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自然现象对古代中国司法的影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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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古代中国一般老百姓相信超自然现象,在他们的观念中,鬼神是洞察万物的,并会对好人佑护有加,对恶人惩戒不贷。正因为如此,超自然现象引起的‘灵魂之舞’,就在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的推动下跳动起来了。“人对于神灵能够明察秋毫、扬善惩恶具有很强的正向预期,这种信仰状况很容易在枉行实施与以”阴谴”为代表的超自然惩罚之间建立因果关联,从而为潜在罪犯打消不轨念头提供充分有效的激励,减少了特定时期内的犯罪发生率。”[1]这种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古代司法平衡。神灵信仰的枉行阻止功能与信息自我披露功能一道,有效地提高了案件的破获概率,正是在阻止枉行的意义上,学者们一针见血地指出:“古代许多法律若不利用咒的力量来维持其效力,便将成为无人遵守的具文”。[2]
二、渊源浅探
阐述超自然现象对人司法判决的影响,最早可以追溯到巫文化,巫文化是上古时期人类在繁衍生息,推进社会发展中创造的一种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原始文化。它也是人们对万物有灵崇拜时期的文化的通称。它融汇了天文地理,人文数理、医卜星相、五行八卦,祭礼娱乐的总和,诠释了中国传统的道、哲、理、文、联姻,并渗透影响了阴阳学说、庄老思想、屈原诗歌、孔丘仁义等学说。其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万物有灵与神灵裁判。神灵裁判经过不断地发展变得更具严谨性和系统体。根据文献记载和人类学家的实地考察,后来神灵裁判权垄断性地配置在神职人员和巫师们手中,并辅以各种庄严的仪式、繁琐的程序、以及其他限制性的规则,在保证神灵裁判神圣性和权威性的同时,也更为严谨。这一时期的重大表现就是夏商周三代的神权法思想与制度。发展到春秋时期,阴阳家成为神灵裁判的一大护佑,他们用自然现象来解释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象,将万物有灵的学说发展得更进一步。阴阳家是春秋战国是九流十家之一,影响很大。秦姑皇焚书坑儒,消灭法家以外的各家学派,阴阳家们却能够独存与其关于万物有灵的学说是分不开的。到了西汉时期,董仲舒又将其往前发展了一步。他吸纳了阴阳家的学说,用“天人合一”、“天人感应”构建新儒家学说。并将此学说的重心转向法律方面,说明各种超自然现象与法律和司法有着无法分离的密切联系。但是随着历史进程的推进,神权法思想逐渐衰落,伴随着神职人员和巫师地位的降低,以及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单纯的依靠神灵等超自然现象来裁判的案件逐渐减少。超自然现象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减少。并且其影响也主要集中在司法领域,开始渐渐变成我国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一种辅助手段。下面我来具体分析一下超自然现象对我国古代司法领域的具体影响。
三、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具体影响
(一)对侦查手段的影响
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司法官员常常会利用民众对超自然事件的信仰作为案件侦破的重要手段,以此来达到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例如司法官利用民众敬畏鬼神的心理,借鬼神威吓犯罪嫌疑人,以此摧垮罪犯的精神防线,达到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有时官员利用犯罪嫌疑人的盲目使其做出一定行为,这种行为本来是罪犯试图掩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做出的,但结果却会使他露出马脚,被司法官获知案件的真相。《折狱龟鉴》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陈述古任浦城知县时,有富民失物,“捕得数人,莫知的为盗者。述古绐日:‘某庙有一钟,至灵,能辨盗。’使人迎置后合祠之,引囚立钟前,喻日:‘不为盗者,摸之无声;为盗者,则有声。’述古自率同职,祷钟甚肃。祭讫,帷之,乃阴使人以墨涂钟。良久,引囚以手入帷摸之。出而验其手,皆有墨,一囚独无墨,乃是真盗,恐钟有声,不敢摸者。讯之,即服。”[3]这就是著名的“摸钟辨盗”。陈述古利用罪犯相信“神钟有灵”的心理,经过巧妙的设计,使得罪犯不敢去触摸神钟,从而把罪犯与无辜者区分开来。
超自然现象对于司法官员发现事实真相、正确认定因果关系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中国古代侦查都是由司法官员兼任的,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说:“他不只是一个审判者。它不仅主持庭审和作出判决,还主持调查并且讯问和侦察罪犯。用现代的眼光来看,它的职责包括法官、检察官、警长、验尸官的职务。[4]这些因素都大大增加了古代司法官员发现事实真相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利用超自然现象就大大有利于对案件的侦破
(二)对冤案平反的影响
超自然现象在古代司法中会影响司法官员的是非认定,一些异常现象的出现和发生会促成官员对已判案件的重新审视,从而使许多冤案得以平反。
多处史料记载清嘉庆朝进士李毓昌被害案,即为一例。李毓昌奉委赴江苏山阳县查赈,因获取当地县令王伸汉等人贪污罪证,被王贿买李之仆李祥等人毒害,并伪装现场作自缢状。知府亦被收买,以李自缢验尸结案。数月后,有毓昌同学荆翁者,为冤魂附其身,向家人诉其冤死情状,并已授栖霞城隍神。李毓昌之叔据此上京控诉,终使冤案昭雪,贪官凶犯皆遭正法。
《齐谐》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福建莆田王监生通过伪造地契和贿赂县令强占了张妪的田地,并让人打死张妪,然后骗其子来看尸体,然后当场将张妪子捆起来送往官府诬告他杀了母亲,并唆使数人作证,县令将张妪子屈打成招,拟判凌迟。总督苏昌有所怀疑,乃下令福州、泉州两知府会审于省城隍庙。两知府各有成见,仍照县令所断定罪。张妪子受绑将出庙门,大叫:“城隍、城隍,我一家奇冤极枉,而你全无灵响,还有何面目享受祭祀!”说完,庙的两厢突然倾倒,两个泥塑皂吏忽然向前移动,两根木棍挡住门,使人不能通过。观者大哗,两知府亦悚然,赶忙重新审理,判决张妪子冤,王监生则依法处置”[5]

《明史》中也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熊鼎任浙江按察司佥事的时候,有个叫黎异的人被陈仲德杀死后分尸,他的妻子多次上诉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熊鼎有一天审阅判牍,看到一只青蛙站在书桌上。熊鼎心中一动,就说:“蛙非黎异乎?果异,则止勿动。”青蛙真的不动了,熊鼎就把陈仲德逮捕,审问后获知了实情,马上使其伏法。[6]上述两个案例中,司法官员都是因为异常现象的出现而重新审判案件的。尽管以我们现代人的眼光来看,这些异常事件要么荒诞不经,要么纯属偶然,根本不能作为审判案件时的考虑因素。但在民众法律观念鬼神化的古代,司法官员对鬼神常存敬畏之心,这些异常现象的出现使他们相信:案件的判处存在不当之处,否则鬼神不会显灵来干预(阻碍或指点)自己的司法活动。这就促使他们将已判处的案件重新审断,使冤案得以昭雪,个案公正得以实现。
(三)对慎刑的影响
许多有关断狱的故事在古代中国广为流传,这些故事都有惩恶劝善的倾向,这些神怪故事是古代民众法律意识的主要载体之一,这种意识对司法官员的价值取向会发生重要影响甚至直接决定他们在司法活动中的行为。洪迈的《夷坚志》记载:金朝大定年问,益都有一位地方官曾经枉杀二人。一天夜里他梦见城隍神跟他说:“你过去审案子时,曾经枉杀了两个无辜的人,今天来跟你算账。”随即有二鬼过来抓他,任他怎样驱赶,二鬼始终不去。过了一年,那位地方官就死了。[7]
这些故事所包含的是非观念对司法官员会产生很大的震慑,使他们在司法过程中务求明察公正,珍惜人命,不以残酷为能。英国人类学家、民俗学家J.G.弗雷泽曾经令人信服地指出:“广泛流传的迷信有可能通过提高人类生命的神圣性而为有益的目的服务。”[8]
从这个意义上说,鬼神观念和果报信仰不仅仅对司法中的恤刑具有推进作用,而且有助于在整个社会提高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和敬畏,因而“毫无疑同对社会道德给予了强大的、有益的影响。它加强了人们对人类生命的尊重以及对年老、体弱、有病的人的慈善待遇,特别是在这些人已经到了坟墓边缘时更是如此。”[9]
四、原因探究
许多人难以理解为何超自然现象竟然对我国司法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并因其伪科学的性质而不懈去认真研究。但超自然现象作为一种与世人的认知能力和价值观念相适应的司法传统被广泛接受,对司法运作、司法官的价值取向和社会道德都曾产生过正面影响。所以这种“以错误的动机促使大多数人作出正确行为”的传统不该只得到批评和谴责。[10]
超自然现象发挥这种作用,除了上诉历史渊源之外,与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文化中的“天人感应”的哲学理论学说也有着密切的关系。按照董仲舒的解释,各种超自然现象与法律和司法有着无法分离的密切联系。“刑罚不中,则生邪气;邪气积于下,怨恶畜于上。上下不和,则阴阳缪裂而妖孽生矣。此灾异所缘而起也。”这说明超自然现象与人间的刑罚有紧密的联系。董仲舒在其“天人三策”中认为:“天地之物,有不常之变者,谓之异,小者谓之灾。灾常先至而异乃随之。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凡灾异之本,尽生国家之失,国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灾害以谴告之,谴告之而不知变,乃为怪异以惊骇之,惊骇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11]也就是说,世间的异常现象都是因为统治者施政不当而招致的上天示警。司法作为施政活动的重要内容自然也不例外。这种法律哲学对古代司法主体的心理和行为有很大影响。从宏观的司法政策层面讲,皇帝常常会因为天降灾异而下诏对许多有疑问的重大案件进行复核或者赦宥;从微观层面讲,它会对司法官员产生影响,使他们在处理个案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什么异常事件的发生,通常会认为这是自己在审判活动中有什么不公、不明、不当之处,“上千天和”,所以才会有鬼神来向自己示警。因此会反思或调整自己在司法活动中的是非判断,使被冤抑的当事人得以昭雪。这种害怕被上天或者鬼神惩罚的心理甚至比权力和制度的制约还要有效。清乾隆四十六年,彭启丰序《太上感应篇注解证案汇编》,即指出这种鬼神报应信仰的强大作用:“世道不古,人心浇漓,礼教不能劝化,刑罚不能禁止。惟感应二字,可以动其从善去恶之良心,人即不畏王法,未有不畏鬼神者”[12]
五、结语
在古人的观念中,超自然现象,特别是鬼神是洞察万物的:一切善行,鬼神都能够知晓,并会对好人佑护有加;一切邪恶,鬼神也会明察秋毫,并会对恶人惩戒不贷。这种观念已经成为民族心理的积淀。因而会在广大民众之中产生普遍的心理暗示作用,这种心理暗示会在某种程度上促进司法衡平一方面,司法官遇有疑难案件,常常也祈求于神助,并极力宣扬神助的效果,以达到证明鬼神之力的目的。[13]另一方面,统治者借助于这种观念来宣扬善恶报应,一切邪恶之行,即使能够逃脱人间司法的制裁,也逃脱不了鬼神的谴报,而后者更为可怕。传统社会里颇见成效,也是无可厚非的。可见,超自然现象对我国古代司法产生很大的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吴元元.神灵信仰、信息甄别与古代清官断案[J].中国社会科学,2006,(6)

[2]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43.
[3]郑克.折狱龟鉴·卷七[A].刘俊文译注点校.折狱龟鉴译注[M].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8.432.
[4]加润国.中国儒教史话[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94.
[5]袁枚.新齐谐·续新齐谐[M].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37.
[6]明史·熊鼎传[M].中华书局,1974. 7417
[7]蒲松龄.聊斋志异·胭脂[M].上海古籍出版社, 1979. 593-598.
[8][英]J.G.弗雷泽.阎云祥,龚小夏译.魔鬼的律师——为迷信辩护[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97.
[9][英]J.G.弗雷泽.阎云祥,龚小夏译.魔鬼的律师——为迷信辩护[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97.
[10]扎根教育持续会.感应篇汇编[M].台
北扎根教育持续会,1992;转引自陈登武.从人间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会与国家[M].北京
[11][美]卫周安.清代中期法律文化中的政治和超自然现象[A].高道蕴,等.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清史
[12]吴元元.神灵信仰、信息甄别与古代清官断案[J].中国社会科学,2006,(6).
[13][美]卫周安.清代中期法律文化中的政治和超自然现象[A].高道蕴,等.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清史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