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本质界定与唯物史观(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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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应当恰当地在文学的系统本质中理解、把握和表述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由此认识人们对文学意识形态性不同理解中所包含的价值观取向的真实差异。文学的意识形态属性,原则上说是不能用“审美”来规定的。文学的本质,也是不能单维度、单层次、单方面地加以界说的(25)。文学的本质是多级的,多级的本质又是在关系中存在的。面对“文学本质”、“意识形态”这样的概念,务必要坚持立场、观点与方法的一致性。从历史的经验看,用“异质知识型规训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的基本方式是将其理论术语形式化、抽象化或空洞化。从而使其内涵的原有价值规定对于读者来说变得不重要,使人们觉得内涵的原有价值规定是可以被忽视、被改塑或被取消的”(26)。这种无限度开放意识形态本质的理论,最终失去的正是其理论自身的规定性,进而走向其理论姿态或立足点的反面。
  那么比较而言,“文学是审美意识形式的语言艺术创造”比“文学是显现在语言中的审美意识形态”界定,有何优点呢?我认为:第一,它恢复了文学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的科学规定,打破了文学仅仅归结为“意识形态”的提法。这里“社会意识形式”中就包含了文学的观念上层建筑性,它被社会存在最终决定可能含有的意识形态性,给意识形式中的意识形态属性留下了充足的阐释空间;第二,它承认并强调文学的审美特性,并判明审美特性影响和笼罩着文学这种社会意识形式的方方面面;第三,它认为文学不只是静态的“语言”“显现”,更是一种比“显现”更为动态、更为宽泛、包括了创作和接受在内的话语“创造”;第四,它明确指出文学是一种“语言艺术”,不仅是一种“艺术”,而且是一种“生产”,这就将经典作家的“艺术掌握世界方式”与“艺术生产”(27)理论囊括其中;第五,它改变了文学只显现“审美”中的意识形态的局限,而将其他方面的意识形态成分也收入视野之内;第六,由于恢复了“社会意识形式”的规定,所以也就可以合乎逻辑地从中解读文学本质所蕴含的人学属性、文化属性等等。因为这种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带有某种交叉的语言艺术实践活动,人的情感因素、自然本能和特有的文化属性是必然渗透其中的。
  当然,这个界定也是初步的、探讨性的,依然存在着弱点、纰漏和不完善。比如,它缺少对文学想象力与自由表达的强调,人们只能从规定它为“艺术”中加以发挥性阐释;又如,文学的符号特性和形式特点已隐匿其间,也没能在概念上得到彰显。这个界定,目前只是为了纠正“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失误,还需要进一步推敲和改进。
  可以这样说,“审美意识形态论”失误的根源,很重要的一点是它把文学理论过分“审美化”了。它以为文学中的思想和精神因素只要拴到“审美”的秩序中就完成了,就符合文学规则了。例如,童庆炳先生在阐述新时期文学理论的“转型”时,就直截了当地推崇“用美学的观念来界说文学的做法”(28)。他在描述建国五十多年来文艺思想的变迁时,甚至用了从“政治化”到“审美化”到“学科化”三阶段来加以概括。他以为“‘审美’论的提法,确认文学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意识形态应有的独立品格与自身规律,从而消解了‘文艺从属于政治’的公式”(29)。这就再清楚不过地道明了用“审美”来界说“意识形态”的理论指向。
  文学理论的“政治化”固然是错误的。可是,文学理论的“审美化”就正确吗?把“审美论”当成反对所谓“反映论”文艺学、“认识论”文艺学的武器,把以往的文艺学当成“非常态的中心话语”,把“审美论”当成“自主发展的常态话语”,不是同样走向了理论的偏颇吗?所以,有人反复说“审美意识形态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但又延伸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具有完整的理论创造,成为中国现代学者提出的马克思主义的新的文学观念”(30),是需要稍微严肃一点、慎重一点了。
  钱先生的论述中有明显的自相矛盾之处。为了反驳别人,他集中论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文本中认为“文学是意识形态”,仿佛别人在无视或放弃文学的意识形态观念。但他在另外的文章中,又把先前文艺学说的错误归结为将文艺认作“意识形态”。例如,在清算文艺学的“苏联模式”时,就曾说“这种‘前苏联体系’文学理论的核心问题,主要体现在文学本质的阐释上,它的出发点是哲学认识论,即把文学视为一种认识、意识形态,把文学的根本功能首先界定为认识作用”(31)。既然在文学本质的阐释上不赞成“认识论”,不赞成把文学定为“意识形态”,那又为什么在《“考论”的考论》中广征博引、大谈特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文学就是“意识形态”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前后抵触吗?到底是“前苏联体系”中的文学本质论阐释错了,还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错了?同样认为文学有意识形态属性,怎么判断竟大不一样呢?前苏联和中国文学活动上产生的诸种弊端,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出了问题,还是苏联或中国当时的主导意识形态出了问题?我们是要更改科学的意识形态理论呢,还是要恢复这一学说?更改的办法是以“审美”去淡化、溶解或模糊意识形态理论呢,还是找出“意识形态”与审美、人性、文化以及语言特性等在文学中的真实联系?阐释文学本质难道换成从“审美”出发,就不是“哲学认识论”了?“审美意识形态论”的界定,在上述对立的两者之间到底属于哪个方面?毋庸讳言,它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考论”的考论》一文,论述得比较细碎零乱,论据和论证都不充分,不少地方充其量只是个人的一种理解,其思想大概是想说:马克思虽然没有直接、间接地说过“文学是意识形态”,但还是可以解析成马克思认为文学就是意识形态的。这实际上已经承认了我指出的“马克思本人从来没有直接或间接说过文学是某种‘意识形态’”这一事实,只不过是各人的解读存在差别。这就更提醒我们,阐述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务必从其原理出发。
  
  四、简短的结语
  
  文学本质的论争是很有意义的。这场论争表面上是考察文学本质界定的分歧,实质上是牵动人们对文学意识形态学说的理解和解释怎样重新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维度,怎样意识到以唯物史观作为理解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的指导和前提的必要性。不能否认,“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一些学者对意识形态范畴做了泛化的理解,把意识形态只看作意识的分工或基于分工基础上的分类,弱化了意识形态的社会性质,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意义维度”(32)。这一点,我们从文学批评和创作领域价值观的失序和混乱,也多少能看到丧失意识形态理论自觉性的结果与危害。
  唯物史观意识形态学说的真谛是透过文学的审美现象发现其中的意识形态秘密,而绝不是像“审美意识形态论”那样,总是力图把包括意识形态性在内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因素湮没在“审美”玄奥之中,好像“审美”可以主宰一切、包容一切、溶化一切,或者像哈贝马斯评说马尔库塞的“新感性”那样,能“维护一种非压抑文明的可能性”(33),反而使科学的意识形态理论偃旗息鼓、无所作为。
  从文学理论史上看,形式主义的专制多是来自所谓的“审美”自律的。它们给“感性”、“审美”、“美感”这些动听的字眼,赋予了超负荷的社会历史内涵和社会价值担当。如果马克思主义的文学意识形态理念,仅仅是为“审美”服务的,仅仅是“审美”的陪衬,仅仅是稀释在“审美”中的一点点“盐分”,那它同形形色色的非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就没有什么根本区别了。
  文学理论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文艺学说。但不能忘记,马克思主义文艺学说是科学,而科学是老老实实的学问,是来不得半点虚伪与骄傲的。真正的需要可能是其反面,诚实、严谨与谦逊的态度。
  
  此外,文学理论对重要“概念”、“范畴”的梳理和研究应引起格外的重视。目前文学理论一个较大的问题,是往往习惯于从大的“概念”、“术语”出发,而又不去联系生动、具体的批评和创作实践,不去解析“概念”的本意与历史的变迁,结果就造成表面热闹而实质空泛的局面。钱钟书先生在描述乾嘉学派源流下来的朴学风格时,曾谈到“积小以明大,而举大以贯小;推末以至本,而又探本以穷末;交互往复,庶几乎义解圆足而免于偏枯,所谓阐释之循环(der hermeneutische)者是也”(34)。这种方法是值得借鉴的。
  学术研究最好采取平等的、民主的态度,采取不“妖魔化”对手的做法,这样才有利于“双百”方针。对个人的学术意见,最好也不采取“推销商”、“形象代言人”式的兜售办法,此虽没有违背学术“游戏规则”,但终究对好学风的建设不利。
  我申明,对该文承担学术、道义与法律的责任。如果实践证明我的观点谬误,我会服从真理,修正错误,决不“我自岿然不动”。
  《“考论”的考论》中还有一些情绪化的措辞,鉴于版面珍贵,我就不予辩驳了。至于说拙文是不是“批判文章”,是不是“仍然使用上世纪80年代前的那种‘凡是’的思想方法”,是不是连外语的“单数”和“复数”都不懂,“引文都理解错了”等等,我想在这也无须浪费笔墨,只要引述前贤的一段话,也就足够了:“断章取义,颠倒是非,尽缠夹之能事。余以当日所言,任人如何歪曲,原文俱在,不难对证。且原文阐意极明,非有意歪缠者,不致误会,故亦毋庸另文答辩”(35)。
  
  ①如单小曦《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论质疑》(载《文艺争鸣》2003年第1期)等等。
  ②肖鹰:《美学与文学理论——对当前几个流行命题的反思》,载《文艺研究》2006年第10期。
  ③⑩董学文:《文学本质界说考论——以“审美”与“意识形态”关系为中心》,载《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④董学文:《文学本质界说:曲折的跋涉历程——以自我理论反思为线索》,载《汕头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⑤参见闰泉《精神的疾病还是精神的良药》一文对“新理性精神”的批评,载《粤海风》2004年第4期。
  ⑥董学文:《“审美意识形态”能成立吗?》,载《高校理论战线》2005年第10期;董学文、马建辉:《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献疑》,载《文艺理论与批评》2006年第1期;董学文:《关于文学本质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兼评“审美意识形态”说》,载《苏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董学文:《怎样看待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兼评“审美意识形态”说》,载《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董学文、李志宏:《文学是可以具有意识形态性的审美意识形式——兼析所谓“文艺学的第一原理”》,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等等。

  ⑦(19)钱中文:《对文学不是意识形态的“考论”的考论》,载《文艺研究》2007年第2期。
  ⑧李志宏主编《文艺意识形态学说论争集》,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⑨童庆炳:《新时期文学审美特征及其意义》,载《文学评论》2006年第1期。
  (11)钱中文在批评我的文章中明确说:“‘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试图从发生学、人类学的观点,揭示文学的原生点及其在历史发展生成中的自然形态”(《对文学不是意识形态的“考论”的考论》)。
  (12)钱中文:《意识形态的多语境阐释——兼析“虚假意识”问题》,载《河北学刊》2007年第1期。
  (13)钱钟文:《论文学观念的系统性特征》,载《文艺研究》1987年第6期。
  (14)钱钟文:《新理性精神文学论》“自序”,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15)钱中文:《论文学审美意识形态的逻辑起点及其历史生成》,载《文学评论》2007年第1期。
  (16)钱中文:《论文学形式的发生》,《钱中文文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第200页。
  (17)波斯彼洛夫:《文学原理》(中译本前言),王忠琪、徐京安、张秉真译,三联书店1985年版。
  (18)钱中文:《文学理论:走向交往对话的时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20)参见董学文、李志宏《泛意识形态倾向与当前文艺实践》,载《求是》2007年第2期。
  (21)董学文:《文学本质与审美关系》,载《文艺理论与批评》2007年第2期。
  (22)参见潘必新《意识形态与艺术的特征——兼与栾昌大、董学文同志商榷》,载《文学评论》1990年第6期。该文就把马克思“意识形态的形式”中的“形式”理解为“类型或种类”。
  (23)(28)(30)童庆炳:《审美意识形态论作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载《学术研究》2001年第1期。
  (25)童庆炳:《新时期文学理论转型概说》,载《中外文化与文论》第13辑,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6)吴元迈:《再谈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文艺意识形态学说论争集》,第1页。
  (27)马建辉:《反思与推进》,载《文艺理论与批评》2006年第6期。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8页。
  (29)童庆炳:《政治化—审美化—学科化——建国50年来文艺思想变迁的简要描述》,《新中国文学理论50年》,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31)钱中文:《文学理论反思与“前苏联体系”问题》,载《文学评论》2005年第1期,第8页。
  (32)赵长江:《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维度——评〈文艺意识形态学说论争集〉》,载《高校理论战线》2006年第11期。
  (33)Herbert Marcuse, Towards A Critical Theory of Society, ed. Douglas Kellner ,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2001 ,p.23.
  (34)钱钟书:《管锥编》,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71页。
  (35)张海焘、范继红主编《中国与世界:林语堂文选》(下),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80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