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徽州杂税述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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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徽州府杂税征收的变化如下:明初杂税由税课局征收,税额比元代减轻.明中叶杂税"派于里甲办纳",背离了明初朱元璋制定的"随其多寡从实征之"的税收政策;明万历后期,杂税成为专制皇权掠夺民间财富的手段之一.清代前期杂税由"里粮约保办纳",成为变相人头税;雍正以后,杂税以征收商品交易税为主,具有了近代工商税收的性质.明洪武与清雍正时期征税以"不病民"为归,符合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