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让、改变耕地用途 ,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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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去年5月底,邻村范某将所承包的1.2亩责任田转包给我,作为取土制砖之用.双方议定:第一年开采泥土前,由我付给范某5000元定金及1000元青苗损失费;第一年结束之后,由我每年给付1000公斤水稻给范某.合同签定后,我按合同付给了定金及青苗损失费.6月底,该村村民委员会认为范某无权转让、改变耕地用途而终止我与范某间的协议.我找范某双倍返还定金,以及退还青苗损失费,及赔偿制砖工棚设施等损失.他却称损失是我造成的,与他无关.请问:私自转让、改变耕地用途,损失该由谁负?读者: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