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契约关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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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在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主体与受教育者之间形成了有偿的教育契约关系,双方成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契约当事人.有偿教育契约关系既受教育法调整,又受合同法的调整.对教育主体和受教育者发生的纠纷,应当依据这两个部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