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险种创新障碍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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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产品缺乏险种创新的市场环境

  应该承认,我国民族保险业在险种开发上亦作出了很大努力,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1998年仅区域性保险条款就有约1500多个,数量是相当可观的,但是有效的供给却很有限,在监管部门备案的诸多条款中实际上只有十几个险种发展了起来,形成规模效益的险种更是寥寥无几。另外,我国保险险种的创新缺少政策性扶持,体制完善不够。险种创新需要技术、人才、管理和环境等,但目前我国保险知识产权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缺乏创新的法制环境,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竞争的公平性,助长了价格战。保险新产品被克隆的现象层出不穷,而且以更优惠的责任保障和价格损害了原开发公司的利益,长此以往,中国保险险种的创新能力又怎能得到培育?

  (四)绩效标准不合理,产品开发的后续工作跟不上

  目前,中国的保险业大多还停留在粗放型经营阶段,其绩效评价主要以年保费收入为指标来衡量各公司的业绩情况,以完成多少保费来决定员工的收入分配,这就导致业务人员片面追求保费收入而忽视公司的长远利益,出现“重盈利,轻服务”、“收费见一见,平时不照面”、“不如实告知,蓄意欺骗客户”、“续保不及时,理赔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

  再说,新险种的推行有一个过程,例如包装、宣传、策划、销售方式和渠道,相关人员的新险种专业培训等,即使做到了这些步骤,有时也难免脱节。一般来说,业务人员愿意把精力放在自己比较熟知的险种上,而对有潜力的新险种,如投资分红和万能寿险等,由于其自身的证券知识和投资知识掌握不够,说不清,道不明,客户也只能“雾里看花,望洋兴叹”了。

  三、推进保险险种创新的对策与建议

  (一)险种创新需要制度和人力资源的保证

  为鼓励险种创新,必须进行制度上的鼓励和保护。如对开发出优秀险种的部门和个人实行奖励措施,制订险种创新的规章制度。在公司行业之间,从法律上保护保险险种创新的知识产权和设计利益,对抄袭保险品种和条款的行为,应制订严格的处罚措施。

  此外,“入世”对保险来说,既是机会又是压力,在知识经济时代,急需专业精通、操作熟练的智能型的保险专业人才,因此,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占据人才竞争的优势,这是保险业创新的源动力,也是我国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贯彻效益优先原则,选准险种开发项目

  对新险种开发项目的选定,需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要有较充足的保源,只有保源充足才有开发和推行价值;二是要具备推行的有利条件,新设计的险种要考虑保险公司的技术条件,人员素质,地域优势等;三是要兼顾两个效益,即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效益的有机结合,是保证新险种顺利推行的基本条件。

  (三)厘订费率科学合理,风险责任界定恰当

  由于市场和客户选择的现实存在,费率的厘订必然在选择一个适合的客户效用函数反映出的真实风险发生率的基础与增长一定比例的附加保费(经营成本和部分来源)来确定,所以,要让费率走向市场化,既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过低则保险人亏本,过高则难以推行。

  另外,风险责任范围过宽,会大大影响保险人的效益,过窄则对市场缺乏吸引力。

  (四)搞好市场调查预测,有前瞻性地开发新险种我们要密切关注社会需求的热点,根据市场需求和未来走势积极开发市场潜力大的险种。

  对财产保险市场来说,第一,要大力开发各类责任保险产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会面临各种风险,因此,此类险种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第二,要积极探讨、研究开发高科技保险险种,以适应高科技发展需要;第三,对原有险种进行过滤、筛选和改造,优化业务结构。

  对人身保险市场来说,首先,加大非传统型险种的创新力度,加快培养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改变对引进产品过度依赖和模仿的状况,对引进的产品应和实际相结合,消化、创新,使其真正为我所用,实现跨越性发展。要对分红险种进行深入研究,拓宽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加大投资和保障型险种创新。其次,要加强健康和医疗险种研究。作为健康医疗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如果要满足客户的需求,所关心的问题有三:一是产品的定价及选择,二是要提高承保率,三是要提供产品自由组合的险种。而要提高承保率,产品险种的自由组合是其必然出路。

  (五)改革绩效评价标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无论是产险还是寿险,都不能单纯以保费作为绩效评价标准,而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必须鼓励集约型经营模式,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六)做好与险种创新相配套的有关工作

  1、媒体推广工作。通过报纸、电台、银行、柜台、邮局网点、各大商场等高覆盖宣传保险新险种,争取短期内获得市场认同。

  2、客户认知工作。在产生相当的市场影响后,通过公司已承保的客户资料,积极向新老客户推荐创新产品,通过业务员发放调查问卷表等方式了解客户需求,也让公司了解市场的接纳程度,提高业务员的活动量和业务机会。

  3、售后服务工作。不但要求保险人查勘理赔及时到位,不乱赔、不惜赔,深入客户慰问和了解情况,而且要求保险人提供保险延伸服务,客户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如为客户提供家庭投资、理财的长远规划,提供信贷消费的有关服务,设立急救医院、康复中心,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康复护理、交通事故救援服务,向客户提供就业信息,等等。

  「参考文献」

  1、李榴余:《江苏保险市场述评》[J],《保险市场》,2000年8月

  2、李正峰:《论保险产品的开发》[J],《保险研究》,2000年11期

  3、罗振军:《论加入WTO与产险险种结构调整》[J],《保险研究》,2001年第1期

  4、杨永刚等:《技术创新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J],《保险研究》,2000年第4期

  5、刘文书:《试论保险新险种的推行效益》[J],《保险研究》,2000年第1期

  6、赵颖:《产险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J],《保险研究》,2001年第2期

  7、万声宇:《健康保险、模型设计与产品组合》[J],《保险市场》,200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