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说理式执法”活动规范卫生执法行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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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说理式执法”活动规范卫生执法行为

黄志坚

黄志坚(深圳市宝安区卫生监督所广东深圳518101)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2)08-0045-02

随着卫生法规的逐步健全,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形象。卫生执法人员如果不能将法律知识宣传有效融入执法工作中,时常会形成对执法的误解,甚至造成对立情绪,严重影响卫生监督职能的履行。通过开展“说理式卫生执法”活动,可以促使执法人员不断规范自身行为,提高法律运用能力,树立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1.什么叫说理式执法

我们在行政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要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说理式”执法就是按照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中说理,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的人性化执法方法。这里的“说理”不仅要讲的是法理,而且还要讲情理。面对社会事务的增加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加上立法的滞后性、语言表达的局限性等因素,法律条款无法对某些法律事实作出细致的、人性化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如果执法者不讲究方式、方法和技巧,只是机械式的按照法定程序去行政执法,去维护法律的威严,是很难得到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会造成“执法难、处罚难、执行难”的尴尬局面。

2.开展“说理式卫生执法”活动的意义

2.1通过“说理式执法”,向行政相对人说清了执法依据、理由,与行政相对人共同查找问题的原因,使行政相对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认同执法人员的观点,进而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因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了行政相对人从认识到理解,从理解到配合支持的良好局面。这种“人情化执法”不但能帮助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达到法律的“惩诫”目的,还化解执法关系主体双方的矛盾,和谐双方关系。

2.2通过完善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使违法事实的叙述和定案证据更加明晰,执法依据更加具体,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理由更加清楚,执行方式和救济途径更加明确,充分尊重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说理的主要环节、重点内容

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贯穿于卫生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要在卫生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采取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结案回访等重点环节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

3.1把卫生法规宣传作为说理的重点

卫生执法过程的说理是借助于事件、案例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普法宣传的过程。从接触监督管理相对人一开始,卫生执法人员就要有宣传法律的意识,要通过卫生监管、依法办案过程,不断深化宣传卫生法律知识,引导企业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

3.2掌握监管各环节的说理要点

3.2.1预防性卫生监督和许可时要把握:是否受理、许可的理由与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等。首先告知管理相对人对于该类单位和场所必须达到的卫生要求,形成明确对比,然后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或不予许可的单位,以预防性卫生监督意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的形式,把需要改进完善的要求或不予许可的原因予以列明,并和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说明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些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没有改进或者擅自生产经营,告知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提供咨询电话和联系方式。

3.2.2日常性卫生监督检查时要把握:告知进行监督、检查的缘由和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的问题,形成详细的书面意见,指出相对人目前存在的问题,该问题可能导致的危害,可能抵触的法律法规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出对此类问题应该采取的改正措施。

3.2.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把握: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证据、

依据和必要性;当事人注意事项及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3.2.4调查取证时把握:告知调查取证的缘由、法律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章等。

3.2.5行政处罚告知时把握:告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拟处罚内容;证据的证明力;法律适用;裁量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

3.2.6行政处罚时把握:运用说理式处罚决定书叙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整个过程(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因、何果等);列举详细证据;违法行为定性、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裁量依据;当事人异议观点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处罚内容,法律救济途径;履行方式等。

3.2.7结案回访环节: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发放建议表、服务指导情况等。

4.做好“说理式执法”的几点建议

4.1行政执法人员应以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为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认真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真正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条文,明确立法目的和原则,正确认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正确认识“监督与服务,监督就是服务”的辩证关系,真正杜绝执法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现象。

4.2行政执法行为应遵守“合法性、合理性”的原则。行政主体应该按照法定的授权、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对其不法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法律授权的目的,法律规则的内容,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并考虑各种相关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适度、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力,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改进行政决策,把握好执法的公正尺度,防患执法活动的主观随意性、独断专横,避免出现“过罚不相当”、“畸形处罚”现象。在执法中,对涉及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故意性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严厉打击;对轻微的无主观故意性的违法行为,提倡首查不罚,以纠正为主,责令整改。

4.3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人员要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执法根本,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自已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与广大群众的利益相联系。在整个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文明用语在先、亮明身份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权利告知在先,在态度上热情温和,在语言上规范准确,在行动上合法得当,在工作上充满真情,在环节上规范清晰,使违法者心悦诚服,杜绝执法中有违法和粗暴野蛮行为,切实做到文明管理、热情服务、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实现在文明中执法、在执法中文明的目的。

4.4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开”制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向行政相对人说清以下几点:一是在检查(或调查)过程中要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简要说明检查(或调查)的目的和意图;二是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性,告知其该做什么及不该做什么;三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向行政相对人公开适用的法律法规,说清处罚依据,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再度发生;四是向行政相对人说清公开听证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的途径和方法,使其正确行使权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治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行政执法能否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均衡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我们行政执法部门应确立执法工作新理念,创新执法形式,探索执法的新模式,注重执法的整体协调。把执法工作与科学发展联系起来,与构建和谐社会联系起来,自觉地把行政执法工作上升到构建和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