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事人陈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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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作为纠纷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陈述客观存在的证明功能较之其他证据有着不可比拟的价值,然而我国虽将当事人陈述作为单独的证据种类,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仍难以充分发挥其价值,应明确界定当事人证据性陈述的内涵,设置获取证据性陈述的程序,增加虚假陈述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