的。

四是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经营追责不仅涉及到公司的财务收支还包括专项资金使用、重要人员任免等职工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一旦发生问题往往涉及到党员领导干部,势必结合党的问责一并展开。

经营追责和党的问责都是近年来开展的尝试性的工作,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完善,以真正发挥监督制约的“双刃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