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的监管历史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2-12
/ 2

生物制品的监管历史

金永生

(杭州第二中学;浙江杭州310000)

摘要:本文综述了生物制品监管的发生、发展与演变。

民国26年(1937年)2月,卫生署公布《细菌学免疫学制品管理规则》。规则将细菌学免疫学制品定义为“依据细菌学、免疫学原理,制造的疫苗、血清、抗毒素和类似制品”,随后对细菌学、免疫学制品的制造、输入做了相应规定;规定“凡有完善设备并有专门技术人员在国内开业,以出僅为目的制造制品者,应填写制造请求书,之后连同相关证明文件一同送报卫生署核准,在得到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制造”;“如是以出售为目的而从国外进口规定之制品,应填写输入请求书,在呈报卫生署审核并给予许可证后始准输入”。规则还对生产、销售生物制品的细节做了明确要求,如“经核准售卖之制品,应藏于暗冷之处,违者不准售卖”;“凡经核准制造或售卖之制品,应保存销售簿记五年以上备查”;另对卫生署派员现场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做了必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10月,制定《中央卫生部生物制品法规草案》,1952年将此草案内容加以调整和补充,编制成《生物制品法规》修订本。包括生物制品通则及各种制品法规共26个,还有一些生物制品管理条例及中央检定所组织条例等。1954年8月,卫生部召开全国生物制品工作座谈会,把“学习苏联,提高质量”作为生物制品工作方针,并在中央检定所成立一个全国性的学习苏联生物制品法规委员会,其任务之一就是学习苏联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我国的生物制品法规。1959年1月,出版的,《生物制品制造及检定规程》(发下简称《规程》),共收载规程48个,其中正式规程34个,包括总则8个、菌苗类规程15个、疫苗类5个、血清及类毒素类6个;暂行规程11个;试行规程3个。

1971年,由中央检定所牵头,组织修订1959年版《规程》,于1979年9月出版了《生物制品规程》。这版《规程》共收载规程110个,其中正式规程73个,包括通则7个、菌苗类规程11个、噬菌体l个、疫苗类13个、类毒素类2个、混合制剂4个、抗毒素1个、血液制品4个、诊断用品26个、其他4个;暂行规程37个。

1982年5月20日,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管理的规定》(试行)生物制品统一由卫生部直接监督管理。1985年,国家出台《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和《新药审批办法》,开始对新生物制品进行注册管理。把未生产过的制品和未经批准生产的制品;已批准生产的制品凡有重大的生产工艺改革或改换用于制备活疫苗、活菌苗的毒种或菌种归属《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管理范围。将新生物制品管理进行分类管理。二类新制品投产前,研制单位必须向国家卫生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由国家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生物制品分委员会审评,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卫生部审批。批准后发给《新生物制品证书》。1988年11月15日,国家卫生部在《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补充规定》中规定,新生物制品与新药品原则上可按其用途区分,用作免疫预防者属生物制品,但该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接近生物制品者,虽属治疗用品仍按新生物制品审批程序申报,申报时需参考《新药审批办法》中有关技术要求。属于预防用疫苗、菌苗类基因工程制品,归生物制品分委员会审评;属于临床治疗用激素、抗生素等类基因工程药品归西药审评分委员会审评。

1993年8月1日,根据卫生部第33号令《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将生物制品作为药品的一大类别,由卫生部统一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督。1999年5月,根据国家药品监管局局令第3号《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将国家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已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当改换制备疫苗和生物技术产品的菌毒种、细胞株及其他重大生产工艺改革对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能有显著影响时,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实行国家一级审批制度。新生物制品由国家药品监管局审批,批准后发给新药证书。生物制品工艺重大改革的审查认定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2002年10月31日,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治疗用生物制品分为15类,预防用生物制品也分为15类。省药品监管局负责接受申请人报送有关申请资料和药物实样以及临床研究资料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考察、抽样,并向确定的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将审查意见、考察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国家药监局。国家药品监局进行全面审评,以《药品注册批件》的形式,符合规定的,发给新药证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该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2005年10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和生物制品的审批办法合并,将“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分制品”归为治疗用生物制品第五类,即新申报的多组分生化药均按照生物制品进行管理。省药品监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抽样,并向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将审查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药监管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全面审评,发给《药品注册批件》和新药证书;申请人已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备该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将生物制品分为治疗用生物制品和预防用生物制品两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手对生物制品的注册管理和审批和实施管理。生物制品和药品的注册法规从一开始的完全分离,到后来的逐步融合,直至当时已完全合二为一。

2016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将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如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药物、微生态制剂、免疫调节剂、诊断制品等作为生物制品,并且注册分类分为:新型生物制品,改良型生物制品,生物类似药三种。

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负责规定批签发品种范围,指定批签发机构,指导批签发工作的实施。指定的批签发机构负责批签发的受理、资料审核、现场核实、样品检验等工作,并依法做出批签发决定。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组织制定批签发技术要求和技术考核细则,对拟承担批签发工作或者扩大批签发品种范围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考核,对其他批签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负责批签发过程中的现场检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批签发申请人的日常监管,协助批签发机构开展现场核实,组织批签发产品的现场抽样及批签发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对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