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征税的“四难”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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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的征税现行政策规定: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事业单位收取的,均应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为了方便征管,由中央及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分批下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以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财税字[2001]31号,三次下发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430项。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也分别以财税法字[1997]858号、财税法字[1998]392号、财税法字[1998]878号、财税法字[1999]1087号文,四次下发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204项。为减少征缴工作的矛盾,安徽省在下发第三批不征税收费项目名单时,还对中央未明确的8项收费项目是否征税以前,决定对这一部分收费暂缓征税,待中央明确规定后,再作调整。下发不征税收费项目名单不但前后时间跨度达四年之久,而且名目繁多,加之到底还有多少不征税收费项目,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不得而知,弄得税务机和纳税人都无所适从。